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商業與人權原則的蛻變
商業與人權的關係漸深,但很多地方仍無法具體對接。法遵不是人權的唯一指標,更不是商業人權的標準,新興的政治運動能否切合時代需要才是。
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自2011年頒布以來,常被批評效果不彰,今年六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即將召開新一輪的報告,檢驗這個新型概念工具是否可以發揮作用。企業的運行多歧,最新的關注重點是融資與投資,如何在氣候變遷時代下妥適進行。
工商企業熱議的ESG,據估計,ESG規模於2025年即將突破53兆美元,這麼鉅額的投資領域,如何納入人權考量進一步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將是人權理事會發揮關鍵角色的時刻。
各界建議的可行步驟之一是「人權盡職調查」。但人權的標準固然存在,惟其成因與結果並不一定可以立即顯現,因此,盡職調查雖可協助企業盤點所涉之「潛在人權風險與危害之預防」,卻不一定可以成為具體的行動。就像碳足跡之盤點正舉步維艱的在企業內部逐漸形成,但距離可供參酌的具體減碳義務尚遠。人權足跡亦同。從意識的啟迪到落實,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股東、董事、高階經理人、社會大眾等不同的企業參與者或利害關係人對人權之認知能否達成一定的共識,顯然是關鍵。正因如此,企業治理與金融監理如何從自願性的角色轉為半強制性、具主動性、約束性的參與者,也是考驗ESG成效的重大關鍵。
人權與ESG如何連結?
人權固有其本,但也總要與時俱進。
假如這個時代有什麼新的「大話敘事」,那就非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與環境、社會、治理(ESG)莫屬了。人權貫穿其間,重新確認、防免、減緩整個轉型過程的負面影響,進而導引到一個更為新穎的社會,更為永續的未來。
ESG涉及方方面面的組織與事務,其中尤以金融機構最為舉足輕重。簡單來說,如果金融機構真有心想要破解ESG的關鍵密碼,亦即其內在連結,關鍵字無疑就是人權了。在經濟體系之內,重新以ESG檢視企業運行的哲學與意識形態,形塑不樣的社會、環境與人性。
在過往一味強調股東利益、經濟利潤之下,金融運行自外於貧富不均的溝壑,任由其裂縫擴大,「市場」並不是為「所有人」開放,窮人更非「市場」所寬待的對象。在偏頗的傾斜中,自然資源被視為商品的一部分,無限的利用,生態系統也是獲利的要素而已,不再是孕育人類與萬物的搖籃。
如此肆無忌憚的資本運行邏輯,使得消費成為唯一的王者,萬物皆敗在其裙擺之下,成就是以擁有為度。人類追求的不再是快樂幸福(如美國憲法所示),人與人的連結,人與自然的和諧,一再的消失。人類似乎陷入一種輪迴與困境:財富與權力的榮光是以社會不平等、環境劣化、深層的生存空白為代價。
集結眾人智慧的聯合國或許已經意識到這樣的危機,所以在2015年提出永續發展目標,「永續發展報告書」成為企業的新型責任,因此,應「更多地考慮」更廣泛、相互關聯的環境和永續發展影響因素,特別是公司的社會影響和氣候影響。學界與政界現在已經廣泛接受環境與社會之間的顯著聯繫,尤其在後疫情時代下。
金融機構的ESG考量要如何「成真」?有認為金融科技的崛起將「社會」這個因素提升到公平與包容的金融服務的核心,因此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在科技進步下,利用監管科技與人工智能投入早期風險投資的評估,建立人權的預警監督系統,已經成為新寵。
金融機構已經意識到ESG不僅是風險之緩解,更是金融事業必備的綜合性戰略的一環,是創建金融生態系統、滿足新型態股東與社會需求的基礎。
歐洲金融業者曾倡議創建社會投資框架,鼓勵為社會倡議提供融資。他們認為當前歐盟的永續金融框架未能解決社會永續問題,僅係為避免融資的負面社會影響,而無法就永續投資如何積極促進社會目標有所貢獻,更無法確保公平公正的將融資朝向淨零有益的範疇,「失去許多變革的機遇」。這裡所稱的社會融資包括社會住宅、醫療保健、教育等類型的投資,可以有效導入價值鏈中的人權考量。他們認為社會融資的資金缺口龐大,在2030年之前甚至達1.5兆歐元以上。
