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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重視環境的公司才是好公司
二二八連假,台灣多個城市測出PM2.5數值達紅色警戒,許多民眾外出賞燈或出遊口罩不離身,保護呼吸道系統遠離沙塵與懸浮顆粒物的危害。我們在沙塵暴來臨時急著為自己與心愛的家人做足防護措施,但在台灣一些工廠內,勞工面對生產過程中的空氣污染卻是無能為力,而其中有些污染相當致命,正緩慢地謀殺員工健康。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就指出,工廠如果製造任何的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地下水污染,勞工將是第一線的受害者,因此爭取無害工作環境是勞工運動的重要一環。

如何改善勞工的工作環境,一直是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努力目標。我國也自1974年頒布《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工作場所的環境安全。

然而即便有相關法規,勞工因為環境污染致傷病的案例仍然層出不窮。在台灣著名的工傷事件如發生在桃園縣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事件,工廠長期在廠區附近傾倒有毒廢料、有機溶劑,導致地下水嚴重污染,工人因為飲用抽自污染地下水的水,導致至少1,395名勞工罹癌。

諷刺的是,在1975年到1991年間勞委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RCA進行8次的勞動檢查,雖然發現該廠有違反《以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但僅發函要求RCA改善,並未確實盡到保護勞工的職責。

勞動關係中勞工與雇主的結合相當緊密,雇主單方面決定勞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容,並提供勞工設備,所以勞工對雇主有一種特別信賴關係,雇主負有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設備,以避免勞工受職業災害的義務,因此雇主除了要給付勞工薪資之外,也要提供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

基於上述僱傭契約的特殊從屬性,除了勞動法之外,在民法的體系中也保護勞工的環境權益,在民法第483-1條僱傭契約專章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如果勞工在工作期間受損害,可以向雇主求償,且推定雇主有過失。

除了法規對勞工的保護之外,現代國民教育水平普遍提升,勞工更應該關注自身的工作環境。勞動者每天在工作場所的時間超過8小時,對於工作場所的狀況最了解,如發現異狀最好可以檢舉通報地方環保局,當然離開也是一個自保的選項。

去年修正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入所謂「吹哨者條款」,鼓勵勞工檢舉不法,增訂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吹哨者)保護條款,並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

當然,選擇一家低污染的公司也是一個勞工自我保護的方法,例如中國大陸在2007年訂定「環境資訊公開辦法」,每年系統性地發布污染企業名單,讓求職者一目了然,同時避免勞工在為公司、為國家拚經濟的過程中,不知不覺成為破壞環境的幫兇。

那麼台灣呢?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建議,從勞動部開始,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幫求職者彙整企業的污染受罰(行政罰、刑罰)資料,讓勞工可以選擇一份對環境更友善的工作,同時也避免慢性職災坑殺健康卻無處求償。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可就自己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環境表現訂定標準、定期公布,相信對於推動企業環境公民、企業永續責任必有助益,同時也是保障勞工、消費者、一般社會大眾最簡單有效的方法之一。

本篇刊載於 台灣主流觀點 名家 狗吠火車文!? 社評:今日排污 明日坑你

發佈時間: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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