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7期:化石燃料與法律對應

環境法治觀察站

碳匯的法律思考(一)
固碳契約與固碳基礎建設

從碳匯的角度,林地的設計可說是政府與各該私人所簽訂的一種「固碳契約」,就國家本身而言,林地就是「固碳」的基礎建設,更可視為國家與人民簽訂的固碳信託契約。因此,就國有林占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台灣實況而言,森林碳匯無疑是國家最重要的「固碳基礎建設」,亟須良善的法律設計與制度規劃。

探索森林的碳匯制度與法律是一個國家梳理自然資源主權意義與價值的契機,更是邁向「深層公平」社會階段的象徵。因為這個過程將碰觸作為自然資源主權一部分的森林(樹木)在氣候變遷時代所涉及的碳意義;也會觸碰與森林緊密聯繫的社會關係,包括原住民與在地社區;更會碰觸森林與整個國家發展所需的物質基礎,決定世代永續的體質與條件。

所謂深層公平,不僅是人與人之間平等關係的深化,更要在價值上挖掘已經根植在人類歷史的每個階段的平等意識;在具體行動上,深層公平必須得到國家的正面反應,成為新的社會結構與責任體系的基礎;深層公平在目標上則是以永續之方法,綜合性的最大化個人、群體、自然生態系統之間的健康與生存的那樣的公平社會。

在深層公平的前提下,法律得以開始思考,如何打造出更加深化的平等空間,留待後代持續深耕開拓。

徵諸過往的法律研究,關於森林的視野,除了主權與國家管制外,鮮有其他討論空間,森林碳匯概念或許可以帶來改變。

森林碳匯的獨特性與爭議性

在太空中或者在地底儲存人為的碳排,這樣的地球工程,都有或大或小的顧慮,在科學上仍有諸多疑慮,現階段仍無法在固碳的平衡上做出貢獻。海洋所固有的碳匯作用雖然極為宏大,然而,海洋在固碳的同時,卻存在傷害海洋本身的問題,海洋也禁不起吸收太多的人為碳排;簡言之,人類碳排愈多,對海洋的傷害愈大。

因此,在固碳與排碳之間,森林扮演關鍵的角色。不但在科學上無所爭議的可以帶來貢獻,森林在固碳同時,也產生減少毀林與劣化森林的效益,意味著人類對於砍伐與利用森林這項再生資源已有新的體認,需要以新的視野以及法律設計加以因應。

氣候變遷威脅森林的生態系統與功能,對森林的治理帶來劇烈的挑戰。完整的森林可保有生態的韌性,甚至提供繁榮的條件,因為森林可以減洪、濾水、穩定土壤、避免乾旱、庇護授粉者,更甭說可以提供食物、醫藥、建材以及其他人類生存所需的必要生態服務系統。森林如此重要,如有新的資金與工作機會,也有利於激發社會經濟的調適,促進社會的公正轉型,包括原住民的轉型正義。

森林固碳之利甚多,但也並不是毫無爭議。有人認為光靠森林固碳治不了其他碳排;且森林固碳也有反民主、傷人權之弊,因為從森林碳匯獲利者在國際上主要是發達國家(企業),在國內主要是富有者(企業),都是以窮人之力與利為基礎、為代價,若未善加防範,將導致更不公平的結果。

聯合國氣候公約談判森林相關的議題已久,其脈絡不脫土地、土地利用變化、森林之組合設計。格拉斯哥森林與土地宣言則進一步設定2030年為禁止砍伐的目標年,且明確列出17億美金的投資。事實上,自氣候公約談判以來,發達國家、政府、企業已經相繼投入數以百億美金計的資金到所謂「南方國家」的森林。但一直以來都被詬病效率不彰,不但沒有解決森林退化的生態系統、保存遭受破壞的森林,還滋生更多腐敗與社會的問題。

森林裡累積了歷史上太多的不平等。在富有與貧窮、菁英與庶民、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都存在著共同但有差別責任的問題,也都蘊藏著影響當代與未來世代的重大福祉所繫的深層公平制度問題。在建構更深層公平制度的同時,森林承載著更迫切的人權需求,森林固碳與惠益分享的法律設計,必須在程序上兼顧公平公正參與森林決策,並為其他人類以外的物種與生態系統發聲;國家與私人企業也必須調和減緩其對於環境的衝擊與影響,並降至最小;

在探索、思考森林碳匯的深層公平制度之前,應該了解人權法與環境法(不管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甚至是貿易法、投資法,都將扮演重要的調和角色。

森林沒有法律?

