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6期:法感與環境

狐狸與刺蝟專欄

人性尊嚴與環境
『人』、『人性』、『尊嚴』,這三個從哲學、法學淬煉而出的概念,向來離「環境」甚遠,那是專屬於人的,是有別於人之外的其他動物與世界的。

也許是遭遇過於慘烈,『人』與『人性』受到嚴重的扭曲,二次大戰之後,以德國為起源的戰爭反省,在憲法上得到一個總結,作為法律的終極目標,就是「人性尊嚴」。問題是,人性尊嚴故有其歷史凝聚的意義,但現實上有多少用處?怎麼用?相信還是困擾很多人,包括法律人。即使在人權領域,人性尊嚴恐怕也很難扮演引導的角色,只是成為形成結論的點綴,如果能增益論證之修辭的話。

如果談到環境跟人性尊嚴的關聯,相信很多人應該隱約感覺到環境好人會更好的命題是正確的,但跟人權一樣,只知人性尊嚴,可以導出好環境的結果?人性尊嚴指的是人格之自治、自利與個體化,既然是『人』性尊嚴,總會連結人格相關的法律結構,與環境目的背道而馳。環境增益人性及其尊嚴之論述可在司法實踐裡成形,而被接受?如果多想想人到底是什麼?應該怎樣對待環境?就會知道,人的集體從自然抽離,又受自然拘束,互利互異,相生相剋,人與環境共存之事實,難道不是人性尊嚴賴以成立的前提?

西方從笛卡兒開始,將自然視為無生命的機械,是人類發展的阻礙,據此而生的「人與自然二元」區分,使自然成為人類無視的存在,是最典型的反生態、反自然思想的代表,浸假成為今日環境危機的幫凶。

人與自然二分下的法律體系,自然之為物就變成是天經地義的,「理性」的表現之一,就是支配物,甚至不需要定義物,就成為法律上的客體,受到主體『人』的支配與管領。與物等同的「自然」(包括資源)成為資本的下游產物就更不足為奇了。

指摘法律之誤,無法救治法律之病,就如同譴責立法,無法救治民主一樣,唯一能做的,就是強化解釋,活化法律,不要讓法律成為考古遺址。從憲法到一般法律,人性尊嚴之法律實踐,寄託在重新理解人與環境的關係,體認環境對人的影響,進而重塑人性之尊嚴所在並加以維繫於不墜。

法律如果只是單純從「二分法」,將人抽離出來,作為主體,同時,將物客體化,是永遠不會真正理解「作為一個整體的人」的意義的。什麼是「作為一個整體的人」,當然指的是立足於地球,與「萬物」同在的「這個人」,如此理解人的本質的法律體系,所欲建構的人性尊嚴,自不能脫離環境而存在。過去的法律體系將人擺在其他生物之上,認為非此地位即無尊嚴,這是錯誤的,但遽爾改變無望,只能在法律文字的餘光裡找尋並重拾「真正的人的尊嚴」。

『尊嚴』這個超乎倫理,在哲學上難以描繪的名詞,卻在法學裡找到「最高地位」,成為『人性尊嚴』。對環境而言,是悲?是喜?如果貫徹、實踐『人性尊嚴』會導致「環境破壞」之結果,那人性尊嚴就真是環境之悲劇來源了。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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