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環報第75期:台灣將成為新的塑膠廢棄物進口國?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生態價值如何落實在刑事司法
破
壞環境的刑責(金錢與自由刑)如何設計,是遏止環境犯罪的核心要素,如果環境價值遭到低估或忽視,不但不能發揮效果,反而更會提供犯罪者誘因,鋌而走險。人類世下的刑事司法,是否、如何彰顯環境的價值,就成為重大之挑戰。
以森林盜伐案件為例,台灣森林法對於犯罪者處罰的法律規範即屬欠缺對「樹木生態價值」思考的例證之一:
一、罰金與「贓額」掛勾,但「贓額」是什麼?
森林法52條第1項: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 ……
「贓額」這兩個字只出現在森林法,一般實務判決將之視為「犯罪所得」,可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現52條)所載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金,其贓額之計算,以原木山價為準,如係已就贓物加工或搬運者,自須將該項加工與搬運之費用,扣除計算。
白話文: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贓額計算,是用樹木的材積市價扣除對樹木加工(例如已經請人進行初步處理)或者搬運(例如租車運木材的費用1萬元)後的淨所得。
在這樣的解釋下,一棵樹或一片森林還「活著」的時候,原可提供的生態價值全部都被忽視了,包括碳吸存、淨化空氣、涵養地下水、調節雨水、保護土壤、增加地力等環境效益
。光從表面看,就知道樹木、森林的環境生態價值嚴重遭到忽略,完全體現了「人類」的利益,包括「竊盜者」的利益,荒謬至極。
森林法在105年修正第52條,新增第3項:「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及第4項「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很快的,106年監察院就在106司調0034號調查報告針對「珍貴木」做出進一步解釋:「所謂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詳附件一),即經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已非單純之森林產物,而係具生態價值屬全民共享之珍貴自然資產,森林主管機關應善盡保育、保護之責。」
雖然森林法終於提及樹木的「生態價值」,但僅限於「貴重木」,而不及於其他樹木,已屬為德不卒。因為,具有生態價值的樹木,絕非僅限於「貴重木」而已。更何況,修正後的森林法,仍將罰金與「贓額」掛勾,如此一來,即使是「貴重木」,其生態價值的評估還是用「市場價值」來計算?上述固碳、固土、淨化空氣等價值在刑事司法上將如何被看待呢?
究竟除了「贓額」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用來計算罰金?運用一點想像力,用語當然很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的用語就是「林木價值」,我們沒有詳查中國實務上如何計算「林木價值」,或許也是從「市場」的角度衡量,但是,相較於「贓額」,此一用語的文義範圍更可以融入生態價值,不是嗎?附帶一提的是,中國大陸森林法的處罰方式沒有自由刑,而是另外要求補種破壞株數數倍的樹木,這也是與台灣不同之處。
二、放火燒燬誰的森林比較嚴重?
台灣森林法第53條規定: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1937年修法增訂本條,迄今未變)
可以看到同樣是燒燬森林,燒別人的刑責比燒自己的重很多,而且兩者沒有重疊。這是台灣對於燒毀森林的邏輯。
日本森林法(1951年生效)第202條有非常類似的規定,但邏輯明顯不同:
放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森林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日本的規定與台灣非常不同,即便燒毀的是自己的森林,刑責還是有可能重於燒毀別人森林者。
我們沒有考證這類規定是誰發明的,但其法理顯然是著眼於財產與公共安全,而與森林的生態價值無關,否則燒誰的森林豈會影響刑責長短?
三、砍一棵樹與砍一片森林的刑責一樣重?
我國森林法的刑責除欠缺生態價值的意識外,也缺乏量的概念,破壞一棵樹與砍一片森林的惡性無法反映在刑責中,最後還是要看「贓額」是多少,砍一片市價低、但生態價值高的森林,可能受到的處罰比盜伐一棵牛樟還低。
除上述森林法對於樹木價值的刑罰考量嚴重忽略樹木的生態價值外,2015年刑法修正增訂第五之一「沒收專章」,其中新增第38-2條:「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森林法刑罰的缺失是否可以得到矯治?林木價值如何「估算」?從環境整體利益而言,再高的估算都不算太高,問題是要有一套言之成理的「估算林木價值概念與實質效益」。
我們深感過去以「木材市場價值」作為犯罪所得的計算基礎是錯誤的。環報過去在
「一棵樹的價值」
一文中,曾運用本會開發的
「樹計算器」
計算樹木的環境效益,以牛樟為例,每棵樹一年的環境效益為16萬元,若活上20年,合計總價值高達320萬元,若砍伐販售,木材價值不過2萬,相差懸殊。
例如2015年4月,雲林縣古坑鄉約有一公頃的蛇皇洞林地,無預警遭人濫伐,高十幾公尺的福州杉及油桐全部消失,竟被夷為平地。事後國產署向濫伐者求償時(雲林地方法院105,重訴,22),竟以「林木的市價計算」,完全低估起訴要求賠償價額,不但對不起這些被人類無端砍伐的樹木,對國家財產的維護而言,也可說是嚴重失職。根據新的刑法,沒收與其他刑罰已經沒有主從之分。值此沒收新制起步之時,對樹木價值而言,不應該再拘泥於「樹木材積」的計算方法,而應該採取「樹木總體價值」說,也就是樹木的全部經濟與非經濟的價值都應該估算在內,所以,不再有扣除成本的問題(更何況這些增益樹木市場價值的行為是遂行犯罪的一部分,豈能扣除?)。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紊亂的森林利益刑事保護體系,因為對於樹木的生態觀念價值沒有完整的認識與掌握,造成長期以來的威嚇效果不彰、保護國家森林利益不力。對於類似樹木犯罪的處罰思考,應該揚棄傳統「贓額」的概念,回復到林木的整體價值,包括經濟與非經既的所有價值,如此的樹木「價值」計算,在金錢上才可能產生嚇阻作用,樹木的整體環境價值才有被彰顯的一天。
附件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
中文名稱
Chinesecommonname
學名
Scientificname
紅檜
Chamaecyparisformosensis
臺灣扁柏
Chamaecyparisobtusa
var.
formosana
臺灣肖楠
Calocedrusmacrolepis
var.
formosana
臺灣杉
Taiwaniacryptomerioides
巒大杉(香杉)
Cunninghamiakonishii
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
Taxussumatrana
櫸(臺灣櫸)
Zelkovaserrata
烏心石
Micheliacompressa
牛樟
Cinnamomumkanehirae
臺灣?樹
Sassafrasrandaiense
黃連木
Pistaciachinensis
毛柿
Diospyrosphilippe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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