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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永續治理的挑戰!法律責無旁貸、不可缺席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於10/27(六)舉辦「第二屆氣候變遷與國際環境法研討會」,邀請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蒞臨致詞及多位台灣與日本學者就「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氣候變遷之國際法原則」、「京都議定書之後的發展與國際法課題」等發表演講及討論;環品會董事長謝英士則以「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以環境資源部的成立為例」發表專題演講。蘇副院長於致詞時表示,法學界已意識到氣候變遷問題的重要性,而氣候變遷的控制與調適必須依賴法律,氣候變遷與環境治理已成為新的思維,司法應該積極回應。他指出以往法律問題是以事務領域以及法律之間的關聯兩部分去切入,而今天研討會討論的議題切入點更高、更宏觀。蘇副院長同時以司法行政的角色提出專業化的法院是否有助於問題解決?強調法院角色的重要性 - 抓出專業背後的魔鬼,對氣候變遷時代環境訴訟的預警,發人深省。省思,他謙虛地表示雖然自己不是氣候變遷問題的專家,但深知問題的重要性,日前參加一項地方自治研討會,地方自治看似與氣候變遷毫不相干,但事實上兩者間關係非常密切,因為氣候變遷議題需地方、中央共同解決。環品會董事長謝英士在致詞時表示,去年環品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舉辦氣候變遷與國際環境法研討會,是以民間的角度出發,關心氣候變遷相關問題,今年舉辦第二屆是持續關心這個議題,而法律人更是責無旁貸,讓台灣成為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的典範國。 謝董事長以民法權威學者王澤鑑在2009年上海世博會以「民法,使城市生活更美好」為題發表的演講,從四個面向探討民法與城市的關係,讓他印象深刻,民法有精湛的法理基礎與深遠時代背景,但環境法很新,僅有不到幾十年的光景,而氣候變遷時代的環境問題迫在眉睫,法學界要如何因應這股科學不確定、問題交叉複雜的挑戰,值得深思,並期許這次的研討會希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讓更多人關注到這個領域。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邱晃泉說,這屆的研討會與第一屆有點不同,因為近日的釣魚台及尖閣群島爭議,讓台日外交關係緊張,去年部分資助研討會的日本交流協會今年也因釣魚台爭議而取消資助,使得聯繫日本學者不順利。邱晃泉表示,由此讓他體會到外交會影響到氣候變遷的議題,因此外交、領土的爭議對氣候變遷議題的影響將是研討會往後要探討的議題。第一場演講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擔任演講者,葉老師強調行政法在氣候變遷的重要角色,並指出不應該將行政法狹隘化。氣候變遷對於法律最具體的影響,就是使得各種既有的法律實質內涵以及法律概念,必須重新被檢視並加以調整。他表示觀察目前的發展趨勢,可以看出從管制思維、制度架構到具體的政策工具,氣候變遷的全球管制均不再受限於傳統行政法的管制模式的規範架構,也超出了既有規範架構所能因應的範疇。新興的全球行政法模式,相當程度地打破了傳統行政法的思維模式,朝向更多元而具彈性的方向思考,為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提供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範本。第二場演講由神戶大學法學部柴田明穗教授擔任演講者,柴田教授表示日本早在90年代就已經開始關心國際環境法。除針對相關氣候變動之國際法諸原則、架構加以介紹外,並指出幾乎所有的多邊環境協定都包含了傳統的爭端解決條款,以UNFCCC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為例,說明各簽約國的立場,同時對於公約存在雙重標準的爭論,表示應努力取得改變共識。第三場演講由立命館大學西村智朗教授擔任演講者,西村教授介紹京都議定書推動的過程與之後可能的發展。他提及氣候變遷、全球環境議題在各個國家間一時仍很難達成協議,若以國家或區域分成兩個團體,分別為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日本、歐盟,以及發展中與低度開發國家例如中國、印度、非洲諸國等,雖然已分成兩個團體,但事實上團體內的矛盾與歧見問題仍眾多,對於後續全球共識的路途表示仍尚待努力。緊接者進行論文發表,第一位發表人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高銘志,高老師以「我國離岸風電發展之法制架構:歐盟立法架構之啟示 」為題進行研究,發現歐盟的氣候、能源環境法對於全球有高度的影響力,但同時歐債也影響到了太陽光電之發展的種種問題。目前台灣的能源科技政策,受到福島核災的影響造成政策上核能場不延役的問題,雖然離岸風力在各國都還在發展階段,但相信發展離岸風力,可望將溫室氣體排放降低20%。以歐盟會員國為例,在早期先導試驗期間,會員國可自行決定啟動個案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之門檻,如德國決定,在20台以上的離岸風機時,才需踐行EIA程序,對EIA豁免或義務減輕,提供了明確的環境管制給有意發展離岸發電的業者。