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31期:拿出魄力,解決碳排問題

EQPF Writers

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與漂綠之迷思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涉及企業社會角色的演變,整體而言,企業的社會責任內涵愈來愈往環境永續、社會公平傾斜,而不再只專注為股東營利。如何有效地讓企業發揮應有的社會責任,是很多國家正在努力的方向。強制要求企業揭露其社會責任的資訊,愈來愈有成為規範化的趨勢。我們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揭露資訊,應該以企業作為的環境影響為內涵進行揭露,並予以公開,對於不實揭露的企業,課予一定的法律責任,才能達到企業與國家、個人共同完善社會的境界。

2001年歐洲委員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一種企業在經營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自願性的將社會及環境議題納入思考。」所關注的是企業在法律規範外所採取的社會及環境行動。並且針對CSR的方向及內容劃定八個行動領域促進各企業盡其CSR,這項行動雖然引導許多企業開始自發性的作CSR,但還是有許多企業沒有將社會及環境議題融入其企業經營考量。有需多歐洲小型企業被指控違反人權及勞工標準,直到2006年僅約一半的歐盟國家在其國家政策中推動CSR。

到了2006年歐洲委員會重新定義CSR 為「企業對社會造成衝擊的責任」。遵守適用法規及與企業本身相關之協議,是企業盡其責任首要條件。企業要在經營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將社會、倫理、人權及環境納入思考,並試圖創造多重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最大化;確認、預防、減緩不利衝擊,才算完整的盡到CSR。

簡言之,要求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一定要先確定什麼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應該揭露何種資訊?

相對於國家與個人,企業的發展也同樣繫於自然資源的運用。因此,企業的作為對於自然資源的利用可說是介於國家與個人兩者之間。可以合理的說,假如國家的作為,例如開發基礎建設等,需要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或評估,那麼企業的作為,也有相當理由應該在進行之前,也必須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或評估,並不因其私人屬性而有不同。

但是以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說明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為例,只有聯邦的開發行為要先進行環境影響說明,並不及於地方政府;可見,要求企業進行類似行為,也不宜「一網打盡」,由全體企業不分大小一律進行,而應該以企業規模與行為影響為區分,要求一定程度的企業規模或行為影響的企業,要進行環境影響的說明,也就是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資訊揭露」。

目前部分國家已經在國內法中要求企業揭露非財務資訊(non-financial disclosure requirement)。各國要求企業揭露CSR資訊作法不盡相同。根據哈佛大學HAUSER CENTER對各國「近期因政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而揭露資訊」的情況調查,在33個表列國家中,有29個國家政府以政策或制定法令方式,要求或鼓勵國內企業揭露屬於CSR範疇之資訊,有19個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要求或鼓勵企業揭露CSR相關資訊。其中僅有約8個國家(加拿大、美國、英國、荷蘭、日本、墨西哥、法國、厄瓜多)要求揭露明確環境數據,如揭露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告汙染物之排放情況,或其他如石油溢漏汙染情況等等。

從HAUSER CENTER公告的報告,可明顯地看到要求CSR資訊揭露的難處,目前許多要求企業揭露CSR資訊的國家是以國際性指引製作CSR報告書,如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制定的報告書架構。然而,誠如之前所述,針對不同的產業及公司型態CSR的確切內容會有所調整。因而統一的報告書架構很難有效揭露必要資訊,而可能會使其流於形式。此外,由於需檢視的層面太廣,國家很難要求企業進行整體且詳盡的資訊揭露,只能針對特定的議題(如環境污染數據)要求揭露。但進一步的檢視國家對特定環境數據揭露的要求,其根本目的並不是企業社會責任,而是為了落實國家環境治理政策。

沒有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揭露可以說就是「漂綠」。或許我們可以考慮仿照美國NEPA的作法,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明確界定在要求企業揭露環境影響的相關資訊。唯有如此詮釋,才不致於讓企業社會責任的資訊揭露流於形式,達不到效果。



Credit ?The Factionist, ethical apparel?(CC)


真綠化或只是「漂綠」?

