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50週年,今年的主題是「氣候行動」(climate action)。
氣候變遷帶來極端氣候,夏季酷暑越來越難忍受,颱風與水患變得更頻繁,強度也增強,冬季則可能面臨更長的乾旱,影響水資源的供給,城市首當其衝,迫切需要採取氣候作為。
樹木是幫助城市對抗氣候變遷的最佳夥伴,而且樹很公平,不論窮人富人,各種動植物,都可以享受樹的遮蔭。
樹也帶來景觀之美與其他多種利益,是實現永續發展目標第11點—永續城市不可或缺的要素。正所謂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樹是我們想要留給未來世代最重要的資產。
作為台北市最早的環境公民團體,我們看到台北市是一個樹木資源既少又分配不均的城市,除去周邊山區與河濱等自然保留區,在所謂的都市蛋黃區,每個人享有的樹冠覆蓋率非常低,許多行道樹因為樹穴太小,或是樹冠修減太頻繁而無法健康生長,颱風一來就遍地倒木,存活率極低。
樹是一種固著在土地上的生物,根系深入土壤,並在經年累月生長的樹根毛系上、樹幹的空洞上、繁盛的樹冠上形成生態系。年年更替的行道樹是沒有辦法有效融入環境、成為環境、並形成生態系的。把樹當成造景的道具,那是對生命的褻瀆。
「一個樹木無法變老的城市,不可能成為人類宜居的城市」,秉持這個理念,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將在台北市,我們所在的城市,發起一場「樹的市民運動」,為所有台北市的樹木爭取生存權利,也為市民創造更多寶貴的綠色資源。
為什麼是樹?
美國加州在2017年通過AB-1530城市森林法案(Urban Forestry Act),指出樹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可以作為參考:
(1)樹木是城市環境中的重要資源,也是城市居民與大自然的重要心理聯繫。
(2)樹木是我們城市中寶貴的經濟資產。幫助維持或增加財產價值,促進城市的商業發展和吸引新居民,並有助於創造就業和業務增長。
(3)樹木透過遮蔭和濕度來調節極端氣溫,並影響風向和風速,減少建築物的供暖和製冷能耗,在節能中發揮重要作用。
(4)樹木清除空氣中的懸浮微粒並淨化空氣,直接減少空氣污染。
(5)樹木有助於減少噪音,為鳴禽和其他野生動植物提供棲息地,減少地表徑流並保護城市水資源,同時提高城市社區的美觀生活品質。
(6)在城市種植的樹木可以固碳並減少能源消耗,有助於達成都市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除此之外,樹木也有助於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包括減少氣喘發生機率 ,並有助於注意力集中 。
台北市有現在有多少樹? 是多還是少?
計算台北市的樹木數量會是一個難題,因為台北市有大約一半的面積位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除非用空照圖推估樹冠面積,否則難以估算樹木數量,如果要精準計算樹木的數量,挑戰更大。
即使我們只看人口稠密的「市區」的樹木狀況,但要如何定義市區呢?
基於台北市四面環山的地理環境,我們採用「平地」與「山坡地」作為區分標準,這也符合法規與現實的情況: 坡度5%以上山坡地受到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法規限制,是「原則禁止開發,例外准許」的範圍,發展有限,人口密度也相對較低,即便是人口密集地區的山坡地,例如信義區的象山、公館的蟾蜍山也是如此,因此,將「平地」等同於「市區」,是合理的推論方式。根據台北市都發局測量結果,台北市271.8平方公里面積中,116.9平方公里為平地,154.9平方公里為山坡地。
針對市區有多少棵樹,台北市政府沒有精確的統計資料,顯示迄今為止,官方並無可為公信的科學方法,但台北市公園管理處曾在107年發布的新聞稿中指出: 「台北市行道樹8萬7千餘株,加上中央機關、私有開放空間,已超過10萬株樹木,每天淨化空氣、提供優質景觀,是本市重要資源」,雖然這份新聞稿並沒有公佈其計算方法與依據,但我們可以推估台北市除去山坡地後,相對人口稠密的市區有大約10萬棵樹。
一般平均樹冠投影面積如以16平方公尺計算,相當於1.6平方公里,佔台北市平地(市區)面積1.3%左右,與前面提到科學家建議的20%的樹冠覆蓋率相距甚遠。也就是說現在台北市的樹木數量是遠遠不足的。
台北市的市區應該種多少樹才夠?
