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林業國際驗證系統發展
森林驗證認可計畫委員會(PEFC Council)
PEFC係由代表森林產業的各個產業團體支持下成立的森林驗證推動團體,於1999年6月由11個歐洲國家的森林管理團體代表於巴黎集會成立「森林驗證認可計畫委員會(PEFC Council)」驗證體系,是為一個較能反映森林業者利益的森林驗證體系。原先PEFC為「Pan European Forest Certification (泛歐森林驗證)」,但是因為後來參與組織超出歐洲範圍,為反映其國際化程度,2002年底乃將組織名稱改為「(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森林驗證認可計畫)」,但是對外縮寫依然是PEFC等【1】
其性質屬於獨立、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目的是推動第三者驗證制度之互相承認,來推動森林的永續管理經營目標。主要在促進赫爾辛基協議(Helsinki Agreement)所定義的森林的經營、環境和社會效益。其方式為根據泛歐標準評估森林經營,引進區域認證的概念等【2,3】
PEFC的任務為提供依據國際認可之永續森林管理要求事項所發展之國家或次國家級森林驗證計畫之發展與互相承認之架構;提供給木材與紙類產品之採購者,被視為是在推動永續發展的一種保險機制;對於目前與未來世代進行有利環境、有益社會與經濟可行之森林管理作出貢獻,其主要活動與工作包括等【4】
(1)定義建立國家/區域(次國家級)森證計畫時之最低要求事項與架構。
(2)對國家/區域森林驗證計畫進行評估與認可(相互承認)。
(3)管理PEFC之使用權利。
(4)推動對PEFC驗證之相互承認、永續森林管理與木材之永續使用。
對於各個驗證團體使用的驗證標準,PEFC僅設定一個系統性的最低要求事項標準,規定其中必須具備的系統要項與程序,但缺乏具體的績效標準,其作用類似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僅要求具備系統要項與自行設改善目標與標的。此種方式允許由業者自行設定較為寬鬆的系統驗證準則等【5】
對於監管鏈驗證方面,原先PEFC僅規定大略的監管鏈程序,其餘則由各個會員自行訂定驗證標準。但是此情況現在有所改變,PEFC於2003年擬一份國際監管鏈標準,在2004年4月推出第一份草案,2004年9月推出最終版本草案,於2004年10月舉行的全體會員大會中提出表決,並從2005年4月起,申請森林認證需執行新標準等【6】
若要取得PEFC體系之驗證通過,則其所在國家必須要先建立國家驗證體系,該體系並且經過PEFC審核通過。在由此種PEFC認可驗證制度下驗證通過之後,業者方能掛用PEFC標章,截止2011年10月為止PEFC擁有8,587個產銷監管鏈(CoC)證書,總計有819,536個森林土地擁有者的加入,並完成241,989,748公頃的森林管理認證(FM)等【7】
PEFC的國際標準【8】
標準一:森林資源及其對全球碳循環貢獻的維持和加強。
標準二: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康和生產力。
標準三:森林生產功能的維持和加強(木材和非木質林產品)。
標準四:森林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維持、保護和加強。
標準五:維持及適當的加強森林生態系的功能(尤其是水跟土壤)。
標準六:其他社會及經濟功能的維持。
參考資料與引用資料來源:
【1】綠色消費電子報 第25期 http://www.edf.org.tw/News/green20041123.htm
【2】李炳叡、李俊彥、黃金城(2005)台灣導入國際森林認證的探討。台灣林業4月號42-51。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2004)加強林產加工與利用推廣計畫---永續林業管理與驗證標章制度之引進及本土化期末報告。93農管-3.4-林-01(2)。
【4】同【3】。
【5】同【3】。
【6】同【3】。
【7】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PEFC) http://www.pefc.org/internet/html
【8】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