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1期:環境政策與人權

汪洋中的一滴水

是誰把火帶上玉山?
一、隆起

在更新世初期的某個時間點(3 百萬年至1 百多萬年前),菲律賓海板塊上的火山島弧(海岸山脈前身)與歐亞大陸聚合、受阻並劇烈擠壓,臺灣島因而自海底隆起,其後的一百萬年內臺灣島面積不斷擴增,而地形亦不斷隆升,使臺灣擁有東北亞最高峰--玉山(海拔3,952 公尺)。

二、冷杉

大約在250萬年前,全球氣溫開始下降,氣候帶的境界南移,此時分布於歐亞大陸的較高緯度的冷杉開始向南遷移,臺灣冷杉藉由臺閩陸橋通過海峽擴散到臺灣。

臺灣冷杉分布於海拔 3,100 至 3,600 公尺間,玉山箭竹則是草地被的優勢種,他們是過去冷杉林遭遇火災後的先驅植被。冷杉林以下主要是鐵杉、雲杉林,樹冠以下除了灌叢的玉山杜鵑,還可見玉山及阿里山鬼督郵等草本植物。受氣候變化、溫度升高的影響,近百年內台灣冷杉向上海拔發展了15公尺。

這裡的樹冠可見一些高山鳥類例如煤山雀、灰頭花翼等,哺乳類如白面鼯鼠,林下的石縫是山椒魚的棲息地。

三、Tongku Saveq

布農族將玉山稱為Tongku Saveq(東谷沙飛)。傳說中提到:洪水來臨時人類倉促逃難,沒有火種也沒有糧食。正危急時,隱約看見北方的另一座山頭(卡斯山)有燃燒的火,但是隔著滾滾洪水,人類用無計可施,於是謙卑地向同在山上避難的飛鳥走獸求助。所有大型的哺乳類動物都無功而返,最後是凱畢斯鳥(紅嘴黑鵯)為人類帶來光明與希望。紅嘴黑鵯全身黑色,唯獨嘴與腳是紅色,據說就是取火時被火燒傷所致。後來在東谷沙飛的南邊出現了一隻巨蟹,
紅嘴黑鵯潛到水底將大蟒蛇攔腰剪成一半,大水因此退去,世界恢復太平。

四、八通關古道

1874年牡丹社事件喚起天朝上國的主權觀。隔年1月,總兵吳光亮奉沈葆楨之命,率兵2000餘人由林圮埔(竹山)開山東進,經大坪頂、鳳凰、牛轀轆(原隸鹿谷1955年改隸水里現稱永興村)、茅埔、楠仔腳萬、東埔社心、八通關、大水窟、終點為璞石閣(玉里),在同年11月完工,路寬6尺。

五、攻頂者

人類喜歡在新發現的土地做記號。1896年,台灣改幟為太陽旗的隔年,首批「登山者」出現在玉山周邊。第一名究竟是德國人或是日本人,並不是非常重要,「八通關上玉山」的路線在此時確立,當時花17天的行程,現在居然只要1天,一般上班族周休二日便可成行。1926年日本人在3402公尺搭建的簡陋山屋,到2000年已經成為有90個床位的山莊。平日90人,假日150人是玉管處設下的攻頂上限,天天爆滿。

六、神山浩劫

2021年5月16日至27日,玉山事業區第52林班杜鵑營地發生森林火災,農委會林務局指出,火場內多為臺灣二葉松、臺灣鐵杉、臺灣冷杉、刺柏、玉山杜鵑及玉山箭竹等,都是輕質或具油脂的林木,加上地面落葉層又厚又乾,因此火勢延燒速度快,森林火災延燒12天、總燒毀森林面積超過70公頃。

杜鵑營地海拔3150公尺,為日人延續八通關古道所建「八通關越道」之中途站,基地平整,避風良好,水源位於東側小溝約5分鐘步程,同時在東向另有一絹絲瀑布水質極佳。

七、500年與28

有研究者指出,台灣在3000公尺左右的高山地帶,可能平均每500年會發生一次天然的火燒。玉山上一次大規模火災是在28年前(1993年),發生在海拔2610公尺的塔塔加鞍部(玉山事業區第24林班),從1月6日延燒到14日,面積299.4公頃,損害樹種,包括台灣二葉松、台灣赤楊、紅檜、台灣扁柏;事後的復舊造林,在高山稜線上種植6公頃的台灣雲葉,作為防火林帶,以阻絕林火擴燃到珍貴或造林樹種。