台北市的市區面積116.9平方公里,如果要達到20%的樹冠覆蓋率(23.4平方公里),必須要種下大約150萬棵樹。
以30年為期, 2030年前在市區植樹50萬棵,2050年達到150萬棵
對於植樹,全球各地的城市都提出野心勃勃的計畫。義大利米蘭預計要在未來 12 年間,種下 300 萬棵樹,每年將能吸收 500 萬噸的二氧化碳、緩和氣候變遷,同時淨化城市中的空氣汙染、提升市民健康,並將將氣溫降到攝氏兩度。
英國曼徹斯特則計劃為每位居民都種下一棵樹;澳洲墨爾本預計要在 2040 年前,讓樹冠覆蓋率翻倍;紐約市則將種下一百萬棵樹。作為首都與首善之區,我們也要訂下台北市未來的目標。考量到台北市目前的城市建築密集度比上述城市擁擠得多,而隨著房屋老化,都市更新速度將越來越快,因此,以每五年種植5萬棵樹,從2020年起,到2030年前,種50萬棵樹,2050年達到150萬棵樹,應是合理、可行的目標。
除了要照顧好既有的10萬棵樹以外,2030年以前新植50萬棵樹,相當於每年種植5萬棵樹,可以在2030年將台北的樹冠覆蓋率提高4倍,擺脫可悲的1.3%,突破5%的小關卡。
*世界各國樹冠覆蓋率(按英文市名字首排列)
阿姆斯特丹 |
波士頓 |
劍橋 |
開普敦 |
法蘭克福 |
日內瓦 |
約翰尼斯堡 |
20.6% |
18.2% |
25.3% |
13.4% |
21.5% |
21.4% |
23.6% |
|
|
|
|
|
|
|
神戶 |
倫敦 |
洛杉磯 |
邁阿密 |
蒙特婁 |
紐約 |
奧斯陸 |
9.4% |
12.7% |
15.2% |
19.4% |
25.5% |
13.5% |
28.8% |
|
|
|
|
|
|
|
巴黎 |
西雅圖 |
新加坡 |
雪梨 |
坦帕 |
多倫多 |
溫哥華 |
8.8% |
20% |
29.3% |
25.9% |
36.1% |
19.5% |
25.9% |
10年內台北市有地方種下50萬棵樹嗎?
種下50萬棵樹大約需要8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在地狹人稠的台北市,這些土地要去哪裡找呢? 我們提出三個方案:
一、妥善利用公有閒置空地
台北市地政局於104年全面清查台北市轄區內非市有、非市管之閒置公有空地,共計16,153筆,面積 54.56平方公里。如果其中十五分之一規劃用於種樹,就已經滿足所需土地。
二、落實公園預定地
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目前台北市的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為14.6平方公里,約佔全市面積(271.8平方公里)的5.3%。
有一些資料將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統稱為「綠地」,這是不正確的稱法,因為體育場所、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以人造建物與水泥鋪面為主,除非變更計畫,無法期待種樹,所以台北市的綠地面積比例實際上遠低於5%。
台北市規劃中的綠地為0.8平方公里,實際綠地為0.6平方公里。
最後是公園。在台北市,規劃中的公園有12.8平方公里,目前實際存在的公園僅為6.7平方公里。
依照民國91年公布的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一公頃以上公園應有30%的喬木覆蓋率,已規劃但尚未建設的公園用地共計6.1平方公里,如果切實執行,30%就有1.83平方公里可用於種樹。
延伸閱讀: 綠地並非多多益善?都市計畫法綠地政策的再思考
民國77年臺北市政府通過一份都市計畫,要在士林官邸旁興建21號公園,於是徵收了萬寶紡織位於21號公園上的土地及廠房。但是台北市政府徵收土地後,並沒有在都市計畫期間內完成公園的工程,依都市計畫法83條,萬寶公司可以用徵收價格買回土地。但是台北市政府拒絕萬寶買回,萬寶不服,於是雙方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訴訟歷經三次更審,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判台北市敗訴,萬寶終於可以買回土地。
訴訟的主要針點之一是,如果讓萬寶買回被徵收的土地,就等於讓21號公園少了一塊綠地,會不會造成公益的重大損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持否定見解,法官認為萬寶紡織士林廠房附近有許多綠地,且士林區綠資源面積13,794公頃,平均每人140.43平方公尺,是台北市之冠,而本件土地面積僅0.7759公頃,占士林區綠資源面積比例僅萬分之2,對士林區以及台北市居民來說,不致有重大影響。而且目前公園裡的植栽等地上物,都可輕易搬動,步道的價值也不高。結論就是,公益損害輕微,與土地的價值比較,不成比例。
