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1期:以森林法作為人法與自然融合的試金石

汪洋中的一滴水

氣候變遷與人權簡述
氣候變遷與人權關係密切

氣候變遷不只是一個科學問題,它同時也是影響政府施政以及人民福祉的問題。隨著氣候變遷的明確影響廣為人知,政府的施政也有愈來愈多的氣候變遷考量,人民的福祉在此同時,既受挑戰,也受衝擊。衝擊之所在,當為人權之所繫。

在政府的諸多氣候政策中,常有「不確定的衝擊」鮮為人知。比如推廣光電,除技術與材料如何符合環境標準外,因為需用大量土地,與既有的土地使用分區及其管理規則多有不一致、甚至扞格之處,當有衝突時,欠缺可供參照的判斷標準,造成了許多新生的問題。在政策衡量之外,必須要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校準,那就是人權。也就是國際人權公約肯認、內國憲法明文列舉、國內司法實務採行的各式人權保障及其內涵。

由此可見,氣候變遷跟人權的關係密切,除影響人權的基礎條件外,也影響人的自由與尊嚴。

增溫與升高的海平面之外,可耕地以及林地等的減少以及水資源的供給、極端氣候事件不斷威脅生命與生計,凡此都跟人權之享有、品質及程度有關。從集體的角度,氣候變遷對於脆弱族群之影響甚巨,兒童、婦女、年輕人、原住民、老年人、身障者等,均無一豁免深受影響。甚至,未出生的世代的可預期人權保障也都連帶受到衝擊。

從英國大憲章、獨立革命、法國大革命、兩次世界大戰、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條約以及各式各樣國際人權公約的演進觀察,人權之迫害從未停止,不管經濟如何發達或者尚在發展,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強迫遷徙、酷刑、不公平審判、違法拘禁、歧視、限制言論自由等事例依舊層出不窮,國家對於人權之維繫總是存在努力的空間。

人權之問題或有可能是因為武裝衝突、欠缺立法保障、專制等因素,卻不僅限於此。法令之不備、企業實踐之脫序,更可能是人權危害的主因。

聯合國場域的氣候變遷議題,從討論伊始,就聚焦在科學、經濟與環境之面向,直到最近才開始從人權及社會層面加以檢視。

世人已深知環境品質與人權至有關聯,環境品質即安全與健康環境的象徵,與生命、健康及合宜生活水準、財產、移動自由、教育等息息相關。人權之不治、不洽,對環境極容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無法及時將人權與環境之因素加以整合,難免保障其一,反侵害其他,造成效率遞減,深化不公、不義。反之,環境得治,則人權之疑慮或可一定程度降低。

國際人權法之諸多規定在國內立法上並不必然具有拘束力,但乾淨與永續的環境與人權相互覆蓋與連結則廣被承認。在國際上,現在致力於整合人權、永續與氣候變遷三個課題,連同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已經成為聯合國商業與人權的治理框架,缺一不可。簡言之,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權,企業有責任尊重人權,國家與企業都必須為人權之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濟。

有鑑於氣候變遷的衝擊與影響在各個國家之間程度不一,且性質不同,應對之方法自有差異,也因此,反應在氣候法或環境法之內涵也有所分歧。氣候訴訟之興起,是各國司法檢視氣候變遷衝擊之表現,也是法律變革的動力之一。

從整體層次看,氣候變遷對人權的衝擊範圍甚大且複雜,碳排愈多增溫愈快,各種穩定的秩序與可預見的政策不斷受到挑戰,而人權受到影響之因果甚難特定,時間尺度下,難以一體擘畫因應之道,而須機動、彈性,治理的動能增高。

儘管困難重重,但人權角度的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甚至技術與金融,氣候法的人權視野在規範的進化過程漸漸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不再只是軟法—人們以為的毫無拘束力的一種宣示。

氣候變遷在法律系統上已經逐漸發展出一套「氣候法」,也就是新型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其所有內涵。但這套「氣候法」還會跟其他既有法律系統有所衝突,必須加以調和。而人權法作為人類基本權利保障的系統,也會在氣候法所覆蓋的範圍內成為檢視法律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制衡體系,故需進一步盤點與梳理,期能減少、降低、避免氣候法對人權體系的負面衝擊。

以減量政策而言,因為能源類型的選擇與應用,會對空氣、土地、農業、森林、原住民產生何種影響?在政策推行之前,要如何同時導入「人權考量」,又涉及財政、社會反應以及可預見性,確實需要集思廣益,未雨綢繆。

再思氣候變遷法律問題

法律依其起源以及演進,有其內生的法理,為新興議題而立法,是新的預算正義以及代議民主的必然,但理論上其內生的法理已醞釀而成,成為體系性的正義詮釋者與捍衛者,得以符合人性與社會之需要。這個法律的理想圖像,既受人禍(戰爭、動亂、特權)扭曲,也受自然節制,力有未逮,有時而窮。

氣候變遷是不是法律板塊挪移的那個「因」?承認氣候變遷對法律的衝擊會不會造成法律重塑的「果」?學習法律的前提思維是不是要重新來過?古典的、傳統的法學希冀確定性可以帶來穩定與秩序,而氣候變遷告訴我們,不確定才是常態,法律也要有韌性,大大改變了法律的基礎,包括心靈。確定性是法學的美麗誘惑,相對的,不確定性如果不是惡魔,至少必然是醜陋的。愛因斯坦的狹義相對論發表文章裡沒有引用當時的既有論文,換言之,當他徹底從傳統的桎悟裡跳脫時,改變才真正發生。這樣的例子在法學更受到箝制,法學裡沒有狹義相對論的空間。

氣候變遷對於法律體系的擾動表現在氣候衝擊的評估必然涉及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氣候政策在社會與政治上充滿爭議;但這一切的挑戰,都在昭告世人:我們的世界並非靜止不動的,尤其是環境、氣候系統,既有的法律體系能不承認而加以因應?

法律體系之於氣候變遷,考驗所有法律人對於既有秩序所依及所繫的法律究竟有何因應之道?

也許應該回到初心。

確定性限制了可能性,但初心則無枷鎖,開放可以帶來有意義、有價值的改變。

法律要解決現實的問題,氣候變遷的現實有未來性,氣候法要面對未來,有效解決問題。法律的價值與目的不正是在此?法律需要有一定的指引,但什麼時候人們開始害怕法律的想像空間?法律的鄰居是誰?即使是國家,也不會想要保持現狀而已,由現狀決定的國家不會是好的國家,有未來的國家。

法律的確定性讓法律的價值被嚴重低估,讓法學教育被嚴重窒塞,讓法律的前景逐漸黯淡。在氣候變遷的時代,這樣的確定觀必須要改變。人權的檢視,為氣候法帶來一道溫暖的陽光,可以將法律的疑慮攤開來,讓人權重獲生機。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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