1993年塔塔加鞍部的林火究竟是天然或人為形成?在當時的報導或事後的研究中並未提及其成因。

八、火的時代

1954 年,美國人類學家洛倫·艾斯利 (Loren Eiseley) 將人類本身比作火焰--四處擴散並改變我們接觸到的任何事物。

2019年亞利桑納州立大學生命科學院的Stephen J Pyne教授出版<火的簡史>( Fire: A Brief History)。「人是獨特的用火生物」,Stephen教授在書中指出,過去一百萬年來,人類面臨的困境一直是如何尋找更多可以燃燒的東西,工業革命後,新的燃燒方式出現,明火不斷被除去,先是內燃,然後是電,加上化石燃料的使用,人的燃燒不再受限於燃料,而是受限於「匯」(sink),也就是陸地、海洋、空氣吸收其副產品的能力。

新的燃燒不再受制於舊的生態制衡。它可以在乾旱和洪水中日夜燃燒、冬夏燃燒。它的指導節奏不再是風和太陽、生長和休息的季節,而是人類經濟的榮枯。

<火的簡史>一書也論述了人與火的共通性與競爭關係,兩者都是依靠破壞地景來延續自身的生存,當火燒得越多,人類可用的資源就越少,因此殖民者總是要禁止原住民的火耕習慣,因為那損害了他們的財產,他們也嘗試控制自然的野火,但往往失敗。

九、自然之火vs人之火

森林野火可以分為兩種,自然的與人為的。在全球範圍,九成的森林火災是由人類造成的,在台灣這個數據更高,根據林務局2021年3月公布的近八年國有林地火災原因推測,台灣有98.1%的森林火災是人為的,只有1.9%是自然因素。

Nature Geoscience雜誌” The complexities of wildfires”(2019)一文指出,野火是地球系統的自然組成部分,自然發生的火災對植被生長很重要。定期的燃燒有助於抑制枯死和易發生火災的植被(燃料)的堆積,並釋放儲存在森林地面枯枝落葉中的養分。在穩定氣候且未受干擾的生態系統中,野火燃燒和植被生長之間建立了動態平衡。野火透過影響植被高度、生物量和優勢功能來塑造植被格局。因此,火成植被(fire-prone vegetation)景觀不太容易發生可能破壞當地生態系統的強烈火災。數千年來,世界各地的許多原住民一直在使用火作為管理土地的工具,這可能是受自然界中這些過程的啟發。

火災影響植被、土壤和水資源。人為氣候變遷會加劇火災的影響,因為它會增加木本植被的死亡率,加速野火燃料的積累並幫助火勢更快蔓延。長期衛星觀測表明,火災季節正在延長。下表顯示人類如何影響森林之火。

 
火變量 自然因素 人為因素 火情影響
風速 季節、天氣、地形、地貌 氣候變遷、地貌變化 火勢蔓延程度
燃料連續性 地形(坡度、岩石、風向)、河流與水體、季節、植被(類型、年齡、狀態) 人為障礙(道路、防火林帶)、棲地破碎、外來草種、土地管理(區塊燃燒)、滅火  
燃料累積量 喬木/灌木/草類覆蓋、自然干擾(如昆蟲、霜害、風吹)、草食動物、土壤肥力 放牧、木材收穫、種植外來物種、滅火、燃料處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蓋(森林砍伐、農業、造林) 火災強度與嚴重程度
燃料水分 季節、降水、相對濕度、氣溫、土壤濕度 氣候變遷、土地管理(伐木、放牧、區塊焚燒)、植被類型和結構(物種組成、覆蓋、密度)  
點火因素 閃電、火山、季節 人口規模、土地管理、道路網絡、縱火、一天中的時間、季節、天氣條件 火災的次數和時空模式
人為火災的傳播速率比自然也火更快*
製表: David M J S Bowman等(2011),The human dimension of fire regimes on Earth。中文翻譯: 環報
*此點為本報補充,參考Tess Joosse(2020),Human-sparked wildfires are more destructive than those caused by nature,發表於Science

十、近代對森林火災的「滅火意識」的成形,以美國為例

黃石國家公園成立於 1872 年,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1886 年美國軍隊被指派負責保護公園。指揮官認為道路沿線的人為火災構成了最大的威脅,陸軍將集中壓制這些火災。當美國林務局於 1905 年成立時,撲滅其管理的森林保護區內的所有火災成為林務局的首要任務。一些林務員質疑這種壓制政策的成本效益,然而,1910 年發生餘愛荷華州與蒙大拿州的大面積火災鞏固了林務局作為首要消防控制組織的地位,直到 1960 年代後期,滅火仍然是所有聯邦土地管理機構的唯一消防政策。

該政策在 1960 年代開始受到質疑,當時人們意識到加州的森林中開始找不到新生的巨型紅杉,因為火是它們生命週期的重要組成部分。1964 年荒野法案的通過鼓勵允許自然過程發生,包括火災。此後,國家公園管理局在 1968 年改變了政策,承認火災是一種生態過程。只要火災可以控制在管理單位內並達到管理目標,就可以允許火災繼續進行。政策逐步從滅火走向林火管理。

