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0期:關於1.5度的深層問題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關於1.5度的深層問題
淨零當道之現狀

當2015年巴黎協定通過世紀末不增溫超過攝氏1.5度,最多不超過攝氏2度的條文之後,各國普遍歡欣雷動,認為「無目標、無行動」;巴黎協定明定1.5度的減碳目標,將可作為各國制訂氣候政策的基石。

很少人思考,這個目標怎麼來的?背後到底蘊含什麼樣的道理?如果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會產生什麼問題?

從1890年英國大量燃燒煤炭之後,敏銳的科學家如Svante Arrhenius就觀察到此舉將導致地球變暖。他在1903年得到諾貝爾化學獎,但科學只能提出事實,並未能解決人類的危機。到了1958年,科學家David Keeling成功測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為315ppm,短短65年過去,現在2023年已經超過420ppm。要注意,這是人類有意為之,明知會有此種結果,卻還任由其繼續發生且擴大。按照一般法律的定義,可以說是明知故犯等級的故意犯罪行為,甚至有被定義為謀殺的可能。

從成功測定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之後,人們迫切的想知道到底多少濃度對人類才是安全合宜的?於是美國太空總署的氣候科學家、第一屆唐獎永續發展獎得主James Hansen與其他科學家共同劃定一條安全界線:350ppm,只要超過,碳預算就可能不夠支應,除了減量之外,增匯也是同等重要的事。否則,能量失衡是地球變暖之外更為嚴重的危機。

現在大家一股腦的推動淨零,所有的話語皆環繞著氣候變遷打轉,再不濟、不願意,例如中國與印度,也紛紛宣佈2060/2070的「淨零應許」。

巴黎協定納入世紀末不增溫攝氏1.5度的決定並不如外界想像順遂。這樣的不順遂反應的是氣候談判的不同立場以及背後的複雜因素。先進國家已經享受過氣候紅利,導致氣候的歷史債務尚未清償,就要承擔新的氣候債務(責任),對開發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的衝擊最大,也一度讓氣候談判觸礁。

但隨著科學界以及以先進國家為主的各個非政府組織的推波助瀾,控制二氧化碳的增量及速度,逐漸成為主流話語,巴黎協定一槌定音,並以1.5度為界。

很少人思考這個決定背後的衝擊以及效應,但面對如今各界的淨零競賽,以及各式各樣的氣候決策,會不會因為未能謀定而後動,造成更大的氣候問題以及其他隱而未現的問題?頗值擔憂。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經將2050達到淨零入法。主要規定有二條:一、第四條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第二項『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以及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該主管業務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送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第二項『前項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立意雖佳,但只要想想國發會提出的「淨零十二項戰略」是不是有遵守上述程序就倉促提出?就知道法制既不完備,胡亂開出「淨零支票」的作法,是屬於台灣特色的淨零路徑,有識者能不捏把冷汗?

攝氏1.5度的內涵

除了國際氣候談判的波折之外,訂立氣候目標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的行動。那就不得不考慮既有的情況。例如,這個目標指涉到國家的「碳預算」,這是一個新興的國家治理課題,有多少國家具備這樣的能力?同樣的,這個目標也有一定的技術門檻,多少國家擁有「負碳技術」(如台灣的法律規定)?會不會形成新的貿易不公平競爭?有無新的壁壘?再比方,淨零目標前的「法治」是否足以支撐?一如台灣以「尊重人權」與「尊嚴勞動」為軔,塑造公正轉型的環境,其所需的法治是否仔細盤點並修訂?

假如二十世紀跨入二十一世紀前的世界貿易組織體系是一整套「法律體系」的盤點與改變,難道從二十一世紀跨入二十二世紀的「氣候轉型」不需要一整套「氣候法」的體系建構?但是,在一片淨零的競逐之中,有多少人、以多大認真的態度、花了多少時間獲致多少成果?

英國率先在2008年通過「氣候變遷法」,有了碳預算的概念與運作的機制;歐盟推出”Fit for 55”的系列氣候法治,誓言要在2030年之前就達成減至1990年排放量的55%。美國在拜登執政後,一反川普的氣候懷疑論,通過「降低通膨法」以及「清淨競爭法」,鉅額的經費,包羅萬象的項目,獨特的視角,成為另類的美式「氣候法治」。

要言之,控制世紀末增溫不超過2度,最後不要超過1.5度的目標涉及不同的「路徑」,而「淨零路徑」的提出,其底層的意涵在於去化石燃料,而不僅是去碳。所有科技層面的「減碳」、「去碳」話語,包括融資規範,都會因為這兩個不同的『去』的『對象』,到底是「去化石燃料」或「去碳」而走上不同的路。今年的COP28聯合國氣候大會,所有的聚焦將不會脫離這個路徑的辯證。

系統性的變革不會輕易降臨

氣候衝擊受創最大的是島嶼國家、開發中國家以及發達國家本身,無人可以倖免。但是,發達國家有更多地理、資源、制度、金融等優勢,儘管也一樣不能豁免於難。反之,不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所受衝擊之劇烈,例如巴基斯坦的洪水,所引起之重大損失,其「歷史氣候債務」尚未獲得補償,又如何妥善有效因應?

