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0期: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下篇)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與律
律人不必然比別人作的更好,但絕對不能更糟。法與律能否名實相符,有待我們法律人繼續努力
 
哲學的起源在於好奇,人一旦有了好奇心,就已經開始碰觸哲學。此話大致不假,但是放在一些實用性的學科,像大家耳熟能詳的法律,探究法理的興趣跟實際應用之間,是否能有平衡,本身就是問題。
 
學習法律時要追問法律的本質嗎?如果本質掌握不住,就真的不能學好法律嗎?難道不問本質,真的可以分辨差異?
 
其實倫理講的是一種分際,如果貫徹得很徹底,就會是屬於個人、社會、國家、甚至族群的一種無形資產。法律制度就是一種無形資產,可能具有無限的價值,也可能被棄之如敝屣,就看能否珍惜。
 
在中文裡頭,對應西方所謂的law,我們已經習慣以法律稱之。談到法律的起源,多數人並不解其意,換句話說,法與律已經是等同的。法就是律,律就是法。兩者同樣的。
 
但真正在中文的語義上,根據研究,先秦時代,魏國李俚著法經,大致是刑名。到了商鞅,才改法為律。後來一直沿用到清朝。法跟律,貌似實不同。法的內涵比較豐富,律通常是當權者的戒命。因此,在皇權與封建的時期,律是廣受統治者喜愛的統治工具。捨法就律,充分展現天朝的神威,現代意義的司法精神幾乎蕩然無存。
 
可見,對當權者來說,法的名稱必須滿足統治的需要,根本就看不到法律背後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在。只是,當年的這種法律文化與心態,已經成為阻礙中國邁向法治的負債,即使新中國脫離皇權思想已有百年,但是談起法治還是要說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法跟律有歷史上的不同意義。在一般人心目中,能否構築一個迥然有別的標誌不得而知。但現代意義的法律,根據中央法規標準的明文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二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這就是某種程度上「法治」的真意,也就是保留給法律明定的事項,就不能用命令來取代。(第五條、第六條)
 
走過封建與皇權的中國社會,賦予法律的內涵還不夠,當然也就還無法建立充實的法律文化。法律經常停留在只能防弊、甚至無法防弊的窘境,實在談不上可以成為大家生命安全的保障書。
 
法律人不必然比別人作的更好,但絕對不能更糟。法與律能否名實相符,有待我們法律人繼續努力。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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