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7期:化石燃料與法律對應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的脆弱性與法律的有限性
人權的發展久遠,雖聚焦在人,但與環境脫離不了關係。此之環境顯非指一般的自然環境,而是指人所處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而各該政治、經濟或社會的環境,又與當下(時)的自然環境緊密關聯。

在此理解下,人權問題之產生及其解決,不可分割人與自然環境。換言之,人權之成因與解方與人所處的當下的政治、經濟、社會關係密切,又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故妥善回應自然環境之挑戰,以確保人所處政治、經濟與社會之環境合宜且穩妥是重要的概念,也是人權與自然環境關係的新圖像。

人權問題固然有其即時性與個別性,但傳統人權法所關注的即時與個別人權問題,之所以層出不窮,反覆發生,應該與其處理的概念與基礎前提過於侷限有關。就此而言,倘人權法脫離政治、經濟與社會的治理以及自然環境的治理,必降低其成效。一言以蔽之,人權體系是脆弱的,經常受外在因素影響而變異;法律有其限制,權利亦有侷限,若無關聯性的治理,並兼顧、甚至以自然環境為主的人權思維底蘊,人權法之功能必將受限,且無以為繼。

人願不願意承認自己的脆弱?

作為生物圈的一員,人是如此脆弱,以致面對各式人與自然的交互影響時,除了人本身的因素之外,還常受到自然環境的干擾,資源匱乏、群體相爭,演變成政治、經濟的掠奪與貧富差距,社會連帶不穩定。人權法就此而言,如果不就人的脆弱性加以體認的話,就會陷入一種不切實際的理念迴圈,人的「應為」,再怎麼樣也無法勝天!人權法因此必須成為一種調適法,不能只是「減量法」(減少人權之迫害之類),且得以調合人與自然環境之變化,才是人權法應該有的原型。

人權法如果無法體認人在自然環境中的角色,一味的破壞所處的自然與環境,終將導致自己身處危境。因此,人與自然環境的雙重脆弱性,就是人權法所需正視的重要前提。歷史殷鑑不遠,包括氣候戰爭、資源爭奪、水的稀缺、生物多樣性的滅絕等,人所處之自然環境如此,人權豈有寧日?日常生活中的「人權事件」,包括停車、飲食、消費等,有哪一件事不跟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環境有關?人權從來不是「單一個人」之事,而是涉及多層次的、人以外的因素。人若破壞自然環境愈深,愈會加重自己的人權風險,事理至明。人既然是脆弱的,人所設計的各種機制事實上也是同樣脆弱的。政治產業的腐敗與淪喪,僅是其中一端。不受節制的資本擴張與影響,同樣成為社會不公不義的搖籃與溫床。凡此,皆與人權之退化與不治有關。

人的脆弱性就是人權的脆弱性,人權無法公平的施加於每個人,正是因為政治、經濟與社會的不平等所致。政經地位高者,在面對人的脆弱性之際,得以有更多資源緩解或消除其迫切的人權危機;反之,則缺乏應對之道。國際政治與地緣政治之現實正可說明這個顯而易見的道理。發達國家雖同受極端氣候衝擊,卻可得到更好的調適;反之,最不發達國家一旦受到氣候重創,將陷入萬劫不復之危境。國家如此,個人也是如此。此即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首要消除貧窮之核心意旨,最窮的人是最脆弱的人,氣候如此,人權也是如此。人權所相應的自然與人為環境,例如政治人權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人權相對於經濟資源的平等使用、社會人權相對於社會不公的消除,而自然環境則是上揭三種例示性的人權與相應人為環境的總體支撐,是人權法所不能忽略的基本要素。

人權取徑與自然環境結合

將人與社會分離,將人與自然切割的法律體系,是造成人權脆弱與地球脆弱的主因。新的人權法若能就此有所回應,即可具有矯治既有法律體系之功能,此即「人權取徑」開始覆蓋自然環境之價值所在。人雖脆弱,卻也是唯一有能力採取避免措施的物種,而這就構成人類的責任基礎。人類必然是污染者、必然是許多棲地的破壞者,也是人為氣候變遷的驅動者,卻也同時是有能力回應諸多問題的行動者。

法律體系既屬人為,雖有其弊,但仍能改造,只要願意面對人與自然的脆弱性,重新思考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特別是人權願意重視自然環境,將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值得期待。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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