據估計,地球目前已經變暖約1.1度到1.3度,升溫導致各種氣候災難頻仍,影響所及,幾乎都是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島嶼國家以及極地數以百萬的居民等,這種氣候不正義的關注逐漸消退,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商機、投資、技術引進、政商合體成為主旋律。注意:沒有全面性的法律、法規盤點之下,所有的氣候作為/行動,難有法治的長期承諾可言。遑論發達國家承諾協助開發中國家、島嶼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的氣候資金,從未真正實現。談及淨零目標以及作為,最不受重視的前三名,應該就是法治、法治、法治。

如果只是指涉「去碳」,一如COP28氣候大會主席Dr. Sultan Ahmed Al Jaber的誠實表態:不要幻想世界可以不需要化石燃料!COP28將是一場去化石燃料與去碳的氣候戰爭,而作為COP28東道國的阿聯酋將會致力於證明僅用去碳就可以達到巴黎協定的目標!方法是除了投資負碳技術之外,更多投資於再生能源!那樣的世界—化石燃料與再生能源並存的世界!

科學與政治的槓桿:氣候人權

從目前已經增溫1.1度到1.3度的事實來看,世紀末不增溫1.5度的目標已經提前破滅,但負面影響還在蓄積當中。如果1.5度是科學界得之不易的共識,那麼,相對更無共識的是體制的回應:人與自然分離的價值觀、建立在化石燃料上的所有制度性安排與財務優惠、法律反應的遲鈍與蒼白等,都超越科學之辨而滲入政治與商業領域,成為新的氣候霸權、甚至氣候殖民的藉口。

1.5度的氣候頂蓋如果有任何氣候正義的含義,就必須透過氣候人權的掃描,檢視既有法律法規的氣候闕漏,勇於提出新的氣候見解,是唯一可以制衡脫韁野馬的淨零競賽的解方。即便如此,依舊過於樂觀,因為司法為民的這個前提假設,也顯得虛軟無力。

人權的角度不能限於司法,如果這是最終的應許之地。人權的視角必須提前到氣候政策制訂之初。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必須反應在每個不同的氣候政策,兼顧貧富差距的不平等問題。如果沒有氣候人權的考量,幾乎可以確定氣候政策推動過程及結果將不會是貧富差距的縮短,而是加劇。此外,氣候貪腐的情形應該被嚇阻,不管是借鏡國際的本土造林計畫、碳交易、碳抵換、碳融資等,不但要植入本土性的考量,更要嚴格的接受反應在法治之內的人權標準的檢視,否則極度不公之情形必然會發生。

法治國家很難不考慮法治的作用,但是,如果法治失靈能夠換來轉型加速且成功,何樂不為?問題是:真的如此嗎?沒有法治的氣候殖民(如果借用這個詞的話)不會更肆無忌憚嗎?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可以希望腐敗現象會減弱,遲來的生存本能會開始發揮作用。但在這個關鍵時刻,當科學告訴我們必須在2025 年達到排放高峰時,唯一的出路就是透過行政部門。

這意味著正在興起的反對化石燃料主導地位的鬥爭並不是 20 世紀 30 年代爭取民權和婦女投票權的鬥爭或有組織的勞工爭取公平待遇的微弱象徵性迴響。融合每一次大規模解放運動背後的動力,努力將環境正義的需要與種族平等、工人權利和重視共同利益而非狹隘精英利益的經濟體系的需要結合起來。要求各國領導人以科學作為政策和理性行動的基礎,不是以某一群體的名義提出這項要求,而是以我們所有人的名義提出這項要求,這正是聯合國氣候大會所要做的,而不僅是一個商業、科技的嘉年華,更是一個漂綠與鍍綠金的博覽會。

包括美國、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準備參加即將在月底召開的COP28氣候大會。不管是去化石燃料或者去碳的陣營,都會竭力捍衛其立場,爭取最大的認同與支持。氣候人權諒亦會廣受注目。包括反壟斷與反不當競爭法以及各個既有法,都可能會在未來的氣候行動中扮演重要角色,人權更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槓桿。隨著1.5度的迫近,人權的危害事件必然遽增,台灣既已邁出大步,就更應該打好、打穩基礎,讓我們已然偏頗的淨零戰略至少可以「稍微」回歸校正。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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