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1期:公正轉型就是具有人權視野的氣候轉型

汪洋中的一滴水

後代子孫的權利保障及方法
科學、道德、法律

應該說,如果不是氣候變遷,如果不是永續發展,如果不談共同的未來,人類社會還沒有那麼迫切的關注到後代子孫的權利(如果有的話),既有的制度(包括法律)也不會觸碰到這個議題。

從哲學上講,關於後代子孫的權利問題,是一個科學問題、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這是不同國家思考這個議題的差別所在。
由於環境變遷的時空變異性,在諸多社會制度與法律概念上,後代子孫議題的發酵,首先是在環境法,隨後在氣候法的領域出現。

就像在聯合國氣候大會(UNFCCC COP28)上,當主席、阿布達比石油公司執行長賈柏說出:科學沒有指出如何獲致世紀末不增溫攝氏2度或1.5度的方法。不管你同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但這個說法如果反應在後代子孫的權利與福祉上,可說是科學不處理倫理問題,也不處理道德問題,更不會涉及法律制度問題,科學最多只能指出:繼續燃燒化石燃料,繼續當前的消費模式,繼續以此現在的方式對待自然,那麼,氣候變遷的衝擊必然加劇,世紀末增溫也必然超過攝氏1.5度,人類必將遭致災難。

以環境基本權利反映後代子孫的權利?

深思一下世代之間的聯繫,媒介或許是歷史、或許是族群、或許是行之久遠的文化,又或許是某種生活習俗,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世代聯繫的不同要素,其共同基礎就是「環境」,尤其是自然環境。在特定時空下的自然環境孕育出不同的歷史、族群、文化、習俗,也因此,被視為當然的繁衍,就成為內生性的倫理,一種不言自喻的狀態。在不特別肯認或否認之中,成為驅動人類進步向前的重要力量。

但是,近代法律思想是以解決當前人類社會紛爭、維持既定社會秩序為主,那視為理所當然的繁衍的後代子孫之權利或福祉,並未成為法律規範的目的,但是否可以成為法律內生的義務?並不當然。後代子孫既尚未出生,並無具體主體可以接受或實現各種實定權利之可能與必要。上述世代傳承的基礎—環境,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聯繫。在法律體系上,被歸類為環境法的這個法律領域,就成為實現後代子孫權利與福祉的重要法律制度與根源。

儘管不能科學量測每個環境政策得以聯繫多少不同世代的多少人,但是概念上,環境基本權利關乎世代之間的基本人權與福祉,應該是合理且公平的前提假設。後代子孫的具體法律權利「提前」藉由環境的基本權利而在當代出現,並要求獲得實現,就是環境法的核心任務,也是體現這樣的環境法的目標實現的憲法與國際法的核心任務。

換言之,從後代子孫的角度,環境法及其相應的解釋,至少應該體現為「當代必須為後代做出正確的選擇」,儘管什麼是「正確的選擇」或許並無一定的標準,但是,這樣的權利要求應該是「有力」的,也是「有效」的。而這個時候,為後代子孫做出正確選擇就可能成為一個除了是道德命題之外的實證法律問題。所謂道德問題是法律之外,如果不據以實踐就會遭到普遍譴責的一種自願行為,不需要法律的強制就可以起到調整社會紛爭、建立社會秩序功能的作用。擴而言之,以環境法作為表彰的各種環境政策與環境行動,可以解讀為必須考慮後代子孫利益的道德義務,內生於法律的規範目的之中。

當代人的利益與後代子孫的環境基本權利

承上,即使承認後代子孫之權利與福祉應該反應在環境法的規範目的之中,但當代與後代子孫之聯繫並非總是順暢的,也並不是理所當然可以成就的。最大的爭點就在於「利益衝突」。當代所作決定不一定符合後代子孫的利益,氣候變遷、水資源、水壩、塑膠、毒性化學物質等等,每個政策、每個決定,加總起來,不一定可以成就後代子孫的「最佳福祉」,也因此,環境法的內生規範價值要如何實現,充滿不確定的挑戰。

當代人的利益通常以國家與企業的開發為後盾,專用名詞是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每個國家都需要發展經濟,每個族群都希望有尊嚴的社會地位。因此,各式各樣的礦產開採、水壩建設、森林砍伐、煤電廠、渡假村等等,就像森林被農墾取代,農墾轉為水泥住宅、水泥住宅蛻變為豪宅,在水岸、湖濱、高山矗立。經濟是當代人的需要,環境(假設)是後代子孫的需求,哪個重要?當代的政治如果是「人類為主」、「經濟掛帥」的政治,難道後代子孫的政治會是「環境為主」、「永續掛帥」的政治?或許是,或許不是。

