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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詹順貴推動環評制度改革失格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謝英士、研究員 高思齊

環保署於6日上午9點30分舉辦環評子法修正第一次公聽會,開議不到10分鐘,會議主持人詹副署長就因為參加者的發言暴怒,烙下一句「解散啦!」,氣沖沖走出會場,「帥過頭」的演出讓現場所有人面面相覷、莫名所以。

詹副署長的做法非常不尊重特地撥空或來自外縣市的與會者,「完美」展示一個不願意傾聽、溝通的環保署形象。

台灣每年舉辦多如牛毛的公聽會早已流於形式,實際上「既不公也不聽」:一方面受限於場地,不是所有團體都能受邀;另一方面受限於時間因素,現場的意見也未必獲得充分討論;最後這些意見到底是否被接納,原因又是什麼,都沒有說明;有很多「公聽會」甚至不准參加者錄影。

在網路時代,台灣根本不需要這種作秀的公聽會、假民意。詹副署長脫序的表現讓人咋舌,對與會的環團代表、縣市代表、機關代表、記者,呼之則來、揮之則去,更令人難以恭維,也反映主管機關根本沒有面對面聽取各方意見的雅量與能力,根本不適任環評制度的改革推手。

關心環評制度的人都知道本次環保署提出的修正案大有問題,例如:

環保署以都市土地已經「過度開發」,沒有需要保護的生態為由,直接免除都市內社區、高樓建築、大型購物中心、工商綜合區、旅館、社福護理機構、地下街等開發行為的環評程序。這樣的認知大有問題,嚴重背離「環境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也有侵犯地方權限之虞!

環境不是只有狹義的生態,更不是只有都市以外才有環境問題。根據統計,目前台灣有1800萬人居住在都市,許多集水區、濕地、林地也都涵蓋在都市土地中,因此環評法第五條才會強調都市建築需要進行環評,環保署提出的子法修正內容已經違反環評母法。

從長遠的目標來看,我們同意台灣環評制度要朝向取消環保署否決權的方向改革,因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讓環境因素考量成為政府決策的日常。

當環評成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之一,我們更需要一個站在「環境守護本位」的機關,從「環境承載力」的角度,對開發單位的環境影響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准否決策、開發案執行過程的報告書等,從專業的角度做出評價、建議。同時民眾參與的機制也要更完善,包括仿效美國,將開發案登錄/公開、並修訂資訊法制,建立更完善的公眾意見參與管道。

這些「讓環評法步上正軌」的改革必須從「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本身著手。目前環保署提出的「子法」修正,大幅放寬「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可免實施環評的範圍,但是後續監督者的角色卻不見了,這是我們反對子法倉促修正、譴責環保署自失立場的原因所在。

詹副署長在如此重要的改革議題上,已經摻雜了過多個人主觀情感,失去民眾信任,並規避正規的法律審議機制,試圖用修正子法的方式肢解環評制度,我們呼籲李應元署長盡快更換環評修法主責人選,並優先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作為環評改革的第一步。

本篇經節錄後刊登於106年6月7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A14版

發佈時間: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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