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可以贊同。憲法保障財產權,人民的私有財產不可以任意被侵犯。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要求政府遵守計畫期間使用土地,就是為了確保國家徵收土地的正當性。臺北市政府想要以「公園已經建成,拆除將侵害公益」為由,規避都市計畫法的規定,當然要接受法院最嚴格的檢視,才能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不過,法院對於「綠地」的思考顯然還要進一步商榷。 |
三、都市更新釋放空間
目前台北市的實際建蔽率高達85%,未來在都市更新推進下,建築物建蔽面積將退縮,建物本身將抽高,留下更多法定公共空間進行綠化,其中也有一定比例要種植喬木,將成為達成都市綠覆率目標的一塊種要拼圖。
台北市的樹木有受到好的照顧嗎?
前面提到,台北市在平地市區約有10萬棵樹,其中2050棵是受保護樹木,8.7萬棵是行道樹,大安森林公園則有近6千棵樹。
關於行道樹的規範,規定在民國86年版的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第12章行道樹(路樹)栽種標準;公園樹木的種植規定於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管理則由95年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受保護樹木則有104年通過的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新建建物的綠化植栽規定於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行道樹遇到的挑戰往往是樹穴的設計與施工,樹穴太小則根系無法承受樹冠重量,颱風天遇強風就容易頹倒,或是工廠商用混凝土鋪設透水磚底部,造成不透水,以及混凝土填滿樹穴,讓樹根無法呼吸,也會造成樹木死亡。關於樹穴的標準,在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只規定掘穴「宜深宜寬」,但具體細節闕如,反而是105年通過的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更具體而值得參考:
單獨植栽穴面積,大喬木四平方公尺以上,中喬木二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帶狀樹穴面積,單株大喬木二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單株中、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且帶狀樹穴寬度至少一公尺以上。
其次是樹木的修剪,每年7、8月的颱風季節前,市政府都針對上萬棵公園路樹進行修剪,尤其是在2015年蘇迪勒颱風吹倒5000多棵樹後,更是如臨大敵。過去經常可見樹木被「剃光頭」的情形,不但樹葉掉光,連枝幹也被大刀闊斧地斷頭截肢,104年台北市政府公布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對於修剪方是有比較明確的規範,例如每季修剪業量不得超過25%等,但實際落實狀況有待觀察。
最後是最珍貴的受保護樹木,104年6月森林法修正,新增「樹保專章」,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普查轄區內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並列冊加以保護。如前所述,台北市有2050棵列冊的受保護樹木,台北市也在92年就制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但實際上在遇到私人產權或開發建案時,受保護老樹往往只有被移植的命運,而看2008年遭移植的松菸老樹,當年整個松菸共有約600棵樹木遭移植,如今還存活的僅剩205棵,存活率僅1/3。
如何營造更好的法規環境來照顧台北市的樹木?
針對特定樹木的保護固然是一項進展,但是如果只保護老樹,而不照顧一般非老樹、新樹、幼樹,並且讓它們好好生長,以後又怎麼還會有老樹?
