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1期:公正轉型就是具有人權視野的氣候轉型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公正轉型就是具有人權視野的氣候轉型
公正轉型的定義與內涵

公正轉型是氣候行動的關鍵內涵,依照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的冗長定義,公正轉型是指一整套原則、程序、實踐,其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人、任何勞工、任何地方、機構、國家或區域,從高碳經濟到低碳經濟的過程中落後。公正轉型強調設定目標的必要,以及政府、機構、單位採取積極措施,確保轉型過程所衍生的負面社會、環境、經濟衝擊降至最低,而受到不合比例影響的群體的利益可以最大。

公正轉型的關鍵原則包括尊重脆弱群體尊嚴、能源近用的公平、社會對話、利害關係人的民主諮商、創造有尊嚴的工作、社會保障、勞動權利。公正轉型的範疇包括能源、土地利用、氣候規劃、決策過程、經濟多樣化低碳投資、體面工作的訓練與再訓練的計畫、特定政策的性別考量、國際合作與協調、去貧等。最後,公正轉型得包含對過去的傷害與不平等的矯正與賠償。

公正轉型的位移

公正轉型的概念於1990年代北美工會即已盛行,現在則被套用於氣候行動上,並已納入巴黎協定前言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1、7、8、13點。

當公正轉型愈來愈成為各國朗朗上口的「意識」時,究竟公正轉型的內涵是什麼?該怎麼做?卻較少觸及。如果公正轉型是氣候時代從高碳邁向低碳而向「上」提升的一系列行動的總稱,按理,人權的標準應該更高才對。包括勞工、企業、政府、原住民、環境正義運動、人權機構等既有機制與行動者,都牽涉其中。

因此,公正轉型大致可匡列至少以下四種類型:社會正義、經濟結構改變、勞動權益、體面工作等。然而,這樣的分類,是不是能夠滿足公正轉型所涵蓋的所有層面的需要?公正轉型不侷限於化石燃料領域的失業與再就業,卻是獲致低碳永續的新型驅動力。

不可諱言,就如同宏偉的概念常夾雜無法克服的內在矛盾,導致更加混淆。從勞動權利轉換到包括能源、環境與氣候的公正轉型,其意涵似乎已經超越原來傳統的勞動領域。假如「正義」不是公正轉型的指南,那麼,統合或發揮槓桿的「機制」會是什麼?

環境影響的交互屬性與氣候系統的多重變數,甚至能源的複雜政治經濟文化作用,都讓各自的「正義觀」並不像人們所以為的那樣「容易理解」。結果,公正轉型最迫切需要的「指導性原則」,顯得既多歧且無法統合,現實存在多元正義,而非單一的絕對正義。從時空演變的角度,這樣的多元正義交織的社會,或許是永續的必然。

即便公正轉型的價值支持來源(假設就是正義)系出多元,但「公正轉型」的概念本身仍有統合之必要。當人類文明正要往「公平、有序、公正的擺脫化石燃料」的世紀邁進之際,在時空因素以及地理環境的影響下,當前的人類正在見證不同地區、不同文化、不同歷史在此轉型過程中,將會遇到不同的問題,以不同的速度演進,其結果或許遠非此代人所能完全預想,也不會有此代人可以獨斷的結局。控制世紀末增溫不要超過攝氏1.5度的目標,蘊含太多變數,潛存太多解決方法,當然更多的是對不確定未來的漠視、誤解或驚慌。在邁向不受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影響的未來,國家、企業、家庭、個人的「純粹」轉型中,無異在科學減排之外,加上「公正」的指引與要求,成為「公正轉型」。

轉型已然不易,公正更難

聯合國氣候大會(UNFFCCC COP28)說的轉型擺脫(transitioning away)化石燃料,現實上是既難又慢。台灣的高碳經濟結構,高度倚賴穩定的化石燃料供應,因此政府不敢直接面對以國營事業為主的減碳責任,轉而向「用電大戶」開徵碳費,並且以電力係數換算間接排放的額度,等於沒有直接「從源減碳」,將使台灣的碳排居高不下,產業也難以因應,除了向外購買碳額度(權)以滿足碳邊境調整措施的要求外,幾乎別無他法。地球持續高溫,愈來愈高的氣溫好像還沒有到達邊界。以中國為例,為了發展,核電、再生能源、煤電,三箭齊發,就說明,轉型之說容易,實踐則難。在這條漫長的轉型路上,如果沒有「公正」作為槓桿,那將會是一條讓人不安的路,是一條不歸路。

公正轉型現在又到了經濟驅動的時刻,但僅僅依靠傳統的古典自由學派的理論,是不能解決轉型的公正問題的。驅動轉型的,不能只是經濟,還要有其他社會與環境的能動性。所有的轉型過程,都會涉及「認知」的定義與歧義,例如天然氣到底是乾淨能源?還是轉型能源?到底核電是乾淨能源?還是轉型能源?換言之,轉型不能僅是「科學」觀點,還要有「正義」的思維。難就難在對於「正義」的多元歧異觀點,似乎並無一人、一地、一時可供參照的標準。

