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複雜問題
複雜問題的表徵
在一般情況下,簡單與複雜之分野或許並不一定很清晰,但是,複雜問題通常是指跨領域、因果關係交織、變化多端、難以預測,甚至連解方也無法一套適用到底的那個或那些問題。
撇開人生的疑難問題,在公共事務的複雜問題討論上,關稅貿易、金融危機、氣候變遷、基因科技、人工智能等,都是常見的議題。
從歷史來看,人類的問題不斷翻新,尤其氣候變遷時代,各種變化既快又複雜,甚至影響整個系統,。人類如何在此不確定的世界應對挑戰?是一個大問題。
傳統法律思維強調確定性,不擅應對複雜性,更不講究韌性。愈多不確定,反被視為是對法律愈嚴重的破壞,人為解釋空間更大,秩序更不穩定,離「法」更遠。
如上述,人工智能、地緣政治、氣候變遷、數位治理、關稅與貿易,一個又一個新興問題,挑戰既有的觀念,法律經常瞠乎其後,卻又時而被寄予厚望。
法律的本質屬性確實與複雜問題扞格,通常只能「規制究責於事後」,而無法「預慮規劃於前」。
法律的這種侷限,肇因於法律的傳統理論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或者,法律是一種強制命令之類的「假設」(儘管也有其現實的基礎)。此種假設或現實,造成法律及其體系,形成某種定式,不但無法適應複雜問題的成因,更不可能有整套或可控的解決方案。
複雜問題的法律應對
從哲學的層次觀察法律之所以無法或難以應對複雜問題(事實上現代社會的問題,從系統的角度,沒有一個單純的簡單問題,都是複雜問題),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規範來得太遲:法律落後於科技與社會變遷,未能及時因應新的變局;
二、多重利益衝突:法律的立法目的本身以及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利益衝突,涉及環保、經濟、科技、人權等多方利害關係,法律教育與法律實踐無法教示各方判斷準則,導致衝突無法適時有效化解;
三、模糊造就彈性:法律的剛性規定難以應對複雜問題的不確定變化,亟須引入更具彈性條款,但在傳統法學中,這樣的「不確定概念」卻隱藏行政與司法裁量的風險,法律實踐與理論尚無較好的解決方法;
四、跨領域異根源:協調機制在法律制度當中,居於非訟地位(仲裁、調解、和解),法律人的訓練對於跨領域的交叉問題缺乏訓練,難以協調各領域的不同根源、思維與衝突,容易以法律的單一面向回應跨領域的爭議,造成效果不佳,複雜問題不能或不願進入法律的現象。
上述複雜性問題,通常指涉的是一種多變、動態、非線性、且難以完全預測的系統狀態。現代社會問題(如氣候變遷、數位科技、全球治理)正呈現出高度複雜性。而傳統法律哲學,強調秩序、規範與可預期性,面對複雜性挑戰時,勢必會出現了以下關聯與變化:
一、從確定性轉向不確定性:法律不再被視為一套封閉且固定的命令體系,而是一種在不確定環境中引導行動的動態調適機制;
二、更強調程序正義,藉程序調整實體:程序正義的強化是因為預測結果困難,所以正當程序(Due Process)的法律概念必須在各個法律領域(民事、刑事、行政等)貫徹並深化,確保決策過程的公開、公平、可參與,代替單純追求結果,甚至只是簡化結果的正確性(可能還不一定正確);
三、原則導向的法律(Principle-based Law)興起:在社會高度變動的情境下,剛性規則易於失效且變通不足,但過多裁量,也會喪失法治的初衷,因此,為臻良治,相較於以往,法律更須依賴抽象原則(如比例原則、預警原則、污染者付費、永續原則等)來靈活調整各種條文的內涵以及應變韌性;
四、法律的調適愈趨重要(Adaptive Law):除上述法律的原則導引外,法律應該被視為一種自我調適系統,必須不斷根據外部變化進行調整與修正,而非一勞永逸,「永矢咸遵」。但這並不是法律自我混亂的藉口,而是一種正義觀的不斷辯證過程;
五、正義觀的變動:在複雜情境中,「正義」被理解為一種追求善治的協商與持續努力的過程,而非靜態的目標,但應該符合多數人可接受的利益,或達成保護必要少數的效果。
總之,複雜性推動法律哲學從尋求「固定答案」轉向重視程序、彈性與持續調整的開放性探索。
法律人與複雜問題
法律是一個傳承與積累的學科,不管是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各有自己的歷史沿革與文化鋪墊,漸次形成今日的樣貌。台灣是移植型的法律系統,從清朝帝制、日本殖民法制、國民政府戒嚴解嚴、民主化政黨輪替,法律揉合英美與大陸色彩,但一以貫之的是一法一世界,一次解決一個問題,從憲法以降,面對系統挑戰與劇烈變遷的社會,各種辯證思維多侷限於法律本位思考,跨領域的視野與事實調查不足,學校教育以考試為主,社會大眾普遍受到實證法的影響,對於韌性、調適的法律概念不明所以,導致法律不但無法解決複雜問題,還成為複雜問題的成因之一。
面對複雜問題,法律人要如何回應?
