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8期:環境基本法在環境治理中缺席

法治觀察站

AI法治觀察站:水庫—比核能更重要的環境課題(上)
(本文以AI軟體ChatGPT協助資料整理、分析)

一、征服自然的「標幟」 

水庫是一種以「人工方式」儲存與調節水資源的設施,通常是透過在河流、溪谷或其他水文系統中建造壩體或攔水構造物,形成一個可控制的蓄水區域。它的功能在於收集雨季或水量豐沛時期的水資源,儲存在指定區域中,以便在乾旱或用水高峰期釋出使用。

水庫的核心組成包括壩體(大壩)、蓄水池區、溢洪道與放水設施等。壩體是阻擋水流、蓄積水量的主要結構,而溢洪道與放水設施則負責調節水庫的出水量,防止超量蓄水造成潰壩危機。

自然界中的湖泊、水塘都是廣義的水庫,但仍無法滿足人類的需求。早在文明發展之始,人類便開始建造水庫。據調查,西元前3千年,約旦首都安曼東北方100公里處的爪哇大壩(Jawa Dam)是最早的水壩,高約9公尺,由50公尺寬的土牆,截阻冬季漫流洪水而成,為黑色沙漠地區(Harrat al-Shamah)的城鎮注入生命力。

全球水庫的數量龐大,根據不同資料庫統計,總數可能超過80萬座,其中大型水壩與水庫,有較詳細資訊。國際間主要以1928年成立,100多個國家參與的世界大壩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Large Dams, ICOLD),針對「從地基最下端到壩頂高度為15公尺或以上的大壩,或高度在5至15公尺之間、蓄水量超過300萬立方公尺」的大壩所進行之統計。而《世界大壩登記冊》已記錄超過6.2萬座大壩。


二、各國水庫定義與登記不一

美國可能是全世界官方紀錄最完整、紀錄最多水壩的國家。30年代小羅斯福新政,將水利設施(大型基礎建設)視為振興方案,大興土木。

多年後,美國陸軍工兵團才依據《國家大壩檢查法》(National Dam Inspection Act, 1972),根據(1)壩高25英尺(7.6公尺)且蓄水量18.5萬立方公尺;(2)無論壩高,蓄水量達61.6萬立方公尺,以及(3)無論大小,潰堤將對下游生命或財產造成潛在威脅者等標準,著手建立《國家水壩清單》(National Inventory of Dams, NID)。

目前美國國家水壩清單有9萬2,429座,每座資料多達70多項。水壩平均建成64年,76%「高危害可能」(一旦潰決,很可能導致下游民眾死亡)的水壩有緊急應變計畫,7成水壩由州管轄、25%為私人所有,僅5%為聯邦事務。總蓄水量約在 1,500億至2,000億立方公尺,而台灣一年總用水量約為165億立方米。

中國水庫數量高於美國,但資訊不透明,主要由1987年成立的「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原水利部大壩安全監測中心,成立年份不詳)登記管理。

據中國水利統計年鑑等資料,水壩總數可能達9.8萬座。《中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規範(1)壩高15公尺以上,或蓄水量100萬立方公尺設施;以及(2)壩高15公尺以下、10米以上或者蓄水量100萬立方公尺以下、10萬立方公尺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幹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

《水利部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1991)則進一步要求,蓄水量10萬立方公尺以上水庫均須登記,且需定期換證,可能高達94萬座。大大小小水庫,總蓄水容量可能達9,000億立方米,為台灣年用水量的45倍以上。

鄰近亞洲國家日本、南韓也有比較多的水庫,但登記資訊相對難尋。

日本水庫由國土安全省管理,根據1964年(昭和39年)的《河川法》,以及1976年(昭和51年)制定的《河川管理施設等構造令》,管理壩高15公尺以上的構造物。根據日本公法人水壩協會、世界大壩委員會統計,目前約有3,178座水庫,總蓄水量推估為250億立方公尺。

韓國水庫主要由1967年成立之國營韓國水資源公社(K-Water,原大韓水利公社)管理,隸屬環境部,並依據《河川法》管理。世界大壩委員會統計,目前約有1,502座水庫,總蓄水量推估為210億立方公尺。值得注意的是,韓國有一段不算短的軍政府時期(1967~1987),有關韓國水資源公社的法律,直到1987年才頒布《韓國水資源公司法》。

