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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論壇【企業社會責任:資訊強制揭露】分享
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執行,善盡對公司治理、社會公義、環境保護的責任,立法院正著手研擬公司法條文的增修,將資訊揭露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ustainable Responsible, CSR)預算編列列為強制規範。

5月底本會謝英士董事長應邀參與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主辦的「台灣經濟能源環境論壇」,暢談「企業社會責任:資訊強制揭露」,與會來賓包含馬偕醫學院申永順副教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儷玲副主委、台灣積體電路孫讀文經理、台北科技大學陳春山專任教授,在永續能源基金會簡又新董事長介紹下,就此議題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言。

謝董事長則以企業「漂綠」提出質疑,認為CSR若淪為公關形象之塑造工具,但實際社會回饋卻不成比例,即為沒有意義的CSR揭露,企業應思考其履行CSR之出發點,而相關單位進行評鑑時也應考量各項指標是否真實反映社會大眾的期望。 以下為論壇全文之分享。

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與漂綠之迷思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涉及企業社會角色的演變,整體而言,企業的社會責任內涵愈來愈往環境永續、社會公平傾斜,而不再只專注為股東營利。如何有效地讓企業發揮應有的社會責任,是很多國家正在努力的方向。強制要求企業揭露其社會責任的資訊,愈來愈有成為規範化的趨勢。我們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揭露資訊,應該以企業作為的環境影響為內涵進行揭露,並予以公開,對於不實揭露的企業,課予一定的法律責任,才能達到企業與國家、個人共同完善社會的境界。

2001年歐洲委員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一種企業在經營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自願性的將社會及環境議題納入思考。」所關注的是企業在法律規範外所採取的社會及環境行動。並且針對CSR的方向及內容劃定八個行動領域促進各企業盡其CSR,這項行動雖然引導許多企業開始自發性的作CSR,但還是有許多企業沒有將社會及環境議題融入其企業經營考量。有需多歐洲小型企業被指控違反人權及勞工標準,直到2006年僅約一半的歐盟國家在其國家政策中推動CSR。

到了2006年歐洲委員會重新定義CSR 為「企業對社會造成衝擊的責任」。遵守適用法規及與企業本身相關之協議,是企業盡其責任首要條件。企業要在經營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將社會、倫理、人權及環境納入思考,並試圖創造多重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最大化;確認、預防、減緩不利衝擊,才算完整的盡到CSR。

簡言之,要求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一定要先確定什麼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應該揭露何種資訊?

相對於國家與個人,企業的發展也同樣繫於自然資源的運用。因此,企業的作為對於自然資源的利用可說是介於國家與個人兩者之間。可以合理的說,假如國家的作為,例如開發基礎建設等,需要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或評估,那麼企業的作為,也有相當理由應該在進行之前,也必須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或評估,並不因其私人屬性而有不同。

但是以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說明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為例,只有聯邦的開發行為要先進行環境影響說明,並不及於地方政府;可見,要求企業進行類似行為,也不宜「一網打盡」,由全體企業不分大小一律進行,而應該以企業規模與行為影響為區分,要求一定程度的企業規模或行為影響的企業,要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也就是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資訊揭露」。

目前部分國家已經在國內法中要求企業揭露非財務資訊(non-financial disclosure requirement)。各國要求企業揭露CSR資訊作法不盡相同。根據哈佛大學HAUSER CENTER對各國「近期因政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而揭露資訊」的情況調查,在33個表列國家中,有29個國家政府以政策或制定法令方式,要求或鼓勵國內企業揭露屬於CSR範疇之資訊,有19個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要求或鼓勵企業揭露CSR相關資訊。其中僅有約8個國家(加拿大、美國、英國、荷蘭、日本、墨西哥、法國、厄瓜多)要求揭露明確環境數據,如揭露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告汙染物之排放情況,或其他如石油溢漏汙染情況等等。

從HAUSER CENTER公告的報告,可明顯地看到要求CSR資訊揭露的難處,目前許多要求企業揭露CSR資訊的國家是以國際性指引製作CSR報告書,如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制定的報告書架構。然而,誠如之前所述,針對不同的產業及公司型態CSR的確切內容會有所調整。因而統一的報告書架構很難有效揭露必要資訊,而可能會使其流於形式。此外,由於需檢視的層面太廣,國家很難要求企業進行整體且詳盡的資訊揭露,只能針對特定的議題(如環境污染數據)要求揭露。但進一步的檢視國家對特定環境數據揭露的要求,其根本目的並不是企業社會責任,而是為了落實國家環境治理政策。

沒有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揭露可以說就是「漂綠」。或許我們可以考慮仿照美國NEPA的作法,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明確界定在要求企業揭露環境影響的相關資訊。唯有如此詮釋,才不致於讓企業社會責任的資訊揭露流於形式,達不到效果。

全體論壇與會者大合照

3E論壇全文,刊載於103年6月15日,工商時報A11版

發佈時間: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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