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4期:法規範的描述、爭論以及鑑別

汪洋中的一滴水

法治到底是什麼?(三)
偌大的教室,法學教授與學生討論法律的一些問題。

學生:老師,我有一個問題不太了解,您覺得台灣的法律是進步的?還是退步的?

老師:該怎麼說?為什麼這樣問?

學生:有一次我想查找某個行政機關的法規,結果發現官網並沒有這樣的資訊。以為立法院會有,好像也不全。好奇到底台灣有多少法律、法規、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解釋?

老師:法務部有一個全國法規資料庫,民間也有幾個營利性質的法規檢索系統,但是確切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解釋等等,則似乎沒有一個統一的彙整,歸屬於一個特定機關統籌,提供人民完整的法規數量資訊。

學生:這樣能算是法治國家嗎?如果連有多少法律都不知道?

老師:這的確是一個問題。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法,美國法律總匯(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是通過編年體的方式,由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聯邦紀事辦公室自1937年開始編輯的官方法律彙編。總匯中有所有美國建國以來通過的法律,至今已經有125卷總匯出版。所有經由國會通過的法律以單行法的形式發布,每次國會會議結束後,再被統一收錄在總匯中。這些法律會被分類為私法和公法,經過編號後發布,再編入總匯,最後編入法典。至少聯邦系統的法律有這樣的機構與彙編可以參考。各州也有各州的作法。

學生:從我的角度,總覺得有時候法治的標準太過抽象,理念很好,但實際作法卻不太行得通。

老師:確實,要實現這些理念,就不能不知道法律在哪裡,只有知道法律的文本,才談得上法律的協作。怎麼說?學者可以分析、精進;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政、合理究責;法院可以善盡職責,適當運用法律解決紛爭;人民也比較可以有所遵循,如此漸進邁入法治社會之林。

學生:法律公開透明這件事為什麼無法做到?

老師:法律的公開透明,顧名思義就是凡是被認為是應該以法律之名公布的、具有與法律相同之效力的其他位階的法規、命令,甚至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等,都應該處於得以讓人民接觸、知悉的一種狀態。過去,可能是因為技術不夠、制度不明、順序間斷,法律的公開透明一直是未竟的目標。

學生:公開透明的作用是什麼?

老師:理論上,法律公開透明之後,就沒有隱藏的規制,就不會對人民造成突襲,破壞法治的根本要義:得預期、可評量行為後果、結果公平。但是,法律是持續演進的,公佈與廢止的法律並非等速的同步,法律的累積以及相關規範的疊加與衝突愈來愈多、愈來愈大,法律的公開透明如果沒有搭配其他制度,恐怕效果也會遞減。

學生:那是不是表示,法律的演進本身會造成法治生態的複雜化,法治並不是一個統一的體制,也不一定有終局的確定,而是不斷生成、辯證的載體,必須與其他社會機制協作,才能發揮效用,而且不是全面性的效用?

老師:的確如此。法律雖然是人類社會的必然產物,但是,法律本身也是有機生成的,一定程度的可預期性,以及隨時間累積、社會變遷而增加的不確定性,兩者並存,都是法治圖像的一部分。

學生:法治看似容易,實則很難?

老師:法治不難,秉持良知奉行而已。

學生:這跟王陽明的心學有關嗎?

老師:或許。但我強調的是一種客觀規範外的主觀狀態,一種對於正義的感知與修為,具體反應在法治的細節。

學生:這跟法律的專業倫理有關嗎?

老師:我們常講法律的專業倫理是司法獨立的前提。歷史很難以法律概括,法律無非政治、經濟、社會的副產物。如果法律無法鞏固體制、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甚至維繫社會人心,法律之必要性堪慮。維繫社會穩定與秩序的,並不一定依靠法律,也可以是宗教或其他信仰。法律雖然是規範人類社會組織的工具之一,但是,那種由一定機關、透過一定程序、遵循一定規範制訂的法律,是現代的產物。這個產物是不是必然美好、實用、有效,那可不一定。

學生:我聽說美國最高法院也制定了一些行為準則,為什麼?

老師:美國最高法院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典範,具有崇高的象徵性。但是,也避免不了過度的政黨傾斜,以及個別法官的倫理爭議。過去美國最高法院一直都沒有訂定自己的專業倫理規範,直到爭議發生,才提出以杜攸攸之口。但是外界評價不高,如果掌握憲法解釋權柄的最高法院法官自己無法我心如秤,不偏不倚的以法律的至高價值為念,再多行為準則也無濟於事。這大概也是『良知』的法律體現。我認為台灣的大法官近來的爭議也頗讓人擔憂,法律價值的淪喪從大法官開始,豈不荒謬?

學生:以良知為基礎的法治可能嗎?

老師:如果公職是公僕(public servant)的話,那麼法律人就是法律的僕人,沒有其他。而法律的良窳,或有不同,惡法亦法,還是體現倫理道德、公平正義的法律?箇中巧妙,更繫於法律人的良知。正如美國前司法部長Elliot Richardson曾以政治為喻,如以良知行之,乃最困難之藝術,也正因如此,特顯高貴。我相信這樣的信念,也適用於法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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