以歷史脈絡而言,環境正義、氣候正義、能源正義都各有其內涵以及所欲追尋的目標,鮮有三者共通的理念。此時,科學的轉型觀或許可以挹注不同的血液以供此三種正義觀的新養分。

由於氣候系統的變革涉及所有人,也因此轉型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就是「所有人」。從現狀到未來,轉型必然是緩慢的,甚至可能是「尚未察知轉型之發生」的那種轉型。亦即,此種轉型是現狀的持續,但不知不覺已經改變的過程。這是所有人都參與其中的轉型的必然結果,系統的改變是在不知不覺中進行的,但改變也是一點一滴在發生的,甚至有時候還有點突擊式的發生。那些存在於原來現狀系統中的不公平、不正義的問題要如何避免並調整?人權在此扮演關鍵的作用。一方面人權有其「形成體系」以及「連貫的脈絡」,同樣紛雜而多歧,但一個更具規範與整體意義的氣候人權觀,正是氣候時代的需要,必須要有新的實踐。

須注意的是,傳統的環境正義是以「環境運動訴求的成功」作為範例,例如反核並形成一個非核的政策。那麼,在公正轉型時,就要再回顧並釐清這樣的政策對於轉型的影響與作用。又如,英國原定2030年禁止出售汽柴油新車,卻延後到2035年,也是重新回顧政策後的調整。此種看來頗為失衡的政策調整,在轉型過程時將成為常態,更需要一種「公正」的框架加以平衡。此一公正框架將包括對正義的檢驗(包括分配、程序、修復等)、普遍性的確認與覆蓋範圍、空間的意識(在什麼地方出現問題等)、時間(序列與速度等)。

法律的確認固然重要,但必須同時具有韌性與公信。以人權嫁接的環境、氣候、能源三個層面的正義,或有匯聚的焦點,並構築新的氣候人權體系,一種公正體系的轉變,以正義與永續為核心,以更好、更聰明、更公正的方式,發揮更長期的效益。

例如,2023年底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閉幕之第28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也僅於大會期間舉辦首次「公正轉型高級別部長級圓桌會議」,由 90 多名締約方高級別代表參加開啟討論。會議強調公正轉型工作方案應側重於幾個關鍵領域,包括建立國際合作、促進國家政策的接受、吸收多個利益關係方參與、解決資金和經濟方面的問題,以及確保包容性、公平以及雄心勃勃和有效的轉型。

相關討論並形成「阿聯酋公正轉型工作計畫」(UAE Just Transition work programme, Decision 5 /CMA.5),決定自2024年起持續辦理「公正轉型高級別部長級圓桌會議」,每年展開兩次對話,撰寫年度公正轉型報告,以及公正轉型工作計畫評估報告,以作為後續全球盤點(Global Stock Take, GST)關注主題,可見至2023年底公約才開始討論涉及氣候人權的部分主題。

台灣未來提出的NDCs(國家自主決定貢獻)是一項艱難的工作,既要維持非核的政策,又要在如此狹隘的生存島嶼上加速推動再生能源,還要降低對高碳發電的依賴,同時兼顧經濟的發展,在淨零的新型態競爭賽局裡,是一個相對弱勢的位置。如果要有自主的公正轉型信念與作為,必不能完全照搬國際的規則與方式,而是必須盤點屬於自己的環境、氣候、能源問題,在人權的框架上,可以用什麼方法、獲致什麼樣程度的正義,滿足公正轉型的同時,也能為未來世代鋪陳一條不讓人擔憂的路。

我們不能輕率的提出各種未經論辯的減碳效率或淨零目標,而不考量其對既有產業、勞工、家庭、環境等影響。剛結束的COP28會議,盤點各國提出的NDCs,據統計,有30%提及公正轉型,且已經透過立法、政策、實務加以推動。

就如同氣候正義是「損失與損害」的基礎,與公正轉型共同構成氣候時代的兩大樞紐。在公平、有序、公正的擺脫化石燃料的槍聲響起之後,人類的空汙、氣候、生物多樣性三大危機是否得以稍減?端視氣候行動的成就與否,而影響的關鍵因素在於人權的制衡,以此獲得的轉型支持,是以公正為前提的。無公正就無轉型,意味著轉型既艱,更當以公正為本,減少人權迫害事件,降低不公平的結果,以此換取公眾的信心,則轉型才有可能,才能順暢。

化石燃料的終結對現代資本主義構成了深遠的威脅,現代資本主義依靠這些有限資源的發展而蓬勃繁榮。經濟影響、能源密集產業的破壞、社會不平等以及系統性變革的需求都對現有的資本主義範式提出挑戰。擺脫化石燃料的過渡需要採取全面、公正的方法,既考慮經濟因素又考慮社會因素,更重要的是以環境為支柱。這是一個重新定義經濟體系目標的歷史機遇,將永續性、公平和長期福祉置於其核心,並以人權為衡平的槓桿。

可見,公正轉型是一個全景式的概念,是系統性氣候轉型的一個內核,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氣候轉型到體面工作、社會融合、去貧、環境永續的過程中,要有一個「氣候人權視野」,是氣候時代的人權深化過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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