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陳長文/超國界法律教授、律師 謝英士/環品會董事長、律師
總統、立委選舉甫落幕,台灣民主博得更多美名,但因各主要政黨國會席次均未過半,預期未來國會運作將有更多折衝樽俎,更多斡旋協商,究竟是導向更成熟的法治?抑或更混亂而無效率的法治輓歌?頗值關注。
在諸多迫切需要改革的行動中,最關乎未來世代福祉的是氣候變遷因應及淨零目標的達成。
關於「非核家園」的法治,是不是可以成為選後台灣的第一道法治防線,進而成為新總統、新國會、新政治的改革關鍵指標?
「非核家園」一語,自環保團體於九十年代倡議,並於二○○二年的「環境基本法」正式入法。從環境運動成為政治目標之轉變,應該是在二○一七年一月「電業法修正案」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一筆定乾坤,既無「逐步淘汰」(類似德國的改革路徑)之規畫,亦無相關配套,例如能源占比以及能源替代等規畫。
立法理由非常簡陋:一、本條新增。二、配合於一百十四年以前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第一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電業法此條俗稱「二○二五非核家園」的法源業經二○一八年公投廢除,並由經濟部公告,於同年十二月二日起「失其效力」。
由於能源政策動向必是新國會的首要課題之一,台電代理董事長曾文生表示,預期國會將討論核電延役議題,台電也已做好準備。他強調核電延役需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輿論也熱議台電鉅額虧損,未來三年電價恐將調升。能源調度嚴重失衡的台灣,核電將會成為新民意的關切重點。
是以,有關核電廠延役的議題,相關「法治」應該如何回應,將成國會議程。前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固規定一般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核三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期限至一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到期,或為二○二五非核家園之分界),但也規定「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同時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去年九月廿七日改制為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改其「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即可。
* 此外,在啟動修法同時,仍應注意到國際核能議題趨勢,即關注於核電廠老化安全評估本身,而非預設一座核電廠應該用多久的法律規定。例如全球核電廠最多的美國2010年起於國際原子能總署下所推動之「國際普遍性老化經驗報告」(IGALL),與美國國內關於核電廠運轉六十年、甚至八十年之技術評估與設備升級等工作;以及日本2023年9月修法,在既有10年定期檢查項目上,針對超過30年核電廠增加「特別檢查」,以確定是否能繼續安全使用,變相取消核電廠有既定年限之規定,回歸設備是否安全的原則問題。
從環境運動到政治口號到成為法律,民進黨非核家園的法治不明,導致紛擾不斷,台電瀕臨破產,納稅人一再貼補。欣聞國民黨現任及當選立委已著手提案修法刪除核電三廠延役需要五年前申請之規定,至於對已經停機的核一核二可以另定電廠重啟之規定。電業法第九十五條修正案的「二○二五非核家園法源」經二○一八公投否決後,在賴清德院長任內回復到沒有法源的狀態,會不會因為法治的紊亂反而導致核電廠延役以切合能源轉型過渡又遭到延宕?考驗台灣的民主體質,也考驗台灣的能源轉型得否重歸法治。
備註:本文刊登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聯合報民意論壇,並酌予新增一段標示 * 號的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