如果要照顧好全台北市的樹,我們有好多觀念需要翻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當我們認知到樹木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的重要性,我們就必須用更「平等」的角度來看待這個為我們的生活提供重大利益的物種,認識到樹是值得居住在台北的我們尊重的生命,而不是可以任意砍伐、移植、胡亂修剪、或限制生存空間的「景觀裝飾品」。
因此,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應該草擬並通過亞洲第一個「樹權自治條例」,承認並保障集體的樹的權利,包括都市規劃中保留給樹木的空間、樹穴的設計如何讓樹木有足夠空間可以在未來成長到成熟大小,修剪維護上如何讓樹木能夠自然生長,以及移植與砍伐之前的必要審議流程等。
此外,城市裡的樹也要有個別的權利,除了上述森林法的樹保專章得以作為動力之外,在現有的樹木保護條例基礎上,可以深化尊重樹木生命的價值觀,仿效美國柏克萊大學的作法,在老樹的生命消失後,仍然保存在原地,其軀殼將繼續為生態創造價值,並孕育新樹,成長茁壯。此外,居民對於自身社區的個別樹木也有一定的照顧管理權,目前台北市已有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在樹權自治條例下,或可衍伸成為樹木「代言人」的角色,為受長期照顧的樹木之權益上法院,捍衛樹的權利。
2020「台北樹木永續城市」市民宣言_草案
在本文的最後,我們嘗試提出「台北樹木永續城市」市民宣言_草案,表明本市市民希望台北市成為樹木永續城市的期望,並要求未來每一位當選的市長都能致力推動。
草案內文--
作為台北市民,我認識到:
第一, 樹是城市中的重要資源,也是城市居民與大自然的重要心理聯繫。樹木提供蔭涼並調節濕度以及影響風向和風速,在本市適應極端氣候與節能中發揮重要作用。樹木有助於減少空氣污染與噪音,為鳴禽和其他野生動植物提供棲息地,減少地表徑流並保護城市水資源,並提高城市社區的審美生活質量。
第二,足夠數量且健康生長的樹木,是本市實現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11項—永續城市的最重要關鍵。
第三,研究顯示一座城市要有40%的樹冠覆蓋率,才能抵銷柏油路發散的高溫,但即便覆蓋率只有20%也足以為城市降溫。為實現此目標,台北市的平地地區必須在2030年以前種下50萬棵樹;在2050年以前達到150萬棵樹。
第四,台北市的土地有限,而樹木必須健康成長到一定尺寸,才更能發揮生態價值,因此行道樹每年死亡率應以維持5%以下為目標。
第五,老樹聯繫每一代台北市民的記憶,並隨年月在地底的樹根部、樹幹的孔隙空洞到樹冠層形成新植樹木不可取代的生態系,應該獲得加強的保護,並應盡可能讓老樹留在原地,即便是生命力相對衰弱的老樹。
第六,為了確保上述目標的實現,呼籲本市政府應草擬「樹權自治條例」。
第七,樹權自治條例應指出: 樹不應該被當作無生命的物看待,樹必須被視為法律的主體,包括在人類財產管理的相關法規中。
第八,樹權自治條例應訂定樹木永續城市目標,2030年以前在平地種下50萬棵樹;2050年以前達到150萬棵樹,並維持每年死亡率低於5%。
第九,樹權自治條例中應規定成立樹木治理委員會: 由專業的樹木專家、關心樹木的非政府組織(NGO)、市民與市政府員工共同組成,並建立樹木保護的決策流程,包括制定植樹計畫與修訂植樹護樹的相關技術規範,定期檢視都市樹況並公開周知市民。
第十,樹權自治條例應建立機制,讓人民有機會成為其生活範圍周邊特定樹木的照顧者與訴訟意義上的代理人,當樹木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為該樹木提起訴訟,主張樹木權利。
第十一,樹權自治條例中應為每位台北市民保留每年50元的城市種樹經費,期能永續維護樹木生長,為下一代累積城市的永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