碳匯目前遭遇的情況是「法律空白」,不管是國際法或國內法。森林在法律的領域可說是相對脆弱的,在國家高權的控管底下,森林似乎只有政府的身影,而沒有權利、沒有人民、沒有正義的空間。這意味著,以森林為棲息的其他生物以及依靠森林維生的社群(主要是原住民與在地居民),都處在一種不知承擔何種法律義務與責任的茫然,更可能處在一種動輒得咎或者對己不利的法律空隙之中。森林目前處在對於全球氣候變遷因應無力,持續退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的狀態。國際談判上總是會聊表公平與公正的訴求,但內涵從未明確,也毫無法律義務可言。即使要進行社會影響評估或者至少要進行最低標準的設定以及利害關係人諮詢,也都不明其義。自願性機制雖如雨後春筍湧現,卻鮮少與國內法對接,國際環境法律原則根本礙難適用。

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的人為氣候變遷可說是工業化的副產品,淨零目標就是回應不可避免的極端氣候的預警與作為。

森林是地球陸地的重要碳匯,既有減量價值,也有調適意義。回溯過往三十年,從1990年代開始,森林的面積每十年就減少900萬公頃到700萬公頃,絕大多數都集中在熱帶雨林,這樣的速率仍在持續中。據估計,熱帶雨林砍伐造成大約20%的碳排,如果熱帶雨林視為一個國家,其碳排將是排名第三。光是印尼與巴西的森林砍伐就佔了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所達成的減排目標的80%,可見其危害之嚴重,對窮國與窮人影響更大。

在南北國家的氣候談判中,有關富國對窮國的資金允諾一直都呈現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偏私」現象,資金大部分用在富國自己身上,窮國很少受益。形成新的一種「氣候隔離」現象,讓窮國的處境更加艱難。森林在氣候公約裡的地位愈發邊緣,與其他相關國際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拉姆薩溼地公約、抗荒漠化公約等,雖多有強化森林管理之義,但拼裝之結果,森林砍伐依舊,法律割裂導致效果不彰。

森林碳匯管理

在退化的生態系統中重新造林,或者保存、優化既有的森林,免於遭受破壞或自行退化,這些都是森林碳匯的可行手段,可在一定的時間內發揮固碳效果。當法律(國際法或國內法)要求國家、企業減量,並核給一定的排放量時,仰賴碳排以營運的國家、企業就必須購買超過核配量的額度,碳的交易形成,控制總排放量之餘,又能強化森林碳匯之作用,多重得益。而當森林碳匯法律規範不明,企業社會責任需求卻提升時,自願性的森林管理就會出現,在局部問題上也可以做出貢獻,畢竟森林是碳抵銷的最佳來源,而且人們普遍都「愛樹」。

避免毀林可說是最便宜的抵銷碳排的方法,符合企業講究成本與風險最低的思維,而提供碳權(額度)的林主之間相互競爭下,也有利於企業的選擇。如此一來,如果沒有其他配套措施,也有可能導致一切照舊,企業排放不減反增。

森林碳匯主要不是從減排的角度出發,而是從調適的立場規劃,並且注意到重新合理與公正分配的重要性。然而,清潔發展機制要求進行複雜的碳儲存的技術計算,但如何制訂永續的標準?如何確保在地社區的社會經濟利益?可說都是造成舉步維艱的原因。

碳是新的商品,而碳匯如何以資本型態反應碳的價值,並帶來深層的公平,則仍有待探索,甚至試誤。

很多國際環境公約的法律意義雖無強制性,但都植根於倫理義務,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的共同但有差別原則就屬於這種國際習慣法;換言之,面對世紀性的氣候問題,事實上,有些國家有財政、技術、法律的能力減緩,並協助調適;倫理上,這樣的能力是來自工業革命以來的經濟發展,超支了大氣承載的能力,因此發達國家必須承擔清除碳排的主要責任,並且要協助其他國家加強調適。這種富與窮的共同但有差別關係尚能理解,但富富與窮窮之間,也一樣有共同但有差別原則的適用,卻仍干擾良善的法律設計之可能。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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