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條文編號 |
處罰內容 |
森林法 |
第50條第1款 |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30萬至600萬元罰金。 |
森林法 |
第51條第1款 |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
森林法 |
第53條第1、2款 |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放火燒毀自己之森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毀他人之森林者,處1年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34條 |
未依規定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45條第1款 |
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6萬至6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得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46-1條 |
違規排放廢水者,處6萬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海岸管理法 |
第32條 |
未經許可改變使用者,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毀壞者處6月至5年徒刑,併科40萬以下罰金;致災處3年至10年徒刑,併科60萬以下罰金。 |
海岸管理法 |
第33 條 |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3萬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金。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53條 |
違反經公告之污染管制措施,未經許可排放污染物至海洋者,處20萬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罰鍰,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罰。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54條 |
未依規定清除污染者、從事海上焚化者,處10萬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清除污染;屆期未清除污染者,得按次處罰。 |
刑法 |
第190條之1第1、3款 |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