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幕致辭

氣候變遷為法學帶來第二次革命

首先,很高興能有機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一直以來我都有參與的團體,共同舉辦「氣候變遷與國際環境法研討會」。這是法學與環保組織共同發起的活動,形式上就很有意義。從日本來的學者與國內的學者共聚一堂,構思法學如何因應氣候變遷、研擬對策,擘畫未來,充滿了突破與創新的努力。司法院蘇副院長永欽教授百忙之中,親自出席致詞演講,更令人感佩。如果有一天,而且是很快的一天,我們的司法、法學教育都能具體回應這個影響人類的巨大的思潮改變,肯定是法學之幸,環境之幸,也是台灣之幸。

環境法的興起曾被喻為法學的革命,主要原因在於環境議題牽涉甚廣,挑戰以人為主、以經濟發展為依歸的傳統法學與社會發展思維,橫跨國際與國內、公法與私法的領域,其演進為人類社會的生活品質提昇、自然與人為的調和,都帶來巨大的影響,迄今猶然。

從1970年代開始,環境法、特別是國際環境法已經有非常長足的進展,不但國際社會共識的凝聚強烈,許多深植人心的「軟法」以及法律原則相繼建立,雖然尚未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條約或內國法,但已舉足輕重,影響深遠。

氣候變遷為環境帶來更大、更不確定的衝擊,影響層面極廣、危害的風險極高,在國際政治、技術、財務等各方面,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影響,已經成為跨領域、跨國界的重大問題,幾乎沒有不受其影響涵蓋的國家、學科或個人。

如果說環境法的興起是法學的革命,那麼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應該足以成為刺激、改變法學理論與實務的第二次革命動力,從思想觀念到實際作為,重新迫使法學成長、獲取新的生命。

氣候變遷不僅對生態系統產生廣泛的影響,也對傳統的經濟社會治理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可預見的未來,勢必成為法律領域的重要發展所在。環保組織當然關心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問題,努力提高公眾意識,致力節能減碳,監督政府政策與執行;法律人也責無旁貸,在氣候變遷的時代,承擔法律人的責任,聚焦氣候、環境、國際趨勢、政策、能源、技術、財務等跨領域、交叉學科的法律問題,結合跨界的知識,積極投入,虛心求教,貢獻所學。

期望這個研討會只是開端,往後我們可以有第二屆、第三屆、第三十屆的研討會,持續關注,使台灣的環境表現一如台灣的經貿表現,成為雖非氣候公約會員國,卻是氣候減緩與調適的典範國。

沈署長、謝董事長、邱理事長,與會的各位貴賓、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

很榮幸應邀參加台灣國際法學會及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的「氣候變遷與國際環境法」研討會,在座都是這個領域的專家,我個人並沒有深入研究,但對於這個議題的重要性,在看到各地不尋常的災害接連發生之後,自然有很深的體會。

氣候變遷的議題,從1992年聯合國通過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後,愈來愈受到矚目,也愈來愈重要,而對地狹人稠又是海島國家的台灣,更有切身的關係,不管是海平面上升國土消失,極端氣候造成南北降雨不均,都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因而「節能減碳」、「永續發展」等等相關的專業用語,在台灣很快地變成流行用語、甚至廣告用語,絕對不是偶然。

其實環境法形成一個重要的法律領域之後,一直注入新的觀點也形成新的挑戰,傳統的法律是從國家本位出發,而且通常是基於社會主流文化背景去設定規則;只關注當代面臨的社會問題,劃分權利義務並維持秩序穩定。操作法律的法律人更因為掌握了詮釋權而試圖建構一個自足的體系城堡,讓外人不得其門而入。

環境法則是不斷地衝撞並打破這些法律思維的框架,因為不論自然氣候變化或是環境污染,都不會受到人為國界的限制,也沒有文化價值的差異,而會影響整個人類群體甚至生態體系,同時不僅活在當下,也要考量未來世代的權益,更不用說單憑法律專業, hold 不住這樣複雜的問題,常常捉襟見肘。套用我們司法院賴院長的4C來說,環境法也有4C,或4cross它是跨國界(Cross-border)、跨文化(Cross-culture)、跨世代(Cross-generation)以及跨科際(Cross-discipline)的。

