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1期:環境規制與逸漏

環境法治觀察站

談《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案
背景

經濟部在2020年8月14日公告《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4條之1修正案,能源局官員說明,現行規定主要針對一般性電源不足,限電需在前一日預告,但對其他重大因素造成的電源嚴重不足沒有明確規範,因此修正規定,納入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包括政治、經濟、戰爭、天災等因素導致電源不足,不需先行預告,可啟動特別限電措施。

至於「政治、經濟、戰爭、天災或其他重大因素」的成立要素為何?官員舉例,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若因疫情導致天然氣等發電原料無法順利進口,將嚴重影響發電量,就有可能啟動緊急限制用電管制措施。

限電方式可能為先從契約用電超過5,000瓩的工業用戶開始限電,最後才會到家庭用電等一般用電戶,且限電時間每段最多50分鐘,以降低衝擊。


 
欸! 跑錯棚了! 電力分配問題請到隔壁《電業法》

《能源管理法》第19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本條於1980年的第一版《能源管理法》就已經存在,立法理由為: 「本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兼顧總體經濟利益訂定辦法,俾於能源供應不足之特別情況下,對於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及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採取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之措施,用茲因應,以渡難關。」但一直到1995年才制定子法--《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弔詭的是,辦法名稱不使用「能源」二字,反而用《能源管理法》中從未出現的「電源」二字,而且內容在處理電力分配問題,明顯屬於《電業法》第二章的「電力調度」。為什麼跳過《電業法》而在《能源管理法》處理電力分配問題,令人費解。
 
為什麼不該在《能源管理法》處理電力分配的問題?

1. 《能源管理法》因應1973石油危機,在1980制定,晚於1947年的《電業法》。

2. 能源如何管理? 除原子能法、再生能源法外,在天然資源多的國家,就是礦業的相關法律;那在幾乎沒有蘊藏能源的國家,如台灣、日本,要管理什麼? 對外與國際能源供應市場關係密切;對內就是如何妥善運用有限的能源。

3. 因此,能源管理法本質上是能源進口法與能源效率法,在很多國家直接叫做節約能源法(美國、德國)、能源合理利用法(日本、韓國),1992年之後許多國家的能源法再改名為低碳能源法(英國等)。

4. 而電力分配是整體能源問題的末端,涉及用電者之屬性、產業影響以及社會公平與衝擊等,凡此均足以左右「電力配送」業者的配送順序,所以當然應該由《電業法》加以規範。
 
從《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看資源的分配問題

就現有自然資源而言,哪些資源有迫切的分配的問題?

第一個肯定是水,《水利法》第18條規定: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第二個應該是糧食,但《糧食管理法》並未規定糧食分配的順序。

第三個或許是電,沒有電,對於某些需要依靠電子設備維生的人來說,可能是相當致命的;除此之外,影響層面更大的是全體工商業沒有電都無法營運,勞動者也將失去收入。

《電業法》第7條規定,「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這項原則如何適用於《能源管理法》下的《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5條既未確保民生用電,又大幅限制工業用電,是否能符合《電業法》第7條的原則?
 
模糊不清的修正案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4條之1修正案:

第四條之一 因政治、經濟、戰爭、天災或其他重大因素,致國內電力供應預期發生嚴重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相關必要設施運作之需要,得啟動緊急限電管制措施。
前項管制措施之對象、期間、處置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何謂「電力供應預期嚴重不足」?

台灣到底缺不缺電? 由於欠缺透明機制,向來由台電說了算。例如今年初為了宣揚能源轉型成功,台電拍胸脯保證全年供電充足,一路綠燈(代表備轉容量率大於或等於 10%:系統供電餘裕充足),今年夏季來臨又說不足,讓人民無所適從。

在這種情況下,經濟部本次增訂《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4條之1,以「因政治、經濟等因素導致國內電力供應預期發生嚴重不足」作為啟動「緊急(無預警)限電」的條件,會不會成為「電力白色恐怖」時代,這是我們所擔憂的。
 
2.何謂「緊急限電管制措施」

是指可以完全不預告的無預警限電嗎? 如是,這對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已經構成嚴重的侵害,應該用最嚴格的審查標準檢視是否有明確的授權依據?所為之管制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限電之前,為何不先依《電業法》採用其他電力調節與調度的方案

台電的電力數據搖擺不定,已有可議。即便電力不足,政府也應該督促台電先依電業法進行電力調度。電力調度的優先順序在電力調度原則雖未規定,可以考慮從水泥、鋼鐵、石化高污染產業,或是違法的農地工廠開始限電,都是既可節電,又可促進高汙染產業轉型的可行方案,也才符合「共同但有差別責任」的平等原則。「省電」也是「另一種發電」。
 
行文至此,我們對《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及本次修正提出高度質疑

1. 絕不容許無預警的限電。

2. 電力分配應該回歸《電業法》,電力分配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應如同《水利法》規定於法律中,而非授權命令。

3. 目前《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5條的限電以工業優先限電,順序欠缺對於人民工作權的考量,也不符合「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原則,應該由立法者在《電業法》中重新規定。

4. 台灣的能源政策應回歸《能源管理法》立法目的,以環境、價格、安全穩定為考量,而不是非核家園。《能源管理法》第2條的所有能源都應該成為台灣解決能源不足問題(如有)的選項,而不是任由意識形態主導,反採用限電、限制人民權利的方式,本末倒置,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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