如果從世界大壩委員會數據來看,全球大型水庫數量與排名,依序為中國24,207座、美國10,126座、印度4,488座、日本3,178座、土耳其1,903座,以及韓國1,502座。

至於台灣,經濟部僅公告95座大型水庫,且未說明列管依據,與各國作法顯有落差。


三、易受衝突影響的水庫

美國有著全球最公開、詳細的水庫資料庫。《國家大壩檢查法》不只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水壩必須登記、納入體系外,還特別就「潰堤」對下游生命或財產造成潛在威脅者進行清查,並要求附上緊急應變計畫。

潰堤、潰壩的潛在風險,可能比想像中更為普遍,更是戰爭與武裝衝突的重點。

例如,二戰期間,英軍「大壩行動」(Operation Chastise, 1943),攻擊德國魯爾河流域的3座主要水壩,造成1,600人死亡。韓戰期間,美軍轟炸托克桑水壩(Toksan Dam, 1953),水淹平壤,造成至少千人死亡(北韓宣稱平民死傷萬人)。俄烏戰爭期間,烏克蘭境內的卡霍夫卡大壩(Kakhovka Dam, 2023)也遭受破壞,第聶伯河下游超過80個城鎮,數十萬人受災,南烏克蘭農業生產停滯。

即使《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77)第56條,特別規定「核能發電站、水壩與堤防」不得作為攻擊目標。但相對於毀滅性、急遽升高衝突層級的核電廠,與工業、農業生產、民生高度相關的水壩,仍然是首要破壞目標,不因國際法而有所退讓。


四、核電廠比水庫更受保護

水壩沒有聯合國機構統籌管理,但核電廠有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此專門機構,讓核電廠比水壩更有機會受到國際法保護。

雖然,IAEA不具有戰時執法權力,但其持續的監督角色與危機通報機制,強化國際間對核設施安全的外交與道德壓力。若交戰一方攻擊核設施導致國際輻射危機,亦可能構成對《聯合國憲章》所保護之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威脅,使得聯合國安理會具備介入正當性。例如,俄烏戰爭中,現為俄軍所控制,烏克蘭境內、歐洲最大核電廠──札波羅熱核電廠(Zaporizhzhia NPP),迄今仍在IAEA協力下維持穩定。

面對戰區前線、電力中斷、彈道威脅等高風險情境,2022年起,IAEA已派遣技術專家小組進駐札波羅熱核電廠,提供風險評估、即時監控與中立報告(週報或日報),並向全球發布。IAEA 總幹事拉菲爾格羅西(Rafael Grossi)多次親赴前線斡旋,推動建立核設施周邊的「安全保護區」。迄今,核電廠雖有毀損,但並未造成重大且立即之危害。

相對於此,《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77)第56條所稱,與核能發電設施並列,可能造成重大傷害的「水壩與堤防」,如發生意外動輒百、千人以上傷亡,但其管理維護、防恐保安等課題,國內罕有討論。


五、台灣水庫資訊不透明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水利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經濟部公告(111年11月11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5730號)全國水庫共有95座,粗估總蓄水量約為20.5億立方米。

相對於美國、中國、日本、世界大壩委員會對於「應列管」水庫,有具體壩高、蓄水量,或考量對下游生命或財產造成潛在威脅等明確標準,台灣的水庫公告列管則顯得模糊不清,且未考量潰壩對居民造成之影響。

更由於台灣水庫建設甚早,例如,1846年(清道光26年)建成,臺南市新化區的「虎頭埤水庫」是最早且還在使用的水庫;1945年以前,日據時期所興建水庫也有15座迄今仍在運作。也因此,95座水庫興建過程,只有最後一座,2015年完工的湖山水庫,有經過「環境影響評估」、酌予考量環境衝擊與生態,但興建過程仍爭議不斷。

公民團體對於水庫的監督,也多集中在開發前審議過程,但在開發之後,水庫本身的經營、維護,以及另外94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所興建,完全沒有環境評估的水庫,包含日據時代傳承下來的經典設施,就這樣處於一種「環境正義」真空,罕為人所聞問的狀態。各別水庫的狀態、風險評估,難以注意,資訊不透明,更別提在95座水庫之外,大大小小的水堤、蓄水池等設施。


六、水庫法治紊亂,管理分散

事實上,水庫治理機關分散,充滿歷史感、權威感,甚至與地方(政治)利益緊密結合,與論關注也僅止於「缺水」、「搶水」與水權分配等水供給量課題上,對於如何更有效益、更妥善維護,降低水庫致災風險等討論付之闕如。