一、唯一正解很好,但更多元的方案也允許存在:德沃金式的疑難問題(hard case)或許存在道德倫理的必然解方,但在複雜問題上,各方利益交織的衝突不斷湧現,既是hard case的疑難問題,更可能是無法以一套方案解決的複雜問題,所以,要兼顧正解的可能,以及多元的可能,在複雜問題上,更要尋求「相對利益」的比較,固守單一解方或許是錯誤的,影響是惡劣的,這樣的思考,是法律人面對複雜問題的第一步。
二、法律之外,還要有更多的跨界思維:今日的學科不再是壁壘分明,既會交叉,也會相互作用。法律要面對的,不僅是法律本身的適用問題,還要求索其適用過程所欲解決的科技、經濟、社會、文化、環境、人權等問題。法律人必然不是全能者,卻必須是一個善於溝通的人,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聆聽不同領域專家的意見,儘可能的展開對話,而不是盲從或峻斥。法律人的本領之一是法律的規範性適用,這個本領在當前時代必須奠基在系統思考上(工具已經跳脫百科全書,進入網路搜尋、人工智能)。法律一旦有其系統規範之延伸,距離複雜問題的解決就更近一些。
三、既重視程序,更重視結果:過去審議民主的核心內涵--程序、程序、程序。儘管程序不代表實質,更不一定可以獲得正義,但是,複雜問題的特性之一,既然是不確定且難以掌控,那麼,「參與」及「程序」就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實質正義不易尋,程序正義卻可期,只要更多耐心,更多可接受的規則,更多資訊的分享,即使複雜問題尚未解決,但社會穩定及人心信服卻仍可得。然而,在AI時代,當機器人大量取代人類推動立法、行政、司法的同時,如何確保實質正義的實踐,也會成為檢視法律是否有效的必備標準。沒有好的結果的程序,只是聊備一格的形式主義,無法為人們帶來長治久安的共識與合議。
四、複雜問題對法律的啟發是「堅守原則的應對方法的彈性」,不管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損害賠償制度、刑罰原理、行政罰的要領等等,都應該在原則的指引下,重新加以檢視,賦予更符合應對複雜問題的空間,採用更為靈活與更有效果的方法。換言之,不要拘泥於僵化的條文,而是應該將條文儘量有「原則導向」,立法的「實驗性」要強,司法的裁決也要跟上腳步,不是「倚法賣法」,以法為尊,甚至獨尊法律,那絕對無益於複雜問題的解決,只會貽笑大方,無濟於事。
五、無時或忘法律的倫理性,並具備正義的胸襟:複雜問題幾乎都是攸關幾個世代的問題,不因科技而忘記倫理,不因效益而忘卻正義,是法律人的重要品行,也是無可取代的特徵。
總而言之,在複雜問題的背景下,法律人的角色不應只是法律問題的簡單解題者,而是應該要以成為解決複雜系統的引導者自居。在方法上,從立法、行政到司法,都要更重視「原則引導」對於解決複雜問題的重要性,妥善設計程序及其規則。在態度上,面對複雜問題牽涉的相關領域專業,法律人更應該虛心求索,開展對話,成為促進公共利益的重要窗口,才是新型的法治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