眾所皆知,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一向熱中追求利潤最大化,除了一些代工製造商以外,許多大型品牌商的環境與社會責任,過去向來也只做到及格,就是以不違反法規為標準,然而2013 年許多領導品牌商卻紛紛提出看起來不止是「漂綠 」程度的環境與社會責任承諾。

全球最大的糖原料採購者可口可樂去年對英國環團Oxfam提出重大承諾,Oxfam專門反對製糖及相關業者的土地掠奪行為。可口可樂針對保護土地權利提出新採購規定,承諾企業將全面禁止土地掠奪行為,尊重社區和傳統住民的土地權,違反的供應商將無法獲得任何訂單,這讓Oxfam很驚訝於可口可樂竟然願意遵循超出他們要求的標準。

全球最大的紙品製造商雅加達的亞洲紙漿和紙品公司(APP),原本長期且大量砍伐印尼雨林以供應其紙漿廠使用,去年提出承諾,企業本身、關係企業及供應商將立即終止對自然森林的全面砍伐,轉向造林企業採購木料,並尊重原住民及當地社區的權益,包括承認其傳統土地權。

全球最大的棕櫚油貿易商新加坡的豐益國際(Wilmar),緊追隨其最大客戶聯合利華(Unilever)之後,承諾它和供應鏈廠商不再砍伐森林或破壞泥炭地。採購訂單占全球80%的豐益是此產業的遊戲規則制訂者,此承諾將對棕櫚油業及東南亞森林保護有巨大影響。

以上這些追求環境高標的案例是否真能如其承諾達成?當然有待觀察。

但令人好奇的是,這些公司都有一個共通點,那就是皆透過國際環團森林信託(The Forest Trust,TFT) 的創辦人Poynton協助提供諮詢並擬定企業的綠色政策,TFT還在官網提供企業「供應鏈責任夥伴關係」的專業管理資訊,如此跨界之舉,頗引起管理顧問業界及非營利環團兩個圈子的議論。

輔導企業制訂綠色策略或通過環境管理法規、認證,通常是另一家營利企業(例如管顧公司)的業務,非營利環團投注於此很容易引起質疑或批評,也很容易被認為企業利用環團的公益形象來進行「漂綠」的宣傳,最後將獲致雙贏或雙輸?也許目前還看不出來。然而,批評或譴責企業比較簡單,影響或協助它們深入參與環境運動雖困難且充滿爭議,但卻是更有實質意義,這也是管理學追求的最高目標-讓企業本質產生變革。我們認為專業的環團在某些方面可能比以營利為目標的商業顧問公司更能影響企業從本質上改變,深化其綠色經營策略的內涵,而不只是強調它有完全遵循環保法規,或在產品、行銷策略上「漂綠」而已。

國際上透過企業永續責任報告或其他社會責任的報告,以凸顯企業的永續與社會責任承諾,並以之作為管理的圭臬者,不乏國際知名的公司。這些追求環境高標的企業,預期將面對營業成本提高的挑戰,它們是否能堅持下去不畏競爭者的成本優勢及見縫插針取代其市場地位,值得觀察,相信也值得專業環團投入協助(或監督)其堅持下去。如果這是代工製造商或者領導品牌商本質漸漸地發生變化的「真綠化」,或許將有擴散效果並改變未來的產業遊戲規則與產業生態。

在期望企業追求環境道德的高標準,消費者也應開始學習在生活本質上的自我環境要求,也就是跟企業一樣「真綠化」。不管自願或被迫,我們未來很有可能將需過著更簡樸的生活,不再有浪費食物或衛生紙的餘裕,但相對的,我們也將過著更精緻、文明的生活,我們所吃、所用的產品,都更尊重、更友善對待與我們共同生活的動物與植物。

註:漂綠,通常被用在描述一家公司或單位投入金錢或時間在以環保為名的形象廣告上,而非將資源投注在實際的環保實踐中。


Credit?http://www.tft-forests.org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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