ESG的三個面向環境、社會、治理並非各自獨立,而是彼此相連。要對環境有所助益,少不了社會的支持,更需要良好有效的治理。
愈來愈多人意識到,金融機構就像醫療機構一樣,並不僅僅是資本促進或醫療服務的提供者的身分,而是社會標準的倡導者,或是,社區健康的推動者。歐盟的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以及修正版的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若能納入各國法規之中,都是發揮金融機構引導人權與社會影響力的重要指標,人權逐漸成為金融決策的「核心要素」,並不是紙上談兵而已。換言之,融資行為不僅是資本層面的考量而已,還要兼顧氣候轉型的目標,以及是否對於社會環境可以產生正面影響。即使金融機構尚無法勾勒出ESG的「最佳行動清單」,但是ESG無疑可以成為轉化負面財務影響的指標。
監管固然是合規的驅動要素,但內省與自覺則更重要
沒錯,如眾多金融行業的領導階層所意識到的,ESG的倡議,更強調E—環境,而不僅是S—社會。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環境的關注如果不連結到所依存的社會,那也不是正確的取徑,甚至可能會有所誤導。事實上,人權面向的考量在過去的實踐,一般都是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很少運用到環境面向。從數字化的角度,重視E/G可以更量化,更可預測(假設),而社會則是更流動,更無法精準量化,真可謂是「人心難測」,自難用以作為決策的穩定工具。
正因S相對抽象,相對遠離數字,或無法以數字自圓其說,展現企業領導力更顯重要。具體而言,企業領導必須考慮的因素有時更繫於公平、包容、參與,遠勝過資產管理或治理。這些都是更趨近社會層面的範疇,對社會信任、股東認同、甚至品牌價值都有廣泛的影響。
簡言之,ESG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應該要有更整體的認識與作為,對金融機構而言,即使無法倡議環境的新標準,但在社會共融方面則可能扮演積極的角色。最積極的回應就是將可行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納入融資決策過程,但其細節可依行業別以及風險程度而有不同區別的設計。愈滯後的金融ESG作為,將間接形成愈落伍、愈不永續、愈無前瞻可期的結果。
ESG與環境的善治
環境良窳攸關人類生存之基礎與品質,環境若治,人類的自由與財產更獲保障。隨著科技之發達與人類活動之擴延,人類與環境的關係日趨惡化,生態之平衡易受干擾,法律存在目的之一,在於維繫環境與人類關係之適足與允洽。
在環境的科學觀尚缺定論之前,環境犯罪之定罪與科刑常遭遇邊界模糊之挑戰,一定的經濟分析,亦即人類活動對於環境危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實乃必要,但這並不排除日益強化的非經濟損害認定方法之建立。
愈是工業發達之社會,環境之危害愈是嚴重,儘管環境之標準日益提高,但這是建立在環境危害之必然性上,並且,在總量無法限制的情況下,伴隨工業之愈趨發達而情況日益嚴重。即使發達國家外移了工作生產製造的環境危害,但環境危害的跨國界屬性使得外移的環境危害本質未變,浸假讓環境危害成為全球共同的議題。與化石燃料使用高度相關的氣候變遷、全球暖化就是著名的例子。工業文明帶來的人類福祉與環境的危害加深之間,倚輕倚重需要辯證,畢竟工業文明固然有效利用了自然資源,造福人類,但環境危害重者無可恢復,輕者恢復成本極高,因此兩者必須獲致平衡,甚至更向環境傾斜,此即環境法的使命,也是新型環境(氣候)政治與永續發展的任務所在。環境之善治是全體人類共同的責任,是當代與未來世代福祉的保證,此有賴更高效的環境法治始克有成。
台灣的環境基本法被主管機關視為「訓示法」,自無法在環境治理上與時俱進,依法深治環境,導致環境法治不彰,甚至各種自相矛盾、違法亂行之政策到處流竄,整體發展仍向經濟傾斜,環境退化而不治,是社會問題、治安問題、環境問題的集體成因,應該要有效面對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