在經濟掛帥的當代,訴求環境的人必須以抗爭、群眾抵制、遊說、投票等方式,乞求改變。在永續掛帥的後代,難道就不會出現同樣以抗爭、群眾抵制、遊說、投票等方式,訴求改變的經濟壓力?經濟的效益或有時間限制,就業也無法保證永久。就此,環境可以,顯然有其優勢。但是,要到達什麼樣的經濟條件,可以成就什麼樣的環境?其實並無標準答案。某種程度,這就是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巨大落差,經濟或環境的當代與後代之爭,也有地緣上、歷史上、甚至自然條件上的差異。

從時空的角度,有些環境的破壞有恢復的機會,有些則難以逆轉。在修復與客觀滅絕之間,也會有其科學上的爭論。這意味著:在當代與後代的經濟與環境辯證過程中,科學並不一定可以得出解答,反而應該訴諸道德義務與倫理要求,而後者如果是內生於法律之中,可視為法律進化的表現。

環境的基本權利被聯合國承認的很晚,遠在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承認諸多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之後的2022年,才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甚至尚未有一個「多邊環境公約」肯認「環境基本權利」,可見其步履之艱辛與實現之困難。人們總是習慣於眼前的既定模式,政客與企業追求眼前的利益,自然資源看似無窮盡,留待後代處理之觀念普遍存在於當代。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從1970年「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的美國環境運動可以激發超過2千萬人參加,但現在即使有超過8萬人參加在杜拜舉行的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依舊談不出一個「像樣的」氣候變遷解決方案。時代在退步,當代人正在「謀殺」後代子孫,悲劇正在發生。

環境法表彰的環境是後代子孫的生存所繫,即使後代子孫尚未出生,一個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不但符合當代人的利益,也是後代子孫所必須。透過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所聯繫的當代與後代的世代利益,應該成為顛仆不破的法律正義,也是各國憲法及國際法的價值所在。假如問題是:後代子孫有無一種內生於當代法律內的道德權利?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簡言之,乾淨、健康與永續的環境,是世代之間共享的權利,不生比較之問題,也不產生誰的利益大,誰的利益小的問題。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可以視為連結出生之前與之後的不同世代人權的橋樑與基石,也因此,維持或維護此一環境基本權利並不侷限於當代出生之後,也及於當代之後出生的世代。也只有在此視野下的法律體系,才有資格稱為具有永續性的法律體系。

後代子孫權利的奠立在於環境

如上述,在傳統哲學思辨中,未出生者無權利,幾乎是共識。生物體不論,人類也是如此。後代子孫權利之享有與保障,如果不是空中樓閣,就必須與當代有所聯繫。當代人之利益「傳輸」或「傳導」到以後的世代,被視為重要媒介的「精神」,也要有物質基礎,那就是環境,而且必須是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有物質基礎的環境基本權利,不但不只是道德理性推演下的道德權利,而且是法律的內生規範,由環境法、憲法、國際法所確立。而以環境基本權利傳遞的「精神」,更是有理有據,當代既可享有,也可傳遞到後代,成為利益共同體。此一利益共同體,甚至是未來政治共同體的基礎。未出生的後代,儘管並無具體之出生利益,也不會因為沒有權利保障而受害的過時見解,將可一舉突破。

世界文化遺產或自然保護區都是「從過去到未來」一體保障的權利。這是從當代延伸到未來的權利保障概念,不是以當代的利益為限,還包括後代子孫文化與自然的利益,也一樣保障。在後代子孫權利問題上,藉由乾淨、健康、永續環境基本權利在時空演進過程中的進一步保障,可以連結人與環境的關係,這裡的「人」,包括當代與後代,乃成為邏輯與論理之必然。此一理論與實踐將會證明,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基本權利包括後代子孫的利益,必將成為「永續」的最佳法律制度保證。

氣候變遷以及所有環境外部問題,都可說是過去世代未能考量當代的結果,如果當代繼續放任情況惡化,必將損及後代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建構當代與後代子孫環境基本權利的共同保障,不僅必要,且可說是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

個人主義的哲學思想可從上述的理論建構得到更個別化、更正當化的驅動,國家亦同。從經濟掛帥、化石燃料驅動的歷史階段,邁入環境為主、再生能源掛帥的時代,科學不能再給我們什麼樣的助力,重要的是法律概念與制度設計要隨之改變,這也才能回應COP28主席賈柏的疑問:怎麼達成不增溫1.5度的科學懷疑。其實,他懷疑的可能不是科學,而是人類社會的法律適應能力。從化石燃料轉型到哪裡?後代子孫當然有其一份,能不承認其權利乎?!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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