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30期:是廢棄物還是資源?

環品報導

是廢棄物還是資源? 但求無愧我心
5月底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揭露一件匪夷所思,嚴重違背常理的環境事件。水利署公佈之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一處約4-5公頃的農地(圓潭子段四筆地號土地),89年因盜採砂石形成的水池窪地被大量回填爐渣,造成水體、環境劇變,引起地方居民強烈反彈,組成「反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並訴諸立委、媒體。

孰料,中央水利署、環保署、工業局、農委會,高雄市地方環保局、農業局、地政局、經發局,相關單位轉了一圈,發現幾乎無法可管,缺少有效制止、管理的手段。由於事件所涉之廢爐渣,專業名稱為「轉爐石」,是「產品」不是廢棄物,因此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始作俑者是市值千億的國營事業中鋼,根據媒體報導,為了符合主管機關對「產品」的期待,中鋼以1頓5元的價格,販賣給萬大科技材料行,但另一方面,旗下子公司中聯資源卻又補貼業者1頓231元的處理費。

中聯資源的網頁上,舉歐、美、日、荷等國為例,認為爐石可再利用於產製水泥、瀝青混凝土骨材、施工便道、工程級配材料等用途,對環境保育與資源永續利用均有正面助益。網頁上洋洋灑灑列出34種爐石相關國家標準(CNS),一副政府有掛保證的樣子,但實際作為卻是大力補貼廠商「處理」,兩面做法讓人不禁對國營企業的誠信打上大大的問號?

試問,如果有所謂的「產品」價值,需要補貼處理業者嗎? 一個好的、正常的產品會丟到農地嗎? 一個沒有人要的東西,還稱的上是產品嗎? 路上隨便問個人,我想答案都會一樣,只當他是個垃圾,處理都嫌麻煩(所以要倒貼)。


再者,農地內水池池面呈現詭異藍色、散佈乳黃色漂浮物,一看就有問題。依照自來水法第11條所述,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其中第六款即為: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這些東西絕對是不應該出現於此,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大費周章解釋嗎? 擺明就是鑽法律漏洞,而且還鑽得不怎麼高明。

更可笑的是事件曝光後,環保署廢管處還煞有其事的以「環保署回應『政府縱容爐碴侵入高雄農地』」為題,發佈新聞稿說明「轉爐石」屬中鋼產品,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致造成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時,仍應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品之管理單位或產品使用受體之主管單位)負相關管理責任。講明了就是大家看著辦,本署管不著。

綜觀各部會裡面,最愛紙上論戰,鬥嘴鼓的就是環保署,但哪有這種自曝其短,惹人生氣的回應,對照新任署長魏國彥正在為「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整併奮戰,格外顯得諷刺。

自地勇案爆發、林益世索賄事件曝光以來,爐渣堆置問題獲得關注,背後結構性的問題也逐漸受到討論,然而修法進展緩慢,短時間內看來是暫時無解。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除了政府相關機關的顢頇與不作為讓人不滿之外,中鋼身為指標型國營企業,既然知道問題所在,就不能擔負起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企業社會責任涉及企業社會角色的演變,內涵愈來愈往環境永續、社會公平傾斜,不再只專注為股東營利。國際間強制要求企業揭露其社會責任的資訊,愈來愈有成為規範化的趨勢。

我們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揭露資訊,應該以企業作為的環境影響為內涵進行揭露,並予以公開,對於不實揭露的企業,課予一定的法律責任,才能達到企業與國家、個人共同完善社會的境界。

沒有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揭露就是漂綠。因此,所謂資訊強制揭露應該直指問題核心:要揭露什麼樣的資訊? 我們以為就是企業行為對環境的衝擊與影響。如果擴大來看,就是企業永續責任,除了環境以外,還要兼顧社會公平。中鋼爐渣案是中鋼CSR內化過程不良的典型案例,中鋼公司集團內網頁、文宣沒有揭露的訊息往往才是關鍵訊息,中鋼顯然是避重就輕。

中鋼公司曾獲選為企業永續責任的代表,應該積極站出來回應,妥善處理,而不是躲在背後,棄社會責任於不顧。

註:1974年制定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主要在於末端管理,2002年制定公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則強調資源回收利用,二法法律上有適用競合的情形,因此2004年環保署即開始研議兩法合一為「資源循環利用法」。行政院會去年7月已通過環保署擬具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但日前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委、民間團體等人針對法案仍有不少疑慮,仍未取得共識。


最終受傷的還是這片土地
(圖片來源: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及尊懷文教基金會)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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