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0期:寫在COP24會議之前(下篇)

汪洋中的一滴水

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全球環境公約草案
2018年5月10日 ,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72/277號決議,為《全球環境公約》的談判鋪平了道路。《全球環境公約》將環境行動的指導性法律原則合併為一個單一文件。回應三十多年來,國際法專家團體一直呼籲各國通過一個整合1987年布倫特蘭報告,1995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公約草案等文件的環境公約。
 
2015年,永續發展目標(SDGs)和《巴黎氣候協定》的通過為環境保護創造了新的全球動力。
 
然而,人類對環境的破壞仍然存在並且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嚴重:2017年和2018年的氣溫創下歷史新高;生物多樣性繼續快速減少。因此有必要提升環境保護的強度到更高的水準。除氣候問題外,還需要訂定全面的公約,確立全球環境治理的指導原則。如何統合?並有利於國際環境治理,是極為重大的挑戰。
 
通過《全球環境公約》,國際社會將首次具備涵蓋所有環境領域的一般性條約。它將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石,構成一個「綱領文本」,從而監督現有不同部門的公約協定(氣候,生物多樣性,廢棄物,污染等)。該公約無意取代這些部門條約。相反,它旨在補充它們並促進其的實施。因此,它將填補現有環境公約的任何空隙,各部門公約甚至可以在沒有牴觸的情況下適用《全球環境公約》,從而提升自身效率。
 
關於其內容,新公約將反映世界上大多數憲法所載的原則,並載入若干重要的國際文本,如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World Charter for Nature)和1992年《里約宣言》,這些文本目前尚未具有法律約束力。透過系統地將許多國家已經存在的國際協定、憲法和法律作為最低基礎,將使所有參與環境治理的人受益。各國立法者都在新公約中找到更具保護性的環境法律的參考。法院將借鑑它作為共同的靈感來源。公民和非政府組織將看到他們的環境權利得到加強。企業將能夠利用全球統一的遊戲規則,這將有利於強化的法律確定性和公平競爭條件。
 
在我們慶祝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周年,以及1966年聯合國兩公約(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通過五十年的同時,《全球環境公約》已經開闢了國際法史上的一個全新篇章。《全球環境公約》被稱為第三全球公約(a third Pact),期許建立與保護環境有關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國際環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非常值得重視。
 
2017年9月:聯合國大會公布《全球環境公約》草案

《全球環境公約 》草案共26條,摘要如下(非全文翻譯):
 
第一條 享有生態健全環境的權利(Right to an ecologically sound environment)
第二條 (國家、國際機構、個人有)照顧環境的責任(Duty to take care of the environment)
第三條 完整與永續發展(Integ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締約方應將環境保護納入其政策及國家和國際活動的規劃和實施,尤其是為了促進對抗氣候變遷,保護海洋和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四條 代際平等(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當代人應確保他們的決定和行動不會損及後代要滿足自己需要的能力。
第五條 預防(Prevention) 
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環境損害
第六條 預警(Precaution)
如果存在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風險,則不得使用缺乏科學確定性作為推遲採取有效和相稱的預防環境惡化措施的理由。
第七條 環境損害(Environmental Damages) 
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對環境損害進行適當的補償。
第八條 汙染者付費(Polluter-Pays)
第九條 取得資訊(Access to information)
第十條 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
第十一條 獲得環境正義(Access to environmental justice)
締約方應確保對於政府或私人違反環境法的作為/不作為,提供有效與可負擔的行政與司法程序,包括回復與補償。
第十二條 教育與訓練(Education and training)
締約方應確保在最大程度上對年輕一代以及成年人實施環境教育,以激勵每個人負責任地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研究和創新(Research and innovation)
第十四條 非國家角色與地方機關的角色(Role of non-State actors and subnational entities)
第十五條 環境規範有效性(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norms)
締約方有責任通過有效的環境法律,並確保其有效和有效公平執行和執法。
第十六條 韌性(Resilience)
第十七條 不降低保護強度(Non-regression)
第十八條 合作(Cooperation)
第十九條 武裝衝突(Armed conflicts)
各國應採取在國際法下一切可行措施以保護涉及武裝衝突地區的環境。
第二十條 不同的國家情況(Diversity of national situations)
應根據不同的國情,責任和各自的能力,酌情考慮締約方共同但有差別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公約實踐(Monitor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ct)
在公約生效一年後,存放國應召開締約方會議,確定委員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及其功能。
委員會就職兩年後,會議的頻率由締約方會議決定,不超過4年。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Secretariat)
第二十三條 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條 生效
第二十五條 退出
第二十六條 保存
 
2018年5月:通過決議《邁向全球環境公約》(Towards a 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 第72/277號決議)

內容包括:

 
• 設立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的特設工作組(AHWG),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大會第73屆會議開始需兩份報告: 「技術與證據基礎報告」(a technical and evidence-based report)、「國際環境法與環境相關文件可能落差報告」(possible gap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environment-related instruments);
• 讓AHWG進一步討論解決前述落差的方案;
• 向聯合國會員國和相關非政府組織開放AHWG的所有機構,創設和談判會議;
• 任命特設工作組的兩名共同主席 - 一名來自發展中國家,另一名來自已開發國家 - 以進行監督磋商;
• 通過自願捐款支付工作組的費用,並請秘書長設立一個特別自願信託基金以支持這一進程。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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