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之困境與對策
傳統的環境犯罪,有環境與刑罰的要素,但論其實質,除刑法明文的環境犯罪之外,更有許多環境的標準跟犯罪之構成有關。環境犯罪最受詬病的問題之一就是因果關係之認定有一定的行政從屬性,且其道德的非難性常遭質疑。就像一般的刑案,除非社會治安亮起紅燈,否則,一般人不容易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環境犯罪也常被誤解為「單一」事件,甚至因為環境的非生命特性,更不會讓人感覺到痛,感覺到生命健康財產受到威脅。但是,隨著人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各類污染的防治要求顯著,因此,環境犯罪也更有利可圖,鋌而走險者眾,犯罪手法與偵查科技日新月異,使得環境犯罪的多元性與不特定性頗有彰顯。
事實上,環境犯罪造成之危害,甚至比一般刑案高出許多,根本不在同一等級範圍之內。此所以環境犯罪或污染一般稱為「公害」,危害公眾之謂,與「私害」有所不同,因此,環境犯罪的「危險」重於「實害」,有時明顯的污染超標固然可以透過檢測化驗得知,但其所引起的危害,如果從風險的角度,則要等待若干時日才能顯現,與法律重視實效以及有限司法資源相悖,故環境犯罪相對於其他刑案,司法投入之人力與物力成本更高,倘主事者不明所以,單純以司法資源調度及效率觀察,可能會失諸偏頗。且環境犯罪相較於其他企業的金融犯罪,更不容易牽扯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使得環境犯罪宛如末端代理人的犯罪,無法藉由環境犯罪之偵辦與破案定罪,達到預防或防制的效果。
要改善環境犯罪的困境,司法資源的投入顯然是必須獲得重視的。而且,偵辦檢警之能力培訓也是一大重點。從邊緣科目到主流科目之演變,是環境犯罪的趨勢,在環境成為主流話語的社會,刑事政策也應該隨之調整。儘管良好的環境是不是有助於犯罪的預防尚待更多研究,但是,有效的環境犯罪偵防與定罪科刑是起碼的環境正義的體現,是當前刑事司法的核心價值之一,不應該遭到偏廢。
碳作為犯罪預防與偵查的媒介
犯罪影響社會與經濟,但其環境意涵則不甚受到重視。在氣候時代,減碳成為最重要的政策,尤其在各國「瘋碳」的風潮下,五花八門的各式交易組合,資訊競賽,以及欠缺透明的國際環境,漸漸成為新興犯罪的溫床,國際刑警組織早在2013年就注意到這個趨勢,發布碳交易犯罪指引,可見碳這個無形物、無形資產、無形交易標的,已經成為新的犯罪場域,碳足跡也可以成為衡量、判斷、進行犯罪的重要工具。
當碳成為具有價格因素的環境因子,且各界相繼為碳「定價」,各種金融商品愈來愈以碳為包裝,在淨零、環境外部性、企業永續的客觀環境下,以碳為媒介的犯罪類型於焉生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目前尚無「刑罰」的配套,「碳犯罪」如何在未來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應有的重視,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氣候課題。
犯罪並不單純只是刑法或刑罰的違反,而是對社會帶來劇烈影響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犯罪所致的成本可分為有形與無形,受害人的家庭與感情傷害難以估計,即使不強調應報的思想,但如何反應刑罰的社會經濟損益以外的環境意涵,應該是氣候時代碳犯罪所要關注的領域,可稱之為犯罪的碳成本。期能一舉回應犯罪的無形成本,尤其是環境成本及環境成本所反應的犯罪的真實成本。
碳定價作為解決氣候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碳的排放、儲存、匯聚等過程,除有科學上的根據外,其環境意義應該逐漸取得應有的重視。各個產業要進行內部碳定價,勢必要掌握自己的碳足跡,於是,碳足跡成為量測減量成果的重要依據,以及衡量個別企業碳責任的基礎。
刑事司法體系的碳足跡
