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的木材消費-政府可以做些什麼?
為了鼓勵綠色產品生產,讓消費者能清楚地選擇有利環境的產品,政府可透過推動環保標章制度與觀念來幫助達成。
目前國內相關規定之環境保護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一類環保標章是自發性、多重準則、經第三者驗證之計畫。其中第一類環保標章中紙類相關用品包括【1】:
- 使用回收紙之辦公室自動化(OA)用紙(分成影印用紙、電腦用連續用紙、電腦用非連續用紙三種)。
- 使用回收紙之衛生用紙(包括衛生紙及擦手紙)。
- 使用再生紙之紙製文具及書寫用紙(包括筆記簿、便條紙、稿紙、信箋、信封、卷宗、卷夾、資料夾或其他文具)。
- 使用回收紙之包裝用品(包括包裝紙、紙袋、瓦楞紙箱、紙棧板及紙漿模製品)。
- 回收木材再生品(包括中間產品如粒片板、木棧板、纖維板;最終產品如建材、傢俱、手工藝品及玩具)。
- 印刷品(適用於採平版印刷方式之出版品,如期刊、雜誌、書籍、廣告紙等。
- 面紙,用於擦拭人體及器具之面紙。
現行環保標章除針對前述1到4項回收紙再生紙之產品規定最低回收紙混合率,以及產品使用原生紙漿應有FSC或PEFC森林驗證證書外,並於2012年3月公告「面紙」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核發第一類環保標章【2】。但對於其他使用原生紙及原生木材卻沒有環保標章的相關標準。

環保標章與永續林業
國際間主要環保標章計畫的紙類與木質產品項目規格標準中,納入對於原生紙產源規範,分為紙類產品與木質產品兩類討論如下:
紙類產品
在1990年代與之前擬定的環保標章紙類產品項目規格標準,主要著眼點乃是推動與提高回收紙之使用,因此主要規定是使用回收紙漿之比率。例如美國Green
Seal在1993年與1994年所推出的第一代紙類產品規格標準即是(如下表)。但是進入2000年後,隨著FSC與PEFC等永續森林驗證制度與驗證風潮的興起,我們可以發現各國環保標章計畫也開始修訂對於紙類產品之規格標準。修訂後的標準內容主要有兩個特點:首先是要求使用100%回收紙漿,例如德國藍天使標章計畫的回收紙項目即是;其次則是規定若是不使用100%回收紙漿時,其使用原生紙漿部分必須要來自人工林(澳洲環保標章計畫)、來自符合生產國林務規定森林(日本環境標誌計畫)與來自符合永續森林管理作業實務的森林(歐盟花卉標章計畫與北歐天鵝標章計畫)等。
在如何證明這些木材與紙漿來源是否經過永續森林驗證部分,各國又有不同規定,例如歐盟規定須有10%來自經過FSC與PEFC等驗證計畫驗證通過森林,北歐天鵝標章計畫將此比率提高至20%,澳大利亞環保標章計畫則將此比率提高至50%。但是各國因為顧慮到目前全球經過驗證森林之比率並不高,因此並未嚴格規定較高比率。
國際間主要環保標章計畫之紙類與木質產品規格標準摘要表
國家/計畫 |
適用產品 |
環境準則 |
品質準則 |
備註 |
澳洲 AELA |
辦公室用紙 |
木質纖維100%來自人工林,或至少50%來自經過FSC或AFS驗證森林; |
符合澳大利亞相關產品標準 |
2004/11公佈第一版 |
德國 藍天使 |
回收紙 |
產品必須含有100%消費後回收廢紙,其中至少65%來自中低等級回收纖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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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UZ14 2006-12 |
北歐 天鵝 |
紙類產品(包括印刷用紙與衛生紙等) |
至少20%紙漿來自驗證森林,至少75%來自回收紙或木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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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第一版 |
歐盟 花卉 |
影印與繪圖紙 |
得以木材或廢紙纖維製造
原生紙漿至少10%來自經驗證之永續森林,其餘原生漿須來自採用永續森林管理措施者;
歐洲境內----PEFC驗證
歐洲境外驗證----符合UNCED Forest Principles 與其他國際或國家驗證系統如ITTO, Montreal Process, Tarapoto Process, UNEP/FAO Dry-Zone Africa Initia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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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出版至2007年有效 |
歐盟 花卉 |
衛生紙 |
原生紙漿生產森林須採用永續森林管理作業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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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6年 |
美國 Greenseal |
報紙印刷用紙 |
至少40%須使用回收紙,至少25%為回收舊報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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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出版。GS-15 |
美國 Greenseal |
紙巾 |
須使用100%回收紙漿,其中至少40%為消費後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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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出版。GS-09 |
日本 環境標誌 |
溝通用紙(影印紙與印表機用紙等) |
回收紙漿含量至少為50-100%(視紙張種類不同);
使用原生紙漿時,紙漿必須來自符合生產國際採收森林規定之木材(具備合法性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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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V2.4 |
日本 環境標誌 |
衛生紙 |
回收紙漿含量至少須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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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V2.3 |
日本 環境標誌 |
印刷用紙 |
回收紙漿含量至少須為70%;
使用原生紙漿時,紙漿必須來自符合生產國際採收森林規定之木材(具備合法性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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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V2.4 |
韓國 KOECO |
衛生用紙(包括衛生紙、紙巾、面紙) |
衛生紙應100%使用回收紙漿;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321 |
韓國 KOE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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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用紙、印刷用紙等項目皆修訂中,無法取得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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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Green Council |
