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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報第64期:小林村國賠案的啟示
狐狸與刺蝟專欄
劉曉波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聯合國自1990年起倡議成立國家人權機構,落實人權保障。1993年聯合國通過「巴黎原則」,進一步確認並賦予國家機構促進保護人權,進行如下可能的工作:有獨立權限,聽取人權事件,對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或報告;定期審查現行立法與行政之作為,給予意見或建議;對具體違反人權事件提出建議、意見或報告;有權處理違反人權事件;編寫人權報告;審視國內做法與國際公約之接軌與否;人權教育與宣傳溝通;國際合作等。
台灣自解嚴後,民主、自由與人權,一直是台灣自詡的核心、高貴的立國價值,也是過去與現在,對照中國大陸時,仍讓台灣頗感自豪之所在。
民主、自由與人權是台灣軟實力的最高象徵,要細心琢磨、推敲,不是隨意喊得震天價響,那只會招來反效果。
執政者的態度,包括實際作為,是人權良窳的重要指標。
應該要問的是:人權諮詢委員會,涵蓋上述巴黎原則的哪幾項呢?
人權不是用來掛在嘴上吹噓的一種標榜,人權是你我每個人,每天活生生會碰到的,每個生活相關事例。因此,人權是生活、是文化、是一種態度。
會破壞人權的通常是來自有權力壓迫他人的政府與團體,人權理念主要是要限制擁有相當的資源或人力的人與機構,對於違反人權之事例給予適時導正,使民心向背得以穩定。
人權是權力的必要防腐劑,要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一點一滴的累積、形成。總統府內編制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功能,要避免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或監察院的人權委員會疊床架屋,本身就要有大開大闔的理念與作為。假如一個事權集中的國家人權機構是必要的,就應該大力整合既有的部門,有效落實巴黎原則,宣示國家人權機構的功能,而不應任由各個不同的權力機構各自為政,抵銷人權保障機能。否則,乾脆不要趕時髦,多製造問題,授人以柄。
此外,台灣現行法令規章不利人權環境之建立者,例如外勞、外籍新娘、老年、疾病、貧窮之不平等與歧視問題,也應有系統地整理、檢討、修正或刪除。這個部分光靠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是不夠的。
人權教育更應向下紮根,落實執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就此而言,已失高度。沒有國家的人權是完美的,那是因為權力永遠都有過度或濫用的問題,都需要節制。
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功能,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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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謝英士
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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