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56期:環境與行政國家(下)

狐狸與刺蝟

法律與道德
同質高於異質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形塑社會的過程中,不斷發生爭辯,也不斷衍生爭議。

從規範的角度,法律與道德是同質的—都是維繫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即使力度不一,方式不等。

人們總是習慣從法律與道德的「差異」來討論這兩個概念,卻很少從法律與道德的同質性思考,此兩者皆為社會所需。

法律立基於道德,有時也超乎道德,這是法律的框架之所以因為道德支撐而受到讚揚,或者,因為背離道德的軌道而受到撻伐。

歷史上惡名昭彰的奴隸制、獵巫、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等,為法律與道德畫出一條楚河漢界,法律雖然不可能完全切合道德,卻不能沒有正義。或者說,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即為法律。只是,此道德非傳統意義上的道德,而是法律意義的道德。

法律、道德、正義三者的糾纏是法律的重要習題,也是辨識或融合法律與道德的分野,是否得以彰顯正義的挑戰。

簡言之,法律能否反應道德,是法律與社會得以緊密結合的判準之一,但是,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須有其正義的指引,而不是充斥道德箴言,無法適應道德的時空變化。法律固然可以反應來自不同社會文化與價值內涵,但仍要確保正義與秩序相稱。

不管法律是藉由物理或其他強制力,為維持秩序、和平與穩定而制定的規則;或者,法律應該反應道德,辨識對錯、確認責任與義務,再由文化、宗教、哲學等加以調節;法律顯然不能與道德截然分離,但是,法律確實愈來愈有自我風貌,反應了某時、某地、某族群、某文化的特殊地景,也不一定完全符合所謂傳統道德的需求,但不可否認,法律在更大的範圍內,已經自生其道德意識,成為法律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確有其相互作用,但法律在多大程度與道德趨同或割裂,對於法律文化的形塑具有重要影響。

當前的社會氛圍,讓法律與道德的討論顯得有點迂腐,無人不知法律不等同於或根本不是道德,反之,道德也不是法律。但是,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真的是截然二分的嗎?

翻找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道德就是:人類共同生活時,行為舉止應合宜的規範與準則。《易經.說卦》:「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而法律則是:泛指適用於所有人的規範。《爾雅.釋詁》:「法,常也」,指規範整齊及治罪處罰之作用;《說文解字.ㄔ部》「律,均布也。」有一體適用之意義。現指國家機關依一定的程序制定,使人民遵循的規範。《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二世然高之言,乃更為法律。」《三國演義》第三八回:「侵求吏民,人民皆怨;戰具不修,軍無法律。」今泛指法令與法規。

在中文的語境下,法律與道德皆為人們所適用的規範,只是法律多了制裁犯罪之功能而已。

可見,在規範的意義上,道德的空間更廣,而法律也不只是社會治理工具之一種而已,兼有強制約束人類行為的寓意。在日趨複雜多樣的當代社會,其相應的法律及體系已經具備愈來愈多的「工具性」,在法律面前談道德,就好像在吝嗇的財主面前講施捨一樣,是毫無意義的。然而,實際情形卻是,道德生長於法律之內,法律與道德無法一刀兩切。

翻開社會的各項爭議來看,什麼是國家安全、要不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如何對待吸毒問題、能否協助自殺、是否應該維持死刑等等,都涉及到不同社會、族群、宗教、文化等差異,將道德法律化或者法律無道德,或許都不是最正確的選擇。但是,再怎麼中立的法律,背後也會隱含道德的衝擊;而道德的入法,更多的是價值一元的吊詭與錯置,引起的社會紛擾不會更少。在AI人工智能時代,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將會更加突顯,而不是化解。

不管基於何種法律理論,當前的一個法律現象是:道德法定主義。通過法律的規則日漸形成的規範,就是現代社會的道德。法律及其綿密的體系,以日益精良的監管或治理,在法律之中植入規則,藉由規則形成秩序,從秩序產生一種社會需要的公共道德。其他涉及私人領域的道德,也會受到實定法的衝擊。例如通姦除罪化、助理費除罪化等等。儘管這樣的「道德」並不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法律僅僅只是為了形成秩序,無意藉此定義道德,更無法充實其內涵。法律之內形成的秩序,不應該被理所當然的視為道德的一種。道德應該有其自己的風貌與張力,不以法律為限。換言之,相對於法律,道德有更細緻的內涵,在法律表面的秩序下,道德依舊是豐富且多元的存在,得以跟法律相互輝映。