相較策略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其要求僅有條件的質化描述,但這並非意未在SEA指令下,離岸風力也享有類似EIA指令下的減免優惠。有鑑於大規模之離岸風電,將無可避免需啟動SEA之條件,影響相關生物之棲息地,故需要強制踐行SEA之程序。對於離岸風電之開發,受到環評曠日廢時的影響,的確阻礙離岸風力之發展,但在不少的案例中,透過環評反而造成有利離岸風電發展之投資安定性、管制明確性的助益。除了離岸風電發展外,歐盟實際上是讓再生能源和核能平行發展,透過硬體的基礎建設建造電網,使再生能源能夠更有效利用。第一位與談人為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施文真教授因病無法親自出席,由政大法學院陳貞如老師代為朗讀書面意見,表示感謝主辦單位對於環境法議題發展之貢獻,並期望未來研究上可以針對我國國內能源誘導政策加以觀察及建議。第二位發表人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教授范建得,范教授以「後京都時代的挑戰與機會」為題發表。一開始即說明在科技界真正的實行的人是工科出身,而法律人的角色應為制定管理方式與監督為主。另外提出對於環境衝擊影響最大的三個產業分別為鋼鐵、石化、電子,但實事上卻是政府補助最多的三大產業,說明了政治環境阻礙了環境保育的政策推展。他指出國際上氣候談判尚未破局,主要是依憑法律人的智慧與貢獻,期許法律人應該付出更多的心力,關心環境治理問題。第二位與談人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員林雍昇,林研究員說明我國近年來大量出現的科法所及財經法律所,其原因在於當代所出現大量的相關問題,承如范教授所提到的法律人如何去形塑一個「Gate Keeper」的角色,法律人應該思考身為正義框架的建制者與維持者,在當中利益的平衡與分配。另外如何讓政治與法律制度間取得共識,不讓政治力過度介入法律制度也是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第三位發表人為中正大學法律學院廖宗聖助理教授,廖老師以「國際氣候變遷調適規範之發展:下一步,硬法?」為題進行研究。分別就條約(國家間締約)、習慣(以國際社會運作下所產生的慣行)、軟法(有彈性的法規、沒有絕對責任、未具實質拘束力)加以說明,指出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發表之後,國際環境法才開始發展,形成有拘束力的公約不容易,強調雖然軟法不具備制裁的能力,但仍有其重要性。第三位與談人為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陳貞如,陳老師一開始表示感謝環品會在政大開立的環境教育課程。針對發表題目評論說明從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開始到目前,有些國際法原則已經漸漸取得國際習慣法上之效力,在法律實踐層面上同時具有一定之拘束力,並期望未來研究時,可以對軟法的未來實踐加以闡釋。緊接著進行第三場演講,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陳聰富教授進行演說,陳教授以莫拉克颱風受災人死亡宣告及賠償問題、海上風力發電設施導致魚群消失等例子,討論民法可以如何處理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問題,從而指出氣候變遷損害賠償的特性,並以比例因果關係、從財產權侵害轉換為間接侵害人格權等判決案例,促使聽眾了解民法的操作。第四場演講由環品會董事長謝英士擔任演講人,謝董事長以「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為題作為期盼,同時以「Earth Qualifies for Protection First(EQPF)」為題說明本會(Environmental Quality Protection Foundation, EQPF)的理念。環品會1984年成立、環保署1987年成立,不久的將來,環保署將改制為環境資源部,環品會將以關心環資部的成立與成立後的監督為首要重點。
謝董事長藉由「邊緣更能宏觀」的觀點,說明一個環境法學/氣候法學的新視角,有如台灣是世界的邊緣,但也因此可以看得深遠、更為宏觀。 謝董事長的演說從地球有邊界,自然資源有限度(氣候變遷 、臭氧消耗 、大氣氣溶膠負載 、海洋酸化 、淡水消耗 、農地利用 、生物多樣性喪失 氮循環 、磷循環 )開始,並藉由台灣環境事件大事記,點出不管是意外、自然現象或人為,僅有重大的事件才會被注意,但事實上,真正的環境問題,其實更沉默、更漸進、影響更深遠,並透過研究台灣的邊界說明未來台灣環境治理的重點。謝董事長以UNEP針對21世紀的挑戰,帶出全球永續挑戰的治理,法律責無旁貸、不可缺席的觀點。以氣候變遷為例,台灣同時是氣候變遷的加害者,也是被害者的角色,在我們已了解問題的情況下,卻無法解決問題,是不是現階段環境治理出現了問題。從台灣環境治理的演進重新檢視環資部組織草案、掌理工作,帶出環資部侷限與機會;在與他國環境治理機構對照下,不難發現,未來的環資部在土地治理上占有很大的角色(台灣73%山保條例山坡、國有林等),另外也說出核安尚未納入環資部的工作。他指出,環資部的成立是史無前例的傳承與創新,環資部雖然統整了大多數的環境與自然資源業務,人員與經費均創新高,但事實上未來環境治理並非一個單位可以完全統籌的
發佈時間: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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