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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品時論:新瓶裝舊酒 氣候法恐作用有限
攸關淨零目標與低碳發展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終於通過,但包括能源結構、氣候正義與轉型(不僅限於公正轉型)等,都無法在此新法中獲得解決,殊為可惜。氣候立法的獨特性是必須要「內外兼顧」,既能因應國內實況,也要掌握國際趨勢。氣候立法的目標、問題、方法都一樣重要,務實與務虛之間,要謹慎取捨,妥為處理。

就目標而言,氣候立法的最主要目標,是要減碳,在目標達成前,則要妥為調適。台灣既缺天然資源,又有地緣政治風險,國土面積狹小,台灣海峽與大陸緊鄰,如何務實面對高碳結構,重新找尋「發展」之定位,擬定策略,考驗執政信念與能力。

立法初衷在目標上如有歧異,比如二○五○淨零目標是否有共識?就要問:為什麼是二○五○?為什麼不是二○六○或其他?不見行政立法部門或朝野討論。如果確定要訂立目標,那就要問,達成這個目標,會涉及多少問題?要怎麼處理?同樣也無法在此法中窺知輪廓。

溫管法碳交易無法推動的殷鑒不遠,新法碳費亦然。台灣的氣候(政策)問題,首要的是高碳的能源與國營為主的產業結構。討論氣候政策時,確認的主要行動者應該是國家本身與企業,尤其是那些提供油、電、煤、氣的國營與民營事業。一般中小企業與人民則是被動的氣候政策接受者,並非主要的行動者,新法就此並無妥切的區隔。

國家既然是主要的行動者之一,如何盤點氣候政策所需的「收」與「支」,就是檢視國家發展觀的時刻。只重視支,而忽略收,發展就會失衡,政策就會失準,效果就會打折扣,人民不但未收其利,可能還會反受其害。

減碳固然以二氧化碳為主,但其他溫室氣體,例如甲烷,是否也要重視?同為溫室氣體,有沒有被整體對待?還是有輕重之別?而代表「收」的自然碳匯及其與原住民的關係,雖於第五條納入共同推動及管理自然碳匯、新增碳匯與原住民族共享,以及諮商同意等條款,但具體操作與更進一步的資金支持,新法未予肯認,勢必造成收支扞格。

檢視此次「溫管法」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諸多版本,會發現各政黨都沒有針對目標及其涉及的議題多所討論,有的僅是在行政院的版本上焦土抗爭或模糊焦點,對於台灣氣候法設立的目標以及如何達成,並未認真對待,導致各種光怪陸離的歧見充斥,但爭的都不是很實際的問題,諸如負責的部會、碳預算的使用、效率的評估、脆弱群體的救濟與補償等,卻都付諸闕如,最後與原來的溫管法幾無二致。

從二○二一年底「溫管法」提出修訂,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迄今,雖然爭論盈庭,但究諸實際,思維依舊,務實可行的方法卻不多。誠如最終二○三○中期目標仍無法入法般,這部新法能夠帶來的改變應該非常有限。

*本文經修改標題後,刊登於112年1月1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90162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發佈時間: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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