對於要準確適用現行法律,替社會定分止爭的司法者,這尤其是一個艱鉅的任務,從近年環境影響評估的訴訟案件就可以看出。我相信人民是期待能藉由訴訟程序及法院裁判,形成社會生活的行為準則,而不是引發更多爭議,甚至進一步的相互對抗。但要達成這樣的使命,法院訴訟程序可能必須容納更多的外界參與,不管是來自公眾或是專家,法官也必須強化全球、宏觀、超越法律本位的視野,這對同時要追求穩定的司法,老實說並不容易,但相信這也是國際環境法相關的討論,可以提供許多省思的。

從憲政發展的角度來看,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訂定了現在的第10條第2項,即一般所謂的「兼籌並顧條款」,是一個新的里程碑。然而到目前為止,大法官只在釋字第426號解釋中援用過,同時只有「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與自然生態的義務」短短一句話來闡釋。這個條文可不可以、又如何在人權譜系中建構「環境權」?是不是意味著要課與國家更多程序參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必要?「生態保護」的用語,是不是顯示憲法已經超越人為本位的思維,進展到以生態維護為自我目標?更不用說要如何回應如氣候變遷這樣動態的議題,都有待進一步的論述豐富其內涵,作為釋憲者一員,理當特別關注這些議題在憲法上的意義,類似此次會議的研討,一定能帶給我們更多的啟發。

在此要再度感謝主辦單位邀請參與今天的盛會,也預祝研討會圓滿成功,與會嘉賓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司法院蘇副院長、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謝董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邱理事長、各位貴賓、女士、先生們大家好。

首先,謹代表環保署向全體與會嘉賓問好,很榮幸能參與今天的「氣候變遷與國際環境法」研討會。氣候變遷是一項重大的挑戰,它攸關人類未來的存續。地球村的每一份子都需要竭力做出一己的貢獻,沒有人應該被排拒於外。過去30年來,臺灣在環境保護工作上,建立了積極且全面的法規與執行架構。在這段時間裡,我們訂定包括環境基本法在內的相關環境保護法律超過400項,並且遵循所有聯合國環保公約規範,予以內國法化。目前更開始從環境、自然資源、地球環境等多面向的整合規劃與行動,積極建構能夠因應未來新時代全球環境衛護與氣候變遷衝擊威脅所需要的新施政能力與機制。

臺灣這兩年在大力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及全民投入的努力下,已經獲得具體成效;我國2009年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較2008年減量達5.0%,係繼2008年較2007年減量幅度達4.1%的首度負成長後,再度呈現負成長。上述減量雖有國際油價上漲及金融風暴造成景氣下降影響的因素,但隨著全球景氣轉好與經濟復甦,2010年全球排放量呈現增加趨勢,依主計處資料顯示我國2010年經濟成長率約為10.9%,而我國2010年排放量約增加6.2%,不過若就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分析,2009年時為0.0187kgCO2/元,2010年降至0.0179kg CO2/元,顯示政府節能減碳的政策與宣導,仍然發揮了相當的效果,讓經濟成長與溫室氣體排放逐漸呈現脫鉤現象。

另一方面,我們積極在國內建構因應氣候變遷最重要的法制基礎,亦即是「減碳四法」,包括已於2009年獲立法院通過「能源管理法」及修訂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兩項法案,以及目前推動立法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與「能源稅法(草案)」;其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加速能源供應結構朝無碳化方向的調整;「能源管理法」則訂有罰則,可強制產業界以高能源效率的製程生產高能源效率的設備與商品;目前由本署積極推動且列為優先審議法案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可分階段要求大型碳排放源逐年減少排碳總量,並建立降低其減量成本的碳權抵換交易制度(即Cap and Trade制度);至於財政部研擬中的「能源稅法(草案)」則提供消費者經濟誘因,促進節能減碳生活行為與選擇低碳高能源效率的設備與商品。此減碳四法有完全互補功能,需早日完成後二法的立法,以發揮四法相輔相成的效果,並充分展現臺灣參與全球節能減碳的決心及具體作為。

然在「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完成立法之際,為符合國際最新發展趨勢,環保署早已優先啟動具備國際「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Measurable, Reportable, Verifiable, MRV)」之盤查、登錄、查證制度的建置工程。多年來環保署持續推動國內重大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自願盤查申報作業,目前已有超過350家廠商配合辦理;同時為建立業者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與國際接軌時有一致性的作法,並確保登錄資料或後續減量額度核發之正確性,已參採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所建立的稽核制度,於2009年11月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明定查驗機構之申請、審核程序及人員規範等相關事項,作為審查第三方查驗機構是否具有執行溫室氣體確證與查證減量成果能力之依據。另,2010年9月分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盤查及登錄管理原則」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作為建立排放量及我國減量額度可量測及可申報機制之依據。目前亦規劃研訂「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溫室氣體減量監督要點(草案)」,並建構與國際接軌的碳權交易平台與境外碳權管理帳戶,持續為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施行後,政府推展總量管制、核配減碳額度及抵換交易等工作預作準備,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