十一、究責

玉山森林火災期間,除了滅火的森林護管員外,還有一種特別身分的人,就是檢察官,其目的是「蒐證」。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一定會求償。初步估算,除了陸空人力動員、油料、物資,還燒到一大片一九八二年的造林地,高山造林成本高,『求償恐怕會破億』,這還不包含難以估計的生態損失。」

可以想見,在接下來的民、刑法庭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森林法第53條放火燒毀森林罪,將被熟練的操作,構成要件最大的癥結只有「踢翻爐火」是故意或過失,而賠償金額就要看林務局的計算方式。

玉山的浩劫將以一到五人的牢獄之災與巨額賠款(可能破產)告結。究竟「是誰把火帶到山上?」的問題,則無人聞問。

事實上,氾濫的燃燒,恐怕才是惹火上山的主因。燃油引擎發動了壓路機,車行馬路一路鋪上1100公尺的東浦登山口,也就是喬建中等人入山的地方,再往上到2500公的東埔山莊,也都可以開車進入。最高的登山口塔塔加鞍部,已達2600公尺。便利的山,帶來隨便的人,帶著一組卡式爐便要入山享用一頓高級餐廳的冷藏小籠包。

森林法第9條規定,森林內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應取得主管機關,也就是林務局之同意,不知林務局是否曾行使法律賦予的否決權,為易燃的高山針葉林留下「無路」的阻隔方法,當山林少了路,多了原始的危險,當登頂的時間從半天延長為三天甚至十天,或許就能將人的火阻絕於更低海拔之下。

因此,氾濫的燃燒實際上與林務局的責任(作為、不作為)密切相關。

十二、重新思考台灣森林的人火關係

(一)日據時期<台灣森林令>--殖民者對火的意識與控制

大正8年(1919年),總督府以律令十號公布<台灣森林令>,取代<關有林野與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以及<台灣保安林規則>。<台灣森林令>首次規定了森林行政體系的火災控制義務,在其子法<森林主事職務心得標準>中規定,「若森林及其附近有火災之時,森林主事須立即到現場進行延燒之預防,若有延燒之虞,應立即向廳長、郡守或支廳長稟報,並接受其指揮。」(參考洪廣冀、張家綸,<近代環境治理與地方知識,以台灣的殖民林業為例>,《台灣史研究》第27卷第2期,109年6月)

(二)驅除<森林法>中的殖民幽靈

當林務局正義凜然的拾起算盤,開始計算森林價值、消防費用的時候,某種異樣的違和感雲霧浮現,揮之不去。細看原來是殖民者的幽靈依舊盤據在林務局的滅火思維中。

從林務局頒布的「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109年版)可知,林務局認定所有的樹木都是「國有財產」,因此當發生森林火災時,就要不顧一切派遣消防人員/護林員滅火,不需評估周邊是否有密集城鎮、撲滅行動是否有效、施放阻燃劑對森林生態的影響,滅火者的生命安全等等因素,進而判斷滅火是否有必要性。這種護林優先的心情,是不是充滿殖民遺緒?磨刀霍霍揮向個人的同時,對於自身控制森林道路數量的職責卻忽略不計,任意放行,濫權之極致莫此為甚。

當然這也與我國<森林法>在台灣施行70多年來,在森林火災的對應上,完全未考量台灣的地形地貌環境、對1960年代美國林火政策轉變、原住民土地權利被承認、近年氣候變遷影響趨勢絲毫沒有任何回應,立法的怠惰造就了行政的因循,其結果就是一場神山浩劫中,以林務局汲汲營營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卻無濟於事做為了結方式的荒誕劇。

(三)面對森林之火:減少道路,恢復荒野,區分自然之火與人為之火,承認野火的生態意義,並以消防者的生命為第一優先

「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對於森林火災特性的定位僅有破壞性的面向,而忽略其自然創生的特性;人為之火與自然之火在該業務計畫中全無區分(當然,兩種火在化學性質上沒有不同,但在因應方法上有所差異,例如針對人為之火可透過減少道路、減少人跡的方式加以抑制。);業務計畫更無法區分森林的類型、區位,而對於是否需要滅火做出判斷,「完全撲滅」的政策只能說明林務機關與時代脫節、不思長進、對於消防人力、國家經費更有濫用之虞。

玉山的形象廣泛運用於商業與政府廣告,被塑造為台灣精神象徵,台灣的富士山的地位逐漸確立(雖然對於布農族來說早就如此),神山之浩劫竟不能喚醒一點點統治者對山林政策思維的反省與轉變,對自然來說可惜之極、對整個國家來說可恥之至。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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