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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巴黎會議的潛力與遠景:以台灣溫管法為例
劍橋大學「全球氣候變遷治理:巴黎協議的潛能與前景」國際研討會

為了在兩周的時間內,完成巴黎新氣候協議各議題的談判,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UNFCCC COP21)已經決定提早於29號下午展開。

11月28日由英國劍橋大學勞特派特國際法中心主辦的「巴黎新氣候協議與治理關係的研討會」,邀集國際法學專家、實務工作者共同探討巴黎新氣候協議下的潛能與前景。

著名的海外發展組織主席(Chairman of Overseas Development Institute)James Cameron,在開場的主題演講中指出,法治研究必須要與實務接軌,而平等(Equity)是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以此結合公私部門、國際趨勢與國內實務,建構相應的機制。

作為呼應,在「讓氣候法律在一般公眾中實施」(MAKING CLIMATE LAW WORK ON THE GROUND)的主題演講中,本會謝英士董事長擔任主題講者,發表「台灣新的氣候法更能解熱?」一文,從民間實務的角度,分享台灣最新通過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台灣的意義,以提供其他國家參照。

台灣是在英國、墨西哥等國之後,全球少數有氣候變遷專法的國家,但謝董事長指出,過往我們認為立法即代表進步的想法,應該駐足想想,特別是對於新法的規範與內涵要更細究。以溫室氣體管理而論,當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早已在《空污法》的管制之中,但是執法有限,而新通過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對於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產業--燃煤電廠卻仍缺乏規範。

除此之外,溫管法中,制度面上過多「會同」機關,導致環保署決策權分散;三年一次的公眾檢視也將損及公眾監督的力道;溫管法施行細則對於減量報告的流程設計不當、欠缺對於調適的國家作為等等,都將成為溫管法執法的阻礙。在核心的減量方法--碳交易制度上,台灣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恐將導致行政成本過高、減量效果有效的結果;而能源部門的減量作為相對有限,似乎有「不願面對的真相」的疑慮,凡此都是台灣溫管法未來要注意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氣候立法確實不容易,但好的規範更難尋獲,尤其在氣候變遷的時代。臺灣政府自從空氣污染管制法立法以來迄今已四十年,但空污問題不減反增,主要問題在於臺灣發展的模式並未調整,從能源端到工業端、生活端,都看不到積極面對、處理的政治決心與政策創新。

在空污未減的情況下,現在又有溫室氣體的減量立法,是否能達到預設的目標,從過往的經驗,讓人不敢過度樂觀。尤其從政府對於燃煤電廠的態度,以及溫管法管理手段不足的種種問題來看,目前台灣政府還沒有做好低碳經濟轉型的準備,否則空污法早已提供所需的工具,何必另外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今年台灣政府派出人數眾多的「COP觀光團」一起到聯合國氣候公約談判現場,不是公約會員國的台灣,帶著充滿算計的溫管法與缺乏科學和實證基礎的TINDC前進巴黎,帶給國際的是少數通過氣候相關國內法的「台灣之光」,還是明眼人都清楚的法治空殼?值得省思。謝董事長認為,未來行政與司法部門要如何以更具有創新思考、更富實踐意義的方法加以詮釋與運用,是決策者與法學者智慧與能力的重大挑戰與考驗。

在劍橋研討會最後,50多名國際環境法的專家和實務工作者結論巴黎協議之後的潛能與前景,大家一致認為聚焦共同關注的議題,例如平等、共識和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等等,是巴黎新氣候協議通過後,應該持續關注的,也得得國際法學界繼續努力研究、致力完善更好的氣候治理。

在紀念著名國際法學家Lauterpacht的劍橋研究中心舉行會議,超過30名各國氣候法研究及實務工作者齊聚一堂 海外發展組織主席James Cameron發表Crafting the New Global Climate Regime主題演講
本會謝董事長發表主題演講(中間) 現場互動熱烈,對於台灣溫管法的實務和反思表示認同

發佈時間: 201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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