道德的法律化在古代法、教會法、伊斯蘭法更為突顯。固然,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性有助於法律的穩定,甚至社會秩序的形成--如果這樣的道德符合社會多數人的價值觀與倫理意識(或許也是長久被迫形成的慣習)。但是,法律當然也必然不是道德的化身,法律自有其功能,特別是各種新興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的湧現,突出了法律的非道德性。例如無人機、基因改造、地球工程、人工智能、生態滅絕等新興議題,不斷衝擊法律與道德的界線,或者,豐富法律與道德的底蘊,伴隨時間而成長。法律無法妥適因應上述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道德的演進與法律的適應之間有鴻溝,不斷交互影響,這也寓意著法律總是試圖在道德、秩序、和平、正義、生態文明之中找到平衡。

在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都一再出現的不道德(今日眼光)的合法化,例如蓄奴、歧視猶太人、有色人種、外國人等;這些法律或有其時代背景,但是在道德的壓力下,終有改變的一天,但也有隨時回歸的風險。這樣的演進象徵道德的超越性,在時代之中不會被合法化的法律遮蔽。但是,這樣的「歷史」經驗並不一定可以帶來法律與道德的新穎啟迪。

例如,為了國家安全,犧牲個人言論自由;又或者,為了濟貧可以劫富,或者,反過來,劫貧以濟富。這些矛盾與拉扯,就是因為道德與法律的分界不明,合法即道德的一種簡化表述。面對法律的「不義」,道德通常扮演關鍵的改革動力,而此之所謂道德,仍以多數人認可並誓死以為支持的觀點為主,儘管多數不一定就代表道德。通常,多數帶來的不道德更應被警惕,納粹德國的猶太政策即屬此類。

在種族問題之外,道德驅動的法律改造也來自性別與勞動。在多大程度允許衝破性別的窠臼創立新型的社會認同與法律制度是屬於道德上可接受的?又在多大程度上,法律對於性別及其規劃的介入是合理且必要的?這些問題往往糾結了許多國家的治理難題與族群衝突的隱憂。包括生殖自由的女性自主權在多大範圍內可以證立?代理孕母的調節、加工死亡的倫理挑戰等,處處都隱藏著重大的道德考驗,隨時都可能引爆社會的嚴重危機。

環境危機也是。這樣的人類共同命運議題,如果不能從道德上取得入法(憲法、基本法、法律等)的正當性,要求政府、企業、家庭、個人採取一定的作為或不得採取特定的作為,還能稱得上是符合道德的嗎?而基於某些人權的考量所創設的合法性,例如同性結婚、多元性別等,並不一定可以取得社會的支持,以為這是合乎道德要求的行為,只是在法律之內,形成少數保障的特殊道德容許。可見,合法不一定道德(或稱多數人以為的道德),不具備道德性的法律,是否稱得上是永續的法律,也不能無疑。這樣的法律,變動性更大、更不穩定。

人權、環境、健康、生態、氣候變遷這些議題,愈來愈有道德與法律匯流或衝突的現象。為符合當代與未來世代福祉不斷辯證的道德觀念與內涵是非常重要的,不亞於論證法律系統的規範性。如上述,背離道德準繩的法律,深具工具價值,但卻可能帶來無德的社會與空洞的人性,是最容易造成異化的逆向法律工程。從這個角度講,多重道德的不斷衝撞與演進是法律進步的必要,也是法律成長所倚賴的養分。

法律制定之初,或許難以擁抱道德,以道德為名的法律,是古代與教會統治時期專有的作法。但是,不可否認,解釋與適用法律卻不能不兼顧道德,否則法官也可被機器人取代。法律的規則必須具備道德意識,儘管不宜以特定道德作為法律的基礎。立法也要在此基礎上,隨著道德意識的演進而調整,感知道德之存在,但不以道德為唯一決定因素。法律不能作為遂行道德意志的工具,卻可以善察道德之力量以為法律的準繩之一,為法律蓄積能量,恆久不息。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