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1期:環報改版再出發,一份「先環境,後法律」的環境法治電子報

汪洋中的一滴水

樹的當事人適格


《樹的當事人適格》(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是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教授克里斯多福 史東(Christopher Stone) 在1972年出版的著作。那一年人類第一次以環境為主題,在斯德哥爾摩召開聯合國環境會議,被視為近代國際環境法的重要起點。


                               
            
史東教授著作的標題是「樹」,但實際上是在說大自然。

史東教授希望樹木、動物、河道、沙漠、濕地等自然環境可以被允許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其利益。例如擁有當事人適格。

在美國,「當事人適格」的法律原則來自判例法(judge-made rule),設計用來避免對訴訟標的無利益者的濫訴。

本書的發想來起源於1972年著名的Sierra Club v. Morton一案。(被告Morton是當時的美國內政部長)
山巒協會(Sierra Club)是美國著名環保團體,1960年代迪士尼想要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美洲杉國家公園的一座山谷內興建滑雪場,並取得美國林務局核發的許可證。



山巒協會反對建案,請求林務局舉行公開聽證遭拒後,改向法院起訴,請求發布開發禁令。

一審法院認為山巒協會有當事人適格,且「行政機關有逾越職權可能性、產生的後果相當嚴重」,因此同意發布預防性禁令。迪士尼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山巒協會的成員並不會因為開發行為受到影響,不具當事人適格,改判山巒協會敗訴。

但也有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山谷是一個無生命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不能為自己提起訴訟,如果山巒協會無法起訴,又有誰可以保護山谷?當公司與船舶都被賦予「法人」的地位,而被允許提起訴訟,為什麼國家公園不行?

後來二審法院允許山巒協會修改起訴書,重新表明其當事人適格。當他們重新提交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通過,要求迪士尼撰寫環境影響聲明(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EIS)。環境影響評估後發現環境影響程度嚴重,取消開發。

當時對本案的討論多集中於「如何使山巒協會取得當事人適格」,但史東教授在《樹的當事人適格》一書中提出「法學上飛躍」的見解,他認為應該「讓山谷本身成為權利主體,並可以上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史東教授認為,就算山谷不是「人」也沒有關係,法律已經承認許多非人的實體,可以用他們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例如前面提到的公司、船隻,還有慈善信託、遺產等。

事實上,法律演變的特徵就是將人格權擴張到過去被認為「非人」的主體上,例如已婚婦女、兒童、奴隸。將對「人格的認同」擴張到沼澤、森林、河川,可以避免自然實體避免受到人類無法復原的破壞,應該不是法學難以承受之重,是可以期待的法學思想進步。

目前為止,這些自然實體幾乎都要靠「人類」從人類自己的角度,主張「人類的權利」來保護它們。然而,人類利益的總和並不等同,也不代表環境實體受到的全部損害。

當我們認為環境應該有權利時,並不代表從此禁止任何人砍伐樹木,或是讓環境擁有所有跟人類一模一樣的權利,比如說公司、青少年,我們雖然認為他們應享有權利,但並非得以享有跟一般人完全一樣的權利。

同時,我們不能因為環境沒辦法說話或沒辦法為自己為意思表示,就說他們不該擁有權利。畢竟公司、國家、不動產、精神病者、失能者、大學等等,也都不能為意思表示,但是他們有為意思表示的機關,或是由律師代為意思表示。

史東認為,要處理自然實體的法律問題,就如同欠缺表意能力者面對法律問題時的情形一樣:法院可以指派一個監護人代理提出他們的法律爭議,不但可以確保有效為環境主張,也可以消除放寬起訴資格所可能造成的濫訴疑慮。

但這種方式會有容易產生兩個疑慮,一個是這種指定的方式是否真的能夠滿足環境的需求?何況「需求」這個字本身也是多義的;另外,現在的內政部(Department of Interior)難道不是就在為公共的土地為意思表示嗎?這樣指定的方式是否與現況有別?

針對第一個問題,自然資源當然可以跟監護人溝通他所要的需求。以草地為例,透過觸摸乾黃的葉子與缺乏彈性的地面以及土壤,監護人當然可以知道草地可能是缺乏水份或是肥料;就如同司法部長代表美國聯邦,請問美國聯邦要怎麼跟司法部長溝通他的需求?

針對第二個問題,需要觀察以下幾件事。第一,認為(美國)內政部已足以擔當環境的守門人的前提,是在內政部處理美國憲法第4條第3款中規定與聯邦公共土地有關的事務,並不包含私人與地方的公共土地;第二,從環境主義相關文獻及環保團體所提出的案件來看,內政部自己本身也是環境所害怕的對象之一,因為內政部被賦予許多的要達成的任務,這些任務代表著不同的利益團體,環境只是其一而已。如果一個人想要保護他的權利,他會想要一個獨立的顧問,即便政府是以對他有利的方式在行動亦同。

事實上,法院為樹木指定的監護人,必須是一個知識淵博,關心樹木最大利益的人,可以為樹木的利益提起訴訟,如果您認為這個監護人聽起來像山巒協會,您就明白史東教授論點背後的考量。


延伸閱讀:【地球觀點】全世界第一條成為法人的河川,就在紐西蘭(外部連結)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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