綠色經濟是未來國際經濟主軸,特別是兼顧能源安全、潔淨低碳與可大幅增進國內就業機會的綠能產業。目前行政院已大力推動的「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致力發展國內的綠能產業,投入關鍵技術的研發,選定太陽光電、LED光電照明、風力發電、生質燃料、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及電動車輛等作為重點產業,期望將我國從IT(資訊技術)大國,推向ET(綠能技術)大國。

發展綠色潔淨能源更是達成減碳目標不可或缺的策略。雖然臺灣2009年才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前仍處於初期施行階段,但這項政策已產生的效益不容忽視;該法提供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技術創新、降低成本之誘因,以振興臺灣再生能源產業。同時,持續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提升消費者節能及購置高能源效率商品之誘因,提高再生能源之運用機會,期能成功地達到改變能源結構及改善產業結構、發展再生能源產業、製造就業機會而繁榮經濟的效果。

此外,還要參考其他國家策略與成功經驗,據以推動包括:將發電廠或焚化爐所產生廢餘熱用於區域熱冷供應系統,轉型成為區域能源供應中心;推廣電網儲能技術的發展應用;進行既有電廠熱效率最佳化,新設電廠規劃最大燃料投入與操作彈性最大化;建構完善的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提升民眾應用便利性等多樣化的節能減碳策略。特別一提的是區域能源供應或汽電共生系統,在北歐、美國等已有豐富的經驗,主要是將發電廠或焚化爐所產生廢餘熱用於區域熱冷供應系統,使得燃料利用效率達到60~80%;相較於傳統的火力電廠,1/2左右的燃料消耗以廢熱的形式排出,要顯得更有效率。

我們應該思考如何透過法規鬆綁及提高誘因,建構引導政府及民間資源投入再生能源與節能研發與生產之法規環境與市場機能;再者,搭配完善「溫室氣體減量法」的總量管制與碳交易機制,來促進民間減碳能力;同時建構能源稅的法制基礎,促使能源外部成本內部化,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提升綜效。

未來面對極端氣候頻傳,我們應該要作好準備,一方面積極因應氣候變遷所可能帶來的嚴峻威脅,做好變遷衝擊的「調適」及防災救災相關工作;另一方面從節能減碳、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做好「減緩」地球暖化並兼顧能源與社會安全問題的相關工作。我們要做的,可以從宏觀面及微觀面分別來共同努力。宏觀面,運用當前契機,完善國內因應氣候變遷的法規體制,鼓勵國內低碳及再生能源的使用,開創國家的綠色國際競爭力;微觀面,個人要力行節能減碳,不能只把它當成一種口號,而是每一個人、每一個機關、每一個學校、每一個團體都要來推動節能減碳。

臺灣對於維護地球環境生態的承諾,是長期、穩定而具體地呈現在政策、立法與全民努力,並願意遵循國際環保公約規範。由於國際特殊情勢,臺灣政府自1971年以來未能正式參與聯合國及國際環保公約的會議及活動,但我們仍然透過國內非政府組織(NGO)的協助下,務實地參與了重要國際環保公約的締約國會議與活動,除了各界較為熟知的對抗氣候變遷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之外,還包括推動臭氧層保護的「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及「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廢棄物跨境傳輸處理的「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管制持有性有機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保護瀕臨絕種物種及維護生物多樣化的「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與「生物多樣性公約(Biodiversity Convention)」、管制不當傾倒廢棄物至海洋的「倫敦海拋公約(London Dumping Convention)」等,積極且主動地遵循上述國際環保公約的相關規範,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義務,將其規範予以內國法化並徹底落實,且與全球同步執行嚴格的環保標準、環境策略與技術,同時亦顯著地改善了我們自身的環境品質。

最後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家追求永續發展是每一位國民的責任,今天研討會的成功要素即是與會貴賓先進能夠針對各項主題,不吝指正,相信您們提出的任何寶貴的意見,均會給今天的研討會帶來加分效果,同時也將可能為政府未來施政之重要參考依據。

最後,敬祝各位身體健康,事事如意!此次研討會順利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