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師相繼出現違法亂紀的現象,成為詐團的軍師或參與洗錢等等,究竟新一代的法律人出了什麼問題?一般都承認,法律教育的特質之一就是批判性思維以及法律意識的提升,法官、律師之養成,法律教育扮演主要角色。但是,當前的法律教育究竟傳達出什麼樣的價值與意識?在法律的技能與考試之外,或許,法律教育更重要的價值在於社會正義的思辨以及融入參與。就此,當前的法律教育是不是已經出現讓人擔憂的問題?
不可諱言,傳統法律教育在考試導向的驅動下,更少時間辯證或細繹個案的原委,從而印證法律理論與社會現實之間的聯繫,知悉其距離,掌握其原委。藉由每個個案的法律正義的實踐,法律人參與社會涓滴變革的進程,在公共性的領域為社會做出貢獻。這樣的法律教育理想,是否正在消退?
在社會快速變遷的過程中,在整體的教育體系與各個環節上,『法律』作為教育中堅的重要性,並未得到重視。塑造不易卻逐漸喪失的價值觀、合宜的社會舉止及其背後的考量、與自然環境的合一關係的建立等,都有賴訴諸一套價值指向、邏輯辯證、與時俱進的教育訓練。法律教育在法律系所呈現出專業訓練所需的複雜性與特殊性,在一般學校的教育,則是偏重實證條文與現實法律效力,難以培養現代公民所需的正義感、公正意識、負責任的態度。
當代社會比歷史上任何時刻都更需要重視法律。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律具有優越性,而是法律在批判性思維、道德論證、公民責任承擔等的作用,是教育所需的核心。法律的諸多原則若能納入教育的課程之中,不僅在法學院,在其他各個層級的教育系統,大學、中學、小學,施以程度不一的法律教育,使學生對於紊亂社會秩序的多元處境有所體認,知識疆域不受限制,對社會公共利益之需求做出敏銳判斷,是現代公民素養所必須,法律教育責無旁貸,但在教育決策體系卻失諸偏頗,使得法律的正義指引成為空谷足音或絕響,甚至有意無意的導致莘莘學子誤入歧途。
一個快速變化的社會,權利與義務更易流動、甚至流失其固有意涵,法律是民主演進過程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法律的扭曲必然造成社會的不公與失能,無法辨明或者辨明不得的窘境愈多,社會亂象愈頻仍,公民的內捲或不認同愈甚,不管自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治理,都會出現更多無法駕馭或控制的病徵,導致社會失序,甚至引發動亂。
先進國家的法治工程一直是社會不瀕危的重要政策。以歐盟為例,如何在歐洲社會內部促進對於治理合法性與尊重法治的文化,一直是重要的教育目標。通過將法律的內容納入各級教育的課程之中,教育從業人員、法律工作者、政策制定者,彼此之間可以更多合作,讓學生更融入變革中的社會規範並解其義,參與國家健康永續成長所需的各項領域。讓社會不公的問題得到更多的化解而不是更多的僵化糾結,是法律教育的重大功能,一個國家的公民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是國家合法性的根源,「負責任」的現代公民非法律教育無以培養,法律的複雜性及牽涉的價值衝突與因應,是現代公民所需具備的重要涵養。
美國行憲已經超過2百年,直到2005年,才由小布希總統在2004年12月8號簽署立法,把每年的9月17號定為憲法日,慶祝美國根本大法的誕生1787年9月17日,參加憲法大會的代表在費城的獨立廳簽署了美國憲法。依法,凡是接受聯邦經費的學校和聯邦機構,都必須在9月17號提供紀念這個日子的教材。
這是美國式的法律教育,以憲法為本,以憲法序言為傲。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譯文: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盟,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總體安康,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對照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美國的制憲代表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說過:「the study of the law is useful in a variety of points of view. it qualifies a man to be useful to himself, to his neighbors, to the public. 譯文:研習法律,從不同的觀點出發,都是有用的。對自己有用、對鄰里有用、對公眾也有用。」
對美國如此,對台灣亦如是。法律既是人造的,會隨時間而變化,以因應社會需要。法律必須內化到自己、延伸到鄰里,進而關懷適用於公眾,此即法律與我們周遭的所有環境因子都深具關聯,其重要性由此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