經濟部公告的95座水庫,其經營維管計畫、現況資訊,難以取得關鍵資訊,多半流於一般性觀光遊憩等訊息介紹。即便經濟部早於2003年訂頒《水利建造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要求管理機關訂定「安全維護手冊」提送經濟部,每5年出具安全評估報告,這類資訊也幾乎沒有公開,網路上也僅有簡要之執行成果經費使用表可供瞭解,形同黑箱作業,頗受詬病。

究其原因,除「不可使知之」的政府傲慢外,可能也與水庫法治欠缺、管理實體過多、規模與經驗不一有關。

溯其歷史,台灣水庫建設與治理,始於清領時期。1947年經濟部水利署成立後,方才逐步接管水庫及水資源管理,但迄今管理權限仍相當分散。

除經濟部水利署,其他管理單位尚包含臺灣自來水公司(管理自來水供應及配水系統,部分水庫供水管理)、臺灣電力公司(針對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庫,如德基水庫進行維護與運營)、地方政府或水利局處(針對地方型水庫及灌溉系統的管理,如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美濃湖水庫高雄市水利局)、各地農田水利會(現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針對農業灌溉水庫,如白河水庫)等等,治理系統龐雜。

台灣水庫管理的法律依據,也相當破碎化,各有不同目的,主要包含管理水資源的基礎法律,規範水庫設立、運作及管理的《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等;保障公共自來水系統的建設與管理,間接涉及水庫供水的《自來水法》;規範水庫及水源地的水質維護,防範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庫納入災害防救體系,並擬定洪水調度與緊急應變計畫(如潰壩預警)的《災害防救法》,以及規範新建或改建水庫的環境影響評估,確保工程不破壞生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等。

依水利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與相關規則、技術指引是水庫主要安檢與維護管理依據。由於管理單位規模、資本與專業程度不一,所管理之水庫大小差異亦大,所面臨之法規,以及各主管機關著眼點不同,造成水庫治理僅能偏重「水量」管理,而未能普遍照顧到「水質」。也因此1984年「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現為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成立後,全臺再無其他特定區或專責機構管理。更精進水庫治理的統一架構,就此成為奢談。

面對紛雜的水庫管理機構,美國的作法是在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下,成立聯邦大壩安全協調委員會(Federal Dam Safet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1979),據以擬制、推動美國全國水壩安全計畫(NDSP)。面對分散的管理與法治,台灣是不是有需要另設專門單位、甚至訂立水庫專法?應該值得討論。


小結:看見水庫治理法治的重要與必要

面對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愈趨常態化,水庫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關注。水庫不僅是水資源調配的關鍵基礎設施,更直接關係糧食安全、防洪減災、能源穩定與生態保育等多重政策領域。

近年來各國紛紛投入資源改善既有水庫結構安全、升級數位監測系統,以及強化社區參與與災害應變能力。例如,日本在福島核災後強化了針對水壩與水庫的地震安全標準,並推動「多目標、多層級」的流域治理模式,以確保極端氣候下供水與防災功能的協同運作。歐盟透過《水框架指令》,要求各會員國將所有水體納入統一監管與風險評估架構中,並結合生態與人文維度進行治理。

台灣的水庫正面臨結構老化、淤積嚴重、管理分散等挑戰。目前興建最早的「虎頭埤水庫」,至今已超過170年的歷史,其他水庫也多有五、六十年歷史,維護需求持續增加。

然而,台灣社會普遍對水庫治理關注不足,常在枯水期才聚焦於水情吃緊,而忽略了日常維護與制度維新的必要性。例如,多由不同單位負責興建、營運與維修,橫向整合困難,缺乏完整的治理機制與透明資訊平台;既有水庫周圍,社區、居民與公民團體多不了解水庫運作之詳情,也無從參與水庫周邊開發、管理與維護,以及風險評估決策等等。

根據水利署「水庫安全評估、安全管理及更新維護改善執行成果」113年度經費使用達9.8億元,以此經費規模,如何應對「濱危」水庫的管理與維護需求?評估之後,有需要改善的事項,又有多少?面對日益緊張的水資源與環境風險,水庫治理不應僅止於清淤與防漏,更應從制度與政策層次展開公共討論,就硬體、軟體、專業、人事、經費等角度集思廣益,才有維繫公共安全,強化氣候韌性防線的可能。

(未完待續)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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