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6期:環境與行政國家(下)

汪洋中的一滴水

法治到底是什麼?(五)
學生:老師,我有個疑問:價值能否、如何箝入法律之中?

老師:我不清楚你心中的價值是什麼?又想要以什麼法律實現?法律,尤其是實證法律,通常不會特別強調「價值」,而是「立法目的」。換言之,立法目的與價值並不一定等同,而價值也不一定可以體現在法律之中。

立法目的常是各種法律的第一條意旨,揭示各該法律的目的,然後定義,再然後是方法,最後是附則或罰則。這樣的法律架構並不會連結到「價值」,價值與法律的關係猶待證立。

學生:但是,立法目的有時不也是彰顯法律價值的表徵?

老師:的確,現實是「價值」普遍存在於各種規範之內,甚至作為規範的正當性來源。無價值或反價值的規範,難以成為規範的基礎,甚至喪失規範的合法性。不管是哪個學科(哲學、社會、心理、文化、宗教、經濟、政治等),「價值」總是一個根源性問題,雖然常常因其抽象且範疇不定而受到詬病。

人們應該輕易可以認識到「價值」如果未能納入規範之內,將會造成法律的空洞化,但同時,一旦價值統攝到法律之中,如果政治(黨派)不依循,那也會造成法律的虛無化,無法貫徹或一致化社會的共同價值。或者,反過來說,如果政治(黨派)貫徹其政黨價值,使之成為社會的壓迫。換言之,法律與價值的論證恐怕無法避免這樣的悖論。

學生:民主憲政秩序是不是價值?

老師:不可否認,依舊有某些「價值」是社會據以凝聚共識的前提基礎,有稱之為民主憲政(一樣是抽象且難以捉摸),有人稱之為幸福(寬泛且無一定標準),有人稱之為基本權利(並非命定的賦予,而是透過艱苦的法律奮鬥始有可能)。法律及其立法目的,相當程度是彰顯這些「價值」的「體系」,甚至可以成為憲法、法律、法規的解釋依據(體系解釋)。價值顯然無法脫離法律而單獨存在?

或者,法律注定無法擺脫價值的框架與束縛?看看政治領域的口號或爭論,再反省法律與之對應的規定或無規定,最後以法院(法官)之態度作為價值是否、能否、如何箝入法律的觀察重點。這是現代司法的重要基礎。

學生:也許,我提問的「價值」是個惱人的東西。

老師:價值確實讓人難以捉摸。國語辭典關於「價值」有四種解釋:一、泛稱物品的價格。二、以各種等值標準或交換標準所表示的價值,如成本、重置成本、市價等。三、凡有助於促進道德上的善,便是價值。如以真、善、美為追求的理想,且持此以為衡量的準繩,則視為價值。四、正面作用。如:「他的作品在文學史上是否具有價值,後人自有評論」。

但是,在「價判斷」欄目則只有一條:關於善惡是非的實踐,依據個人的主觀予以判別抉擇。由此可知,傳統的「價值」概念強調某物的重要性,通常指涉到價格、意義、有用等「屬性」,此與法律所強調的立法目的,如何界定其與之相應的意義、有用性、重要性,即有關聯。甚至,在法律體系中,會有價值(立法目的)相斥或衝突的可能。換言之,價值與法律的關係或許有其固有的「疆域」,卻也要注意其彼此不相容的牴觸如何化解。

如果過度集中在可對「價值」發揮法律作用的地方,不管是以憲法稱之的價值、或以法律界定的原則與價值、或以一般社會廣為接受的「共通價值」等為依據,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本義,形成特定價值,卻排擠其他多元價值的系統功能、甚至放棄法律定錨正義與基本人權的主調,那將是法律的退化而不是進步,因為,如此一來,法律的重要表徵—多元價值之本質將失去形塑之可能,社會的底色也會因此而變得更加黯淡。

學生:所以,「價值」應該不是只有一種顏色?

老師:沒錯。價值既然既包括物質與精神的屬性,也可以是某種現象,以及體現理想的具體作法,就很難定於一尊,只講究一種價值。法律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與適用法律的指引,在這層意義上,通常立法目的的「價值」更多是多樣而相容(立法者的希望),儘管各項價值之間有時也無法彼此等同,卻仍可以成為具體的法律解釋工具,輔助法律功能的達成。這部分端賴法官或其他法律群體的集體提升,法律文化的養成。

學生:所以,價值箝入法律的過程,並沒有那麼簡單。

老師:確實。「價值」的證立必然會遭遇社會的歧見,難以量化共識,甚至是爭端的所在。此一價值正是另一方欲棄之而後快的反價值,這樣的分歧並不少見,更何況,價值的內涵也有時空的限制,難以企求一致的看法。那麼,法律的立法目的又何能成為適切的指引?作為價值的至高地位?或者,應該拉低角度,只要可以適切的滿足人們的需求的、在法律之內的、共通無礙的那些重要因素,以原則,以具體條文衍生,不管是直接適用或間接類推,最終可得出讓人接受的結論的總稱。

國際條約(歐盟條約)或者最高法(例如各國憲法)明文的「價值」,人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少數族群權利等等之下,也會有「內涵」的爭議。可見,「價值」確實是具有爭議的概念,必須在法律的論證之下,亦步亦趨的建立公信,最大限度的成為社會的「底線」或「公約數」,不管是政治、社會、經濟、倫理等秩序,發揮維繫穩定之作用。從這個層面觀察三權分立的實然,就會發現司法的價值論之重要。在價值的指引下,以獨立的判斷折衷行政與立法可能的違誤與躁進,堅守法律之內認可的價值論證,才有可能以「法律認可的價值」,平衡其他政治社會可能的價值爆衝,嚴重違背上述「各種價值」的實現。

學生:您覺得哪個憲政機構享有「價值」的最終解釋權?

老師:如上所述,行政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在各項法律的立法目的與價值聯結的領域,享有這些立法目的的最大解釋權。但不要忘了,同為憲政機關的立法與司法機關也一樣享有這些立法目的的解釋權。如此說來,所有憲政機關的「價值理念」如何同中求異,異中趨同,也將是一個恆久的挑戰。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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