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4期:法規範的描述、爭論以及鑑別

狐狸與刺蝟

巴黎協定十年
2015年巴黎協定通過,取代京都議定書,這個得來不易的氣候公約,被譽為氣候外交的巔峰之作,以自願性的機制,設定世紀末不增溫1.5度的安全值,自此,人類進入自救的時代。

十年倏忽過去,巴黎協定卻遭遇逐年增高的極端氣候挑戰,增溫超過工業時期的1.5度極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就提早出現,人類的化石燃料癮戒除不了,在地緣政治與技術的侷限下,新的再生能源還不足以確保基載電力的穩定,核能的陰影雖在,卻漸受肯定,畢竟人類自救的選項不多。

稍有憂患意識的人,不得不為勢必面對增溫的地球的未來世代擔憂,但是,當前的人類制度,卻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不管是科技、工程、倫理、政治等。

不同世代的不同氣候利益處於衝突的狀態。現今仍難擺脫化石燃料利益的一代、直面極端氣候衝擊的一代、後氣候時代的一代,各有不同的問題要面對與處理。

這樣的世代氣候利益衝突,伴隨其他人口高齡化、地緣政治、貧富不均、不平等加劇等問題,考驗人類的智慧,從區域到全球,在共同但有差別的能力條件下,我們必須為自己找到出路。

嚴格講,巴黎協定並沒有釐訂達成世紀末增溫不超過1.5度的時間表,2050年達成淨零目標是一個科學上的概念,並不是條約義務。有人可以更快,有人牛步以對、有人甚至不在乎,都有各自不同的短、中、長期效應。但極端氣候擺在眼前,氣候不正義也觸目可見,究竟如何做出適當的選擇,惠及所有世代,是新型政治與文明的指標。

因為化石燃料文明而更早、更快發達的國家,在道義層面上,顯然應該承擔更多、更高的責任,儘管國際政治從來不是道義掛帥。與此同時,還在發展、或者發展仍需仰賴化石燃料的國家,其碳排峰值將會更晚,這種動態平衡的氣候科學與氣候正義的糾葛,正是巴黎協定的宿命。

儘管巴黎協定設定了一個增溫的限度,但基於自願性原則,協定並無具體的時間表。因此,關於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就必然會有程度不一的不同作法。所謂公正轉型,也必然會相互矛盾,甚至齟齬。不同世代之間的主張也必然會有差異。

現實上,目前各國都沒有針對上述三個不同世代各自所需政策做出假設情境,更缺少相互連接的考量,使得公正轉型所稱不讓任何人掉隊的說詞,淪為空洞與虛無的承諾,導致損失補償或其他救濟都無法獲得具體的解決。

巴黎協定向後效力的推定殊堪質疑。對於必然要面對增溫的下一個世代或者更後的世代,公正轉型都無法提出更加具體的作法,也難怪會讓人懷疑這些口號到底有什麼作用。

國際層面如此,到了國內層面,就應該注意”節制立法”的重要。亦即,除了國家之間要有發達國家不得將公正轉型的負擔轉嫁給發展中國家、低度發展國家、小島國家等概念,同樣重要的是,當代人也不得將公正轉型的負擔轉嫁給下一個世代。人口數字與經濟社會文化的比較在衡量的過程將扮演重要角色。

能源轉型做得比較徹底的國家,其面對增溫的一代將可享受再生能源、降低空汙、健康有保障的利益,這樣的目標與所獲利益,正是當代共同追求的「氣候公共利益」所在,也正是永續發展的核心意旨。應該注意的是,注定面對極端氣候的一代,雖然在此世代可以不再有大量減排的壓力,但還是要致力於清除或減低前一代遺留的溫室氣體。由此可知,自然碳匯的意義與價值在此一世代更為重要。

但是,以森林、溼地、土壤、海洋為主的自然碳匯也會遭遇土地、火災、濫墾、污染等等的負面影響。因此,有人主張不能忽視諸如碳捕捉、甚至地球工程之類的技術方案,不過,根據IPCC的報告(2018),這個路徑的大規模部署並不樂觀,且疑慮重重。

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與環境會議,標示人類開始重視環境與人類生存的關係。但是,50年過去,氣候上的國際合作,仍舊擺脫不了各人自掃門前雪或者著名學者哈丁所說的救生艇理論,簡單講,能救的有限,自己逃生更重要。川普之類的氣候否定論者肯定不會在乎國際合作的有無,更不會為氣候難民開放邊境,但是,這樣就真的可能讓美國倖免於極端氣候的衝擊?看看洛杉磯的野火就知道答案是否定的。

巴黎協定即使抱有遠大的目標,也並不當然會影響各國的具體政策。這就是為什麼在氣候大會的談判過程,「集團化」或「同溫層 」的力量更趨重要的原因。也正因為如此,只有當存在一個由密切相關方組成的實質性聯盟時,巴黎協定的內容才會提高政策變化的可能性。箝入在各個國際環境協定的激勵人心的願景與希望,不能簡單地被視為科學知識或政治理想的自然產物。相反,為了有效,他們需要服務於政治目的,甚至法律的精神內涵。

簡言之,巴黎協定的增溫目標不會自動改變會員國的既有政策。根據研究,過往700多個國際環境協定不乏諸如此類的激勵與願景,但實際發揮成效的大概只有歐洲抵抗酸雨以及全球臭氧層防治公約,其他都不免遭遇程度不一的阻礙與抵制,效率不彰。

巴黎協定的增溫不超過1.5攝氏度的政治意涵遠高於科學本質,這樣的政治意涵已經引起青年世代、企業經營、區域聯盟超乎預期的投入,迫使原本被動的政府不得不面對這股新的政治動能。為掌握這個趨勢,有為的政府要更細膩的從國際環境協定的目標轉化成適應自己國內的實況,需要更細膩的政策論證與跨世代的思維。不可否認,氣候目標的實現及實現的程度,繫於國內政治的氛圍,不斷論證關於世代的氣候利益,並藉此凝聚政策形成的機遇,也許是巴黎協定遠大目標之外,我們要謹記在心的。

台灣的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提出國家減碳新目標的草案,分別是相較於2005年,臺灣2032年減量百分之32加減2,以及2035年減量百分之38加減2。賴總統說:我們要以2032年的目標在國內積極行動,並且致力以2035年的目標接軌國際的減碳進程,為全球氣候治理貢獻心力。

要讓這樣的宣示不成為不負責任的藉口,就不能不認真面對台灣有限的選項,不能延續煤電,也不能僅靠氣電,還要有核電、再生能源等,否則,誇誇其談的後果,大概連川普都會嗤之以鼻,也對不起巴黎協定。

認真看待淨零目標的政府,除了設定目標外,更要檢視實踐的步驟以及成本效益、不同世代福祉的調和,只會畫餅無法充飢,各部會非常容易就舉重若輕,到頭來,所有的世代皆輸,恐非賴總統所樂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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