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3期:法律既為人,也為地球

汪洋中的一滴水

深值關注:太平洋島國正在醞釀國際氣候訴訟
        過去幾年中,氣候訴訟在世界各地蔚為風潮,例如荷蘭著名的Urgenda案(Urgenda Foundation v.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率先在2015年取得勝利,最後還得到最高法院之肯認;在巴基斯坦和哥倫比亞的訴訟也取得重大勝利;美國的青少年氣候訴訟案件則仍在法院審理中。國際上,最新的嘗試則是由國家發起的跨國氣候訴訟,特別是碳排放極低,卻身處在海平面上升等氣候威脅最前線的小島國家,萬那杜(Vanuatu)就是一例。

        萬那杜是南太平洋的一個島國,由83個火山起源的小島組成,總人口約276,000。2004年因為海平面上升,萬那杜托雷斯群島上的拉托(Lataw)村在加拿大政府幫助下,不得不向後移動數百公尺,聯合國稱這70多位居民可能是有紀錄以來最早的氣候難民。

        在1969年至2010年之間,萬那杜平均每個季節有兩到三個熱帶低氣壓形成。最近遭受的重創是2015 年的颶風帕姆(Cyclone Pam),使近75,000人流離失所,對經濟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失(2015年萬那杜的GDP約有64%被該颶風摧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494億美元)。

        萬那杜現在正在尋求包括國際法在內的法律途徑,來彌補該國因為氣候變遷所蒙受的「令人絕望的」損失,將氣候保護的成本重新轉移給化石燃料公司、金融機構以及明知並有意造成島國生存威脅的他國政府。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 像萬那杜這樣的國家作為原告,可以主張什麼? 在哪裡起訴? 有獲勝的機會嗎?

        在訴訟途徑的選擇上,目前大多數焦點集中在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上。國際法院已經解決了許多環境糾紛,包括2010年南極捕鯨案,在該案件中,澳洲成功挑戰了日本在南冰洋的捕鯨計劃的合法性。當然也有不成功的案例,例如澳洲和紐西蘭在1970年代針對法國提起的核試爆案件。

        國際法院有兩種管轄權,兩種都可以在與氣候有關的案件中行使。首先,國際法院對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國家之間的爭端具有管轄權。根據聯合國大會在1945年發布的《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6條第2項:

本規約各當事國得隨時聲明關於具有下列性質之一切法律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之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不須另訂特別協定:

  (子)條約之解釋。
  (丑)國際法之任何問題。
  (寅)任何事實之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
  (卯)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範圍。


        目前有74國政府宣布接受國際法院管轄。在本條下,一個或多個政府可能因為不履行國際法義務而被他國起訴。這類訴訟的依據包括基於條約的論點,例如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或重要的後續協定,例如2015年《巴黎協定》,但由於《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和《巴黎協定》的內容措辭相對寬鬆,因此在確定違反義務上存在挑戰。

        除了氣候公約之外,另一種可能的訴訟依據是基於廣為接受的國際習慣法(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例如一國不得允許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損害另一國。跨境損害案件在國際法院的成功案例中喜憂參半,而氣候變遷損害賠償案件將面臨更多的障礙,因為各國對於氣候危機的貢獻存在舉證困難。

        但是在氣候科學的進展下,某些極端氣候事件與人為造成的氣候變遷之間的聯繫已經得以建立(事件因果),並可以量化特定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的貢獻,例如化石燃料公司。(來源因果)

        國際法院的第二種管轄權是提供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s)。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6條,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要求國際法院就任何國際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大會授權的某些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以在其活動範圍內就法律問題尋求諮詢意見。國際法院目前已收到約30項諮詢意見請求,大部分來自聯合國大會,例如1948年聯合國大會向國際法院請求關於「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的條件」的諮詢意見,是國際法院做成的第一號意見。這些諮詢意見並不具有約束力,但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可以影響國際法的發展。

        目前為止國際法院沒有做出任何與環境相關的諮詢意見,萬那杜和其他太平洋島國政府一直在探索如何尋求國際法院就氣候變遷提出諮詢意見的請求。最大的挑戰是如何說服大多數聯合國會員國支持聯合國大會提出此一要求的決議。

        另外還有法律上的挑戰。需要向國際法院提出一個或多個明確的法律問題,例如要求萬那杜和其他小島國家說明為什麼現在國際社會做得還不夠多。

        在眾多太平洋島國法律系學生與菲利普·桑德斯(Philippe Sands)教授(曾在澳洲訴日本捕鯨案擔任律師)等法律學者的努力下,太平洋島國就氣候變遷提出諮詢意見的努力正在累積能量。在2019年8月於吐瓦魯舉行的太平洋島嶼論壇會議上,太平洋島國的領導人提出了諮詢意見的方案。儘管論壇最終並未明確支持該提案(無疑某種程度受到澳洲的反對),但論壇公報確實以非常積極的方式「注意到」該提案:

        領導人認識到有必要在氣候變遷及其影響面前,正式確保我們人民的未來,並提出了一項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提案,該決議向國際法院就國家根據國際法應承擔的義務徵求諮詢意見,以保護未來世代的權利免受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

        什麼樣的法律諮詢題目會被提出? 2011年帛琉共和國總統曾經宣布會向聯合國提出尋求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的請求,訴求釐清國際法在氣候變遷下扮演的角色,但最後沒有正式提出。

        當時帛琉提出的題目為: 「在國際法下,各國有什麼義務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會造成或是持續貢獻於對於他國的嚴重損害?」

        另外有來自八個太平洋島嶼國家的27名法律學生於2019年初成立的「太平洋島嶼學生對抗氣候變遷」(
Pacific Islands Students Fighting Climate Change)組織,於去年8月做成題目設計的建議:「什麼是國家在國際法下保護現在與未來世代免於氣候變遷不利影響的義務?」

        針對氣候變遷的國際法院諮商意見即便沒有拘束力,但仍可帶來許多好處,例如整合國際法的各個領域,包括人權法與環境法;為執行《巴黎協定》採取更大膽的行動提供動力,以履行現有的人權義務;在氣候變遷的科學證據上達成共識;並為國際和國內氣候訴訟提供依據。

        最後,如果諮詢意見的議案成功通過聯合國大會的表決(這是最大的挑戰),並送入國際法院,仍然有獲得不如預期結論的風險,例如國際法院不願做出有實質意義的意見,或是做出不利於太平洋島嶼國家的意見。

        但最後一種情況的機率反而是小的,因為國家的氣候義務已經在越來越多國際人權機構、國際法學會、國內法院得到承認,例如在人權方面,聯合國已經通過決議肯認氣候變遷與人權的關聯(Resolution 7/23, 2008;Resolution 10/4);歐洲聯盟的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承認每個人都可能受到氣候變遷的各種影響;與國際法院同樣位於海牙的荷蘭最高法院在去年年底作出判決,承認「人民有免於受到氣候變遷威脅的權利」;2014年,作為聯合國多個機構的諮商單位的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在第76屆ILA大會雙年會通過決議,包括氣候變遷相關的法律原則(以下稱氣候原則)等四個文本,國家應盡職地(due diligence)避免、減少並降低因為氣候變遷引起的損害(
收錄於環報第68期)。

        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在2014年報告指出,海平面上升1公尺將有15%的太平洋島嶼消失,如果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沒有減緩,這很有可能成為本世紀末的現實。別忘記台灣也是太平洋島國的一份子,當太平洋上的海洋鄰國一個個面臨沉沒海底的危機,我們還能高枕無憂嗎?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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