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6期:法感與環境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法感與環境
作為內在驅動力的法感

感覺就是一種直覺,對法律的直覺就是法感。法律人不一定有法感,一般人的法感卻可視為法律社會文化的基礎,對環境問題的法感,是我們迫切需要的「新社會文化基礎」。

台灣人的法感,跟西方可能有所不同。作為後設、以人類為中心的法律體系,如果有法感,那也一定是一種傾向鮮明、對『人』有利的法感、不利自然環境存續的法感。如果有法律推理存在,如果批判法學、法社會學真的對於法律文化的形塑有所作用,那為什麼在實證法之下,推理常常蕩然無存?除了「法遵」這樣的「固有司法性」之外,實證法究竟還有什麼推理、還需要什麼推理?法官真的有「榮耀正義的心靈」嗎?法律人真的「更具有善惡與公義的直覺」嗎?恐怕都是不一定。

1871年,以法理學作為教育基礎的著名德國教育家Gustav von Rümelin就任圖賓根大學校長時,曾說過,法感作為一種「內在驅動力」,是道德秩序的第二種形式,與個人的良知並駕齊驅。這是德國最早探討「法律起源」的思想之一,源自一位教育家格外顯示其非凡之意義。

在他看來,「法感」是一種「不成文的自然法」,也是一種「理性法」,存在於每個人之中,也是每個人所擁有的、區辨善惡與對錯的「規範方法」,是人的內在能力之一,並且驅動著每個人,這是他提出「法感作為一種內在驅動力」的主要內容。

法感,特別是法律人的法感,如果不是源於對「公益」(public goods/ public interest)的高度認知與前提,是不可能認識「真正法律」的。這種「法感」不是一種情緒性的、拘束性的感覺而已;它會以法律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形式」綜合呈現,是『感受到』「人性尊嚴」與「事物之理」不存時,那種油然而生的探究與解決欲望出現,是一種「內在的正義感」。法律的心理根源如果是正義,正義的直接體現是什麼樣的感覺?法感可能被認為不是那麼「理性」,而是憑著「直覺」。但是,法感如果不是等同於正義感,至少一定是正義感的好鄰居。法感可能的出現管道可能來自個案,也可能來自社會國家整體的意識型態走向,在具體的法律之中,影響著每個不同的人。以致法感不太可能明確界定,也不會有共識,只能透過教育,隨著時間與空間的演進,而在歷史的某個時刻漸次形成社會的一種支撐基礎,關於合法性與不義性的交纏作用,隨時左右著每個人,特別是法律人,如果他的『法感』夠強的話。不能突顯正義的法感或者接受法律不義的法感,是法律文化的危機,亟須重建。

從理論上講,法感之重要性在於對歷史法學的認知,而不是截然劃分的三權分立。法感只對正義反應,權力分立無法對「法感」指點高明。

每一次法律的個別適用都有法感的成分,德國通說甚至認為法感可以批判實證法、有助法的安定、為法官的判決形塑正當性、甚至可成為法律的根源之一。一部沒有廢止的法律,就是一部還活著的法律;一部活的法律,自然要以打通筋血、舒暢體液的方式加以運用;從實際的眼光看,法感最強的應該是法官、律師這些職業法律人。法律的條文蘊含著法律所欲彰顯的價值以及可能疏漏的文字缺陷,需要解釋與運用,這時候法感就扮演非常重要的功能。公益與正義相連的這種「內在驅動力」就顯得意義非凡。

以法感矯治現行法律之弊

實證法的謬誤在於對法律所能解決的問題的範圍與尺度的過早限定,以「法無明文」或「法意如此」這般的理由否決其他基於法感—植基於當前與未來事物的道理並反應到法律認知之上,的可能性。『現實性』,拘泥在自以為的「法律條文之內」的現實性,造成良善運用當前法律的阻礙,法感被壓抑了,那些可以運用到事實認定、證據規則、甚至是經驗常識的涵攝過程,被某種「吸力」給吞噬,被某種「反作用力」給排除。

解決環境問題需要法感

以環境為例,即使環境法律漸多,涵蓋空氣、水、森林、土地等,但「這麼多的法律」還無法推導出「人民有環境權利」這樣的結論,豈不怪哉?這與人民的法感相距何止千萬里?法感猶如一種「價值鏈」,既存在社會上的每個人身上,是「社會連帶」的重要基礎,也是彼此認同的重要關聯,應用在法律上,則成為法律解釋的一種平台,承載了許多人的共同記憶、意識與追求。幾十年來環境之退化與退步,是不是正因為這樣的法感沒有被實現所致?是不是法律人,受制於實證法以及錯誤的法律概念的法律人,過度以為法律文本之解釋,就是條文表面那樣的形式邏輯,反而推倒了其他「正常推理」或「合理推理」的空間,狹隘了法律的認識與適用的範疇,推阻了法律的演進?

社會大眾與法律人群體的「法感」鴻溝,亟待彌補

法律不公正,則判決不信服。這是每個法律條文承載道德或當代(未來)公益的意旨所在。環境個案累積已久的不平,是不是法律文化退化的象徵?答案應該是肯定的。關於環境問題的司法解方,或許我們需要的是一種更貼近當下、更貼近非線性邏輯思考、非遵照立法者言的法感思維,藉以平衡正義之否定與排斥。

法感可以補充法律語言的獨斷性、掛一漏萬,不管是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表達程度、狀態的術語,法感以一種解釋的樣貌呈現法律的合宜面貌,例如不准有責一方的配偶主動提出離婚之請求,因為這樣做,「會違反自身清白」之法理,有背道義、破壞婚姻秩序,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不合。類似情況,在是否廢死、酒駕是否嚴懲,都曾一再出現。反而,在攸關每個人日常生活、整體社會環境品質的諸多環境事務上,竟依舊「法言法語」、「胡言亂語」、「不言不語」,這是法律對物質世界的秩序要求與形成啟蒙太晚?還是法律人的故步自封?

在進行法律判斷時,不能只有規則,也不能僅僅屈從於概念,而是要由自己的法感導引,強化判斷的合法性,推陳可接受的法律效果,進而推動一種更符合當代價值與未來世代正義的法律文化。在環境上,未來的氣候世代不能也不需再等待「法律的給予」,而是要活用既有法律,賦予「環境與人」應有的權利。如果清潔之手的法理可以適用於過失樣態的判斷,包括遺產之取得與婚姻案件,那何以不能適用於破壞環境、海洋與山林的企業與政府?當政府、企業的不潔之手一再破壞環境,形成不公,難道法律還可以靜默不語?

法感常是隱晦的,至少在實體規則與過去案例之前,隱身當一個「不破壞法律穩定」的他者。被誤以為是某種「情緒出口」的「法感」不能超越法律本身,已經是法律人根深蒂固的紀律的一部分。法律判斷的倫理要求之一,就是主觀率斷的最小化,法感應該避免這樣的詬病,而在司法理性上重新定位,其方法就是以公益之眼光認識法律的整體與細節,窮究法律語言的特性,結合時代社會的需要,給予法律新的生命力。法感不能也不會取代法律,法感也不代表規則得以任意改變,但法感,植基於公益的法感,作為一種內在驅動力的法感,可以為自己跟法律多開一扇窗,法律即使不是跟著感覺走的思維過程,也不能偏離內在正義的感覺太遠。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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