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執行法律實現正義?
今年慘忍兇殺命案頻傳,加上小燈泡父親要求法官應判兇嫌死刑,使死刑存廢問題再次受到社會關注。
法治(Rule of Law),標舉法律的至高性,意味著任何個人或機構都不能凌駕、超越法律。但是,不爭的事實是,法治並不當然與正義相伴相隨。法治的一個重要意義與基本價值在於秩序與安定,儘管兩者經常面對例外。那就是在秩序與安定之外,人類的道德情感。人需要法律,但是人更難擺脫人情義理。並不是法律不外人情,而是法律應該與人情貼近。背離人類情感的法律,不足以形成秩序、帶來安定。
死刑的存廢,是一個嚴肅的議題。從湯英伸、馬曉濱、蘇建和等案例以降,台灣的宗教界、學術界、法律界與社會各界都對死刑的存廢發表看法,迄今仍難形成共識。
廢除死刑在人類文明的發展中是更文明的標誌。但在個案中,人們的意見經常存在矛盾。有些人反對死刑,或者精確的說,不正確的死刑。有些人則以為死刑對某些罪無可逭的人而言,是必要的,更是社會所需的。受害的人也應該得到慰藉。
台灣已經連續幾年名列未執行死刑的國家,被國際人權團體譽為民主文明的象徵。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本文無意就此妄加論斷,所關心的是法治及其可能。
光榮的記錄背後,隱含法治的代價。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0、461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但因為法務部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死刑在台灣實質上已經廢除。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而不依,嚴重程度已到涉嫌觸犯刑責的地步(刑法第127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有沒有權力不執行法律?不依照確定判決結果執行?本質上是一個法治教育的問題。
不執行死刑,或許有個人良心上的堅信,甚至在政治上是正確的。但是,以不執行法律實踐個人良知的確信,特別是對一個以執行法律為己任的公務員而言,是不是一個應該被容許或鼓勵的作法?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
死刑假如是不義的,那麼不執行死刑的公務員就是正義的化身,即使違背了當時的法律!但是,以人取代法律,卻又是法治社會所亟欲避免的!因為,除了死刑之外,其他不義的法律,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呢?
國家不能鼓勵任何國民以不執行法律實踐正義;負有執行法律的政務、公務人員更不能以身試法,否則法治教育將受到嚴重的戕害,法治社會之精神亦無以維繫。
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說,我們要儘量避免司法殺人,因此正確的司法判決益形重要;讓我們儘可能的致力減少死刑的發生,以為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