影印紙、信封、記事本、文件夾/盒、衛生紙、紙巾、牆面材料 |
回收紙漿含量至少須為50%;
其中至少20%為消費後回收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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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十環 |
包裝用品 |
紙類包裝用品中回收紙漿含量至少須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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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十環 |
含回收紙漿之紙製品 |
報紙、包裝紙、文化用紙、生活用紙應使用100%回收紙漿,原生紙漿<5%
紙板應使用至少80%回收紙漿
建築(如隔音或隔熱)用紙應使用至少80%回收紙漿
壁紙應使用至少60%回收紙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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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Green Label |
紙製品 |
文化用紙應使用至少50%回收紙漿
衛生紙應使用至少100%回收紙漿
印刷用紙應使用至少50%回收紙漿
辦公室自動化用紙應使用至少50%回收紙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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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環境標誌 |
土木工程產品 |
共同準則:
符合環保法規
材料準則
木材:使用批准防腐劑
個別產品準則:
A木材:使用回收木材比率;不含鹵化塑膠;塗料應符合規定;包裝回收性。
B鋼材;C骨材;D水泥;G舖地橡膠材料(其餘略)。 |
JIS或類似工業產品品質標準 |
No.131 V1.5 2005.9.8公告 |
日本 環境標誌 |
木材或類似材料製造之木板 |
產品木材組件須含100%的再用/未使用木材; |
JISA 5905與 JIS A5980或相關產品標準 |
No.111 V2.0 2004.7.1公告 |
日本 環境標誌 |
使用疏林木材或再用/未用木材製造產品 |
產品之木材組件須含有100%的廢棄木材;
產品若是由拆除建築物之木材製造者,應區別與去除這些木材中含有除白蟻/殺蟲/防黴劑者;
包裝材料、焦炭、活性碳、其他商業產品、土壤改質劑等產品不得使用回收建築廢棄木材製造; |
JISA 5905與 JIS A5980或相關產品標準 |
No.115 V2.0 |
韓國 KOECO |
木製辦公家具(至少須有60%為木材) |
使用廢木材比率(30-70%視產品項目不同,粒子板>70%,纖維板>30%);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172-1999/3/2002-219(24家廠商/361項產品) |
韓國 KOECO |
辦公室隔間板 |
使用廢木材比率((30-70%視產品項目不同,粒子板>70%,纖維板>30%);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174-2003/1/2003-200(3家廠商/16項產品) |
韓國 KOECO |
建築物內建木材產品 |
使用廢木材比率((30-70%視產品項目不同,粒子板>70%,纖維板>30%);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482-2003/1/2003-200(5家廠商/87項產品) |
韓國 KOECO |
室內地板(室內美觀或便利用途之樹脂或木質地板) |
木質產品使用木漿原料者,需經第三者驗證為使用超過70%符合UNCED森林原則之木材;
木質產品若使用木材原料者,使用廢棄木材比率需符合規定;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246-2003/1/2003-200(10家廠商/48項產品)(亦列於回收建材中) |
韓國 KOECO |
木製辦公家具(至少須有60%為木材) |
使用廢木材比率(30-70%視產品項目不同,粒子板>70%,纖維板>30%); |
韓國標準或類似產品標準 |
EL172-1999/3/2002-219(24家廠商/361項產品) |
香港 Green Council |
木質地板 |
原料應有FSC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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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十環 |
傢俱 |
木材不得來自受保護之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貴樹種或經過FSC認證
不得含經殺真菌劑處理的木材
不得使用所劃分的IA類和IB類中殺蟲劑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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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十環 |
牆板與成品 |
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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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Green Label |
回收纖維再製品 |
產品須以永續性紙漿製造, 原料須經永續性驗證(未註明何類驗證)並經審查通過.
產品得以廢紙與永續性紙漿混合製造, 二者之含量須列於申請表, 二者總量須至少為產品重量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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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質產品
在木質產品方面,日本與韓國之此類產品項目較多。一般日本僅規定此類產品須使用回收木材之比率,並未規定若是使用原生木材時之特殊產源要求事項。韓國則在木質地板項目中規定若是使用原生木材時需要證明其符合UNCED森林原則;至於其他木製家具與隔間板產品,則因為大多使用廢棄木材/木屑製程之合成木板,因此並未規定使用原生木材之規定。
結語
若是要符合國際趨勢,建議我國環保標章計畫在修改紙類與木質產品項目規格標準時,應考慮:若是使用「
回收/再生紙」作為產品項目名稱時,應以規定使用本地100%回收紙漿為宜,避免成為使用回收/再生紙之進口產品。
參考資料與引用資料來源: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2)。綠色生活資訊網。到訪時間:2011年8月22日:http://greenliving.epa.gov.tw。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09年12月3日公告修正環保標章再生紙類產品規格標準(環署管字第0980110214
ABC號),要求申請廠商使用原生紙漿,需檢附國際上通用的FSC或PEFC,證明其產品使用之原生紙漿來源為人工培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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