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4期:法院應該為公益訴訟開大門,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

狐狸與刺蝟專欄

氣候行動是全方位的,包括法院
氣候變遷攸關整體利益,不再拘泥於行政

如果不是科學家的汲汲努力,電腦的蓬勃發展,氣候變遷的事實不會那麼快成為人們的認知基礎;了解氣候變遷的事實之後,行動更是方方面面的,每個人,每個地區,每個行政機關,每個法院,每個立法,橫跨時空,都要動起來,從現在到很久的未來。

氣候正義的核心是法律對於氣候受害者(個人)、群體、國家得以公平的救濟,這個氣候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既特定(殊)又普遍。

自然本有其法則,超越所有法律系統,自然才是最終的裁判者。有智慧的司法系統會想辦法及早適應地球(自然)的變化,制度性的回應這樣的變化。過去的法律機制不能扮演這樣的角色不足為奇,也無須羞愧,但我們必須更快速的調整司法的運作,而不是無動於衷。

當前的法律系統是工業時代的產物,財產權、自由、資源利用,都是建立在資源無限與經濟需求成長之上。這套思維與路徑已然遭到質疑。從工業初期的自然資源豐盛(尚未毀棄的森林、沒有過撈問題的漁業、蘊藏豐富的礦產等)與資本富足,到如今捉襟見肘的窘境,資本主義的這套邏輯能否持續運作,已堪質疑。人類需要一套重新調整的系統,應無疑義。

氣候的問題是如果現在不努力,下一代會有更大的問題。這樣的世代差異與急迫呼籲,會在政治上更趨明顯,進而影響司法體系,這樣的時刻的到來不會太遠。以前的環境問題總是聚焦在「退化」,不管是空氣或森林,都是從防治退化的「點」出發,而無法擴及到面,遑論整體。而這個過程又多仰賴行政機關,以致一部又一部新的環境法出爐,治水、治空氣、治森林、治土壤、治廢棄物,都是從『點』開始,行政機關也多從末端而非根源加以防治。事實證明,這樣的「點」與「事後的行政作為」,無法推及到面、到整體,因為,環境是交互影響的、是有機互動的、是長期積累的,如果不能一個一個加以解決,或者根本不願意或很慢解決根本就不可能化解。誰會知道二氧化碳的累積沈澱濃度變化,會造成當前氣候這麼大的干擾?現在人們總算知道從工業革命以來的個人與產業發展,歷經幾個世代的累積,是會造成未來世代的生存危機的!

最理性的氣候行動,就是法律的變革

如果我們願意以坦率、真誠的態度,對我們過去的發展模式加以評估的話,就會發現將人擺在首位的法律體系,的確是到了該修正的時候了。認真思考代際責任始足以引發法律的誠摯變革,累積在大氣的二氧化碳濃度就像排擠未來世代的生存空間一樣,排放愈多,未來世代生存空間愈小。不管是既有的法律,或是新制定的法律,都要致力於開拓新的法律原則,豐富既有的權利內涵,對有管理職責之國家與企業,賦予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將新的氣候倫理規範轉換成法律的實際運用。

例如損害賠償中的「回復原狀」是不是具有「永續」的意涵?租賃期間屆滿以原狀交回,以利下一個租賃者?公私受託人的善良管理義務包括將受託物以其原狀或孳息交付給未來的受益人是否亦同此義?國家立法保障土地利用之方式,徵收土地以為綠地,亦有「世代」意義。從契約法、侵權法到個別環境法,法院對法律背後的原理以及解釋適用,都不宜在固守或僵化於「傳統理論」(事實上傳統理論或未排除新的解釋空間),比如對於善良管理人的理解與解釋、國家管理行為的理解與解釋等。可以說,既有的判例或法院見解已經不乏「永續指標」,只是尚未蔚然成風,大概是時候未到。

如果法律是永續的,應該以永續的角度視之

法律的制訂、修正、廢止有一定的方法與程序,這是法治國家的準繩。不同的法律之間,何者在既有的規定之下得以用永續的視野解釋之,何者應該另循新法以啟新猷?學界並無深論。如果權力分立也有永續的框架,那麼彼此協力以促永續,乃當然之理。這其中的關鍵角色就在司法的認知與覺醒,氣候行動如果欠缺法院的行動,以開放態度思考習以為常的「傳統見解,包括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分野」或是對於未來世代的「氣候利益」無法有嶄新的理解與詮釋,都會放慢整體改革的速度,甚至危害迫在眉睫的當代生存與發展。

法院能不及早改變?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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