現行環境犯罪的樣態,不管是國土、廢棄物、森林、工業污染等,應該逐漸導入這類型犯罪的環境影響,不能僅限於論罪科刑。整個犯罪的「連結點」,從行為、調查、定罪、量刑、服刑、假釋、處遇等,其碳足跡之估算應該不難求得一個可靠的數據,成為獄政與刑事司法政策的參考。
英國可能是第一個關注犯罪碳成本問題的國家。英國自2008年通過氣候法、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制定氣候法的國家之後,隨即在各政府部門啟動與碳預算相關的研究與調查,以利制定相關碳政策。犯罪的碳成本於是應運而生。
畢竟,犯罪就像其他所有的活動一樣,都有其環境衝擊。警力調度、關押犯人或嫌疑人、受害人照顧、防止財產被竊或侵入;犯罪的預防措施,包括保全、門窗、監視器、警示燈等;清理犯罪現場、盤點受害物品、被害人服務、保險理賠等;都涉及碳足跡。英國政府的盤點已經細緻到不同犯罪類型的碳足跡及其防制作為,可供參考。
英國政府的碳犯罪研究始於2009年氣候法通過之後。研究指出,『犯罪不可能是碳中和的』、『很難想像高犯罪社會是低碳社會』、『犯罪與暖化是否有協同作用』之類的「提問」,應該是氣候犯罪的範疇,行政、立法、司法部門應該積極重視並回應。簡言之,人為氣候變遷之衝擊,包括犯罪在內,也應該成為氣候政策的一環。研究估算英格蘭與威爾斯的犯罪碳足跡超過6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在各類型的犯罪中,竊盜的碳足跡最多,約占三成;刑事司法體系服務的碳足跡也高達21%。具體案件的碳足跡高低分別是兇殺、傷害、車禍、防衛、偷竊、搶劫、髓害、監視器。減碳是否可以減少犯罪?尚無法証立其關聯。但,針對特定犯罪類型,從碳足跡切入的犯罪預防措施,仍有一定功效。
碳犯罪的對象指向有權者
環境犯罪在樣態上,有其源頭法律的闕漏,例如廢清法的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導致犯罪偵防與定罪效率均受到不少影響。但只要主其事者有心,在檢警的協力下,依舊可以科技突破犯罪的隱密不顯,彰顯環境公義。但在碳排責任上,大型化石燃料公司以及部分國家都是造成氣候變遷的主要源頭,卻少有關於刑事責任的討論,也難以想像可以「向上」追究這些主事者。
「生態滅絕」罪的國際關注,是反應此一現象的趨勢,但成效尚屬有限。在增溫愈來愈明顯的此刻,大型碳排者的刑責不應該被忽略。在空汙、海汙的防治上,受到規範、特是強制規範的企業有犯罪動機以減少成本。但溫室氣體排放的危害並不少於上述污染,迄今為止,尚未討論其相應的刑責。
理論上,一定程度的環境破壞是合法的,亦即被允許的,也就是符合法定標準的污染、排放,是人類工業文明、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儘管可能是惡的結果。「環境」之所以成為「外部」成本,就是以環境為代價的傳統工業觀點。此種「本質上」的法益脆弱性,不但是傳統環境犯罪追訴的困境,更是規範新型碳犯罪必定會遭遇的難題。縱使提高加嚴「污染」的容許標準,還是有「法律許可」的意涵,將之入罪化,如果不是重大或明顯的結果,甚至都可能難以定罪。這也是環境法益在罪型法定的刑法觀之下的窘境。
至於各種眩人耳目的碳額度交易、碳權、探抵換、碳債券等等金融化的碳商品,在規制不明、資訊不對稱下,一般人均難以窺其堂奧,遑論進行有序的交易。在碳交易市場充斥自願性市場、驗證單位的良莠不齊、法治不彰的共伴效應下,更使得因碳而起的犯罪動機、犯罪誘因、犯罪型態、犯罪所得等,迥異於一般環境犯罪,而有企業白領、金融漂綠的傾向,與檢警偵查分工也有所差異,應及早規劃因應。
碳犯罪的一大誘因在於資料查驗,不管是虛假訊息、錯誤訊息、無可查證訊息,均可能帶來不同的犯罪態樣,其結果都是欺詐、偽造、背信等,除增加社會的防治成本外,也導致「碳公信」的崩潰,完全與淨零目標背道而馳。類似英國政府這般,從刑事司法體系本身的碳足跡與碳成本開始,「正己律人」,是不是有助於整體刑事體系對於碳犯罪的預防意識與偵辦效率,尚待研究。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聞碳不動,對於碳的成本與碳的環境社會意識不敏感,那麼,要談碳犯罪的偵辦或預防無異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