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75期:台灣將成為新的塑膠廢棄物進口國?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生態價值如何落實在刑事司法
       壞環境的刑責(金錢與自由刑)如何設計,是遏止環境犯罪的核心要素,如果環境價值遭到低估或忽視,不但不能發揮效果,反而更會提供犯罪者誘因,鋌而走險。人類世下的刑事司法,是否、如何彰顯環境的價值,就成為重大之挑戰。
 
       以森林盜伐案件為例,台灣森林法對於犯罪者處罰的法律規範即屬欠缺對「樹木生態價值」思考的例證之一:
 

一、罰金與「贓額」掛勾,但「贓額」是什麼?

 
森林法52條第1項: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 ……
 
        「贓額」這兩個字只出現在森林法,一般實務判決將之視為「犯罪所得」,可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現52條)所載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金,其贓額之計算,以原木山價為準,如係已就贓物加工或搬運者,自須將該項加工與搬運之費用,扣除計算。
白話文: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贓額計算,是用樹木的材積市價扣除對樹木加工(例如已經請人進行初步處理)或者搬運(例如租車運木材的費用1萬元)後的淨所得。
 
       在這樣的解釋下,一棵樹或一片森林還「活著」的時候,原可提供的生態價值全部都被忽視了,包括碳吸存、淨化空氣、涵養地下水、調節雨水、保護土壤、增加地力等環境效益
。光從表面看,就知道樹木、森林的環境生態價值嚴重遭到忽略,完全體現了「人類」的利益,包括「竊盜者」的利益,荒謬至極。

       森林法在105年修正第52條,新增第3項:「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及第4項「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很快的,106年監察院就在106司調0034號調查報告針對「珍貴木」做出進一步解釋:「所謂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詳附件一),即經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已非單純之森林產物,而係具生態價值屬全民共享之珍貴自然資產,森林主管機關應善盡保育、保護之責。」

 
       雖然森林法終於提及樹木的「生態價值」,但僅限於「貴重木」,而不及於其他樹木,已屬為德不卒。因為,具有生態價值的樹木,絕非僅限於「貴重木」而已。更何況,修正後的森林法,仍將罰金與「贓額」掛勾,如此一來,即使是「貴重木」,其生態價值的評估還是用「市場價值」來計算?上述固碳、固土、淨化空氣等價值在刑事司法上將如何被看待呢?

       究竟除了「贓額」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用來計算罰金?運用一點想像力,用語當然很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的用語就是「林木價值」,我們沒有詳查中國實務上如何計算「林木價值」,或許也是從「市場」的角度衡量,但是,相較於「贓額」,此一用語的文義範圍更可以融入生態價值,不是嗎?附帶一提的是,中國大陸森林法的處罰方式沒有自由刑,而是另外要求補種破壞株數數倍的樹木,這也是與台灣不同之處。
 

二、放火燒燬誰的森林比較嚴重?

       台灣森林法第53條規定: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1937年修法增訂本條,迄今未變)

       可以看到同樣是燒燬森林,燒別人的刑責比燒自己的重很多,而且兩者沒有重疊。這是台灣對於燒毀森林的邏輯。
日本森林法(1951年生效)第202條有非常類似的規定,但邏輯明顯不同:

 
放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森林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日本的規定與台灣非常不同,即便燒毀的是自己的森林,刑責還是有可能重於燒毀別人森林者。
我們沒有考證這類規定是誰發明的,但其法理顯然是著眼於財產與公共安全,而與森林的生態價值無關,否則燒誰的森林豈會影響刑責長短?
 

三、砍一棵樹與砍一片森林的刑責一樣重?

       我國森林法的刑責除欠缺生態價值的意識外,也缺乏量的概念,破壞一棵樹與砍一片森林的惡性無法反映在刑責中,最後還是要看「贓額」是多少,砍一片市價低、但生態價值高的森林,可能受到的處罰比盜伐一棵牛樟還低。
 
       除上述森林法對於樹木價值的刑罰考量嚴重忽略樹木的生態價值外,2015年刑法修正增訂第五之一「沒收專章」,其中新增第38-2條:「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森林法刑罰的缺失是否可以得到矯治?林木價值如何「估算」?從環境整體利益而言,再高的估算都不算太高,問題是要有一套言之成理的「估算林木價值概念與實質效益」。
 
       我們深感過去以「木材市場價值」作為犯罪所得的計算基礎是錯誤的。環報過去在「一棵樹的價值」
一文中,曾運用本會開發的「樹計算器」計算樹木的環境效益,以牛樟為例,每棵樹一年的環境效益為16萬元,若活上20年,合計總價值高達320萬元,若砍伐販售,木材價值不過2萬,相差懸殊。
 
       例如2015年4月,雲林縣古坑鄉約有一公頃的蛇皇洞林地,無預警遭人濫伐,高十幾公尺的福州杉及油桐全部消失,竟被夷為平地。事後國產署向濫伐者求償時(雲林地方法院105,重訴,22),竟以「林木的市價計算」,完全低估起訴要求賠償價額,不但對不起這些被人類無端砍伐的樹木,對國家財產的維護而言,也可說是嚴重失職。根據新的刑法,沒收與其他刑罰已經沒有主從之分。值此沒收新制起步之時,對樹木價值而言,不應該再拘泥於「樹木材積」的計算方法,而應該採取「樹木總體價值」說,也就是樹木的全部經濟與非經濟的價值都應該估算在內,所以,不再有扣除成本的問題(更何況這些增益樹木市場價值的行為是遂行犯罪的一部分,豈能扣除?)。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紊亂的森林利益刑事保護體系,因為對於樹木的生態觀念價值沒有完整的認識與掌握,造成長期以來的威嚇效果不彰、保護國家森林利益不力。對於類似樹木犯罪的處罰思考,應該揚棄傳統「贓額」的概念,回復到林木的整體價值,包括經濟與非經既的所有價值,如此的樹木「價值」計算,在金錢上才可能產生嚇阻作用,樹木的整體環境價值才有被彰顯的一天。
 

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

中文名稱
Chinesecommonname
學名
Scientificname
紅檜 Chamaecyparisformosensis
臺灣扁柏 Chamaecyparisobtusavar.formosana
臺灣肖楠 Calocedrusmacrolepisvar.formosana
臺灣杉 Taiwaniacryptomerioides
巒大杉(香杉) Cunninghamiakonishii
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 Taxussumatrana
櫸(臺灣櫸) Zelkovaserrata
烏心石 Micheliacompressa
牛樟 Cinnamomumkanehirae
臺灣?樹 Sassafrasrandaiense
黃連木 Pistaciachinensis
毛柿 Diospyrosphilippensis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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