環報第61期:環報改版再出發,一份「先環境,後法律」的環境法治電子報

狐狸與刺蝟專欄

刺蝟的正義
為平息幾起下級法院適用、解釋性侵兒少案件之法律,所造成的激烈民怨,2010年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罕見的迅速統一見解,今後法院對於性侵7歲以下兒童之犯罪,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只不過這項重大的決議,依然喚不醒部分還在沉睡的法官。報載南部某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七十七歲姑丈性侵七歲姪女的案件時,最後竟然以受害女童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姑丈)不知道我不舒服或不開心」為由,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強硬地變更起訴法條,改以「與未滿十四歲兒童性交、猥褻者」輕判四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強制性交罪時,在婦女團體的要求下,增加以婦女自主意願為主的要件,形成現行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2條另有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明文,其中包括「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第2款)。刑法第227條則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並無加重其刑之規定。
爭議之所在,即於上述法律衝突的解釋。
 
其實,再怎麼性自主革命,考慮性意識的保護,法官應該也不至於會認為兒少會有同意性行為的意願。所以,當判決書很不敏感的「依法論法」,甚至認為各該兒少案件之性侵行為「無法證明違反兒少之意思」,大悖於常理,當然會引起軒然大波,群情激憤,甚至要走上街頭,痛斥司法冷血、無能。
 
此次事件所顯露的荒謬,讓我聯想到美國著名的法哲學家德沃金在所著「法律帝國」一書中所提的詮釋理論。兩個截然不同的虛擬法官Hercules跟Herbert,後者每每在遇到疑難案件時,躊躇不前,因循舊制;前者則是一個理想法官的原型,不但熟知法律帝國過去發生的案例,更了解這些案件所涉的政治道德,從而以一種全面性的觀點,為不同法律尋找其應有的樣貌。
 
我們知道,這種理想的法官典型如果不是絕跡,就是絕不多見。
 
德沃金2009年又出版「刺蝟的正義」(Justice for Hedgehogs)一書,針對價值懷疑論、價值多元性、價值衝突、特別是個人與政治道德的對立等觀念提出質疑。按照德沃金的見解,法律應有一種與道德緊密連結的統一價值,才不至於失去法律之功能,患得患失。刺蝟一詞來自以撒柏林(Isaiah Berlin)的比喻,德沃金這本書或寓有挑戰以撒柏林一貫主張價值多元的含義。

                                   

可以簡單的說,面對再多的自由主義的挑戰,法律依舊不能或忘其作為道德防腐的作用與價值。實證法論者的最大問題在於惡法亦法,無法順應自然、甚至天理。只可惜現實上法官們是如此的忙碌、忠順於判決先例,並以奉行法條為能事,自然可以無視蒼生或宇宙了。
 
希臘詩人Archilochus說過:狐狸知道很多事,刺蝟只知道一件大事。在兒少事件上,法官們應知道,認定兒少「同意」性侵是不道德的,而且是非常不道德的,這是一件大事,法官們竟然忽略了,使判決本身反而成為不道德的象徵,豈不令人扼腕!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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