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2期:法律真的存在嗎?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法律真的存在嗎?
一種法律的溯源

這樣的提問有點不現實,甚至超現實,法律不就活生生的在每天的生活裡出現?幾乎任何層面的生活都被「法律」所覆蓋,難道還有疑問嗎?

法律的認識論談論的很多,但法律的本體愈來愈少人關注。原因也許很簡單,過去幾千年來的演進,人類社會與法律已經共生共存,沒有「法律」,人類會在哪裡?沒有「法律」,人類會成為什麼樣的人類?甚至,沒有「法律」,還會有人類嗎?還會是我們自以為的那樣的人類嗎?

再偉大的法律哲學家,也許在其心中的「法律」表徵與內涵也不斷在進化,儘管可能有一個『原型』,但意象或許並不是自始就那麼清晰,而是隨著「法律」與周遭事物的互生互動而有變化。

在西方宗教性傳統之下的法律文化,類似教堂天花板的蒼穹,也可能出現在法院的大廳裡。執行法律工作的人,包括法官、律師和其他人員,在代表法律的法庭空間的臨場感底下,對立的兩造當事人與律師,在緊張對立之外,仍得肅靜以對。在此「神聖」的場域中,再怎麼怨懟的雙方,得以期待一個代表真理與正義的神祇(法官)出現的心情格外敬謹。沒有宗教信仰的法律人,在莊嚴壯麗的法庭下,也會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法庭如果代表正義的神殿,能不審慎設計?延伸其義,制訂法律的機構,如果宛如菜市場吵雜,親切有餘,卻毫無肅穆之感,真能制定出好的「法律」?或許這是過於「空間論」的法律改革論,但一種近乎宗教的法律信仰,曾有那麼一瞬間,好像在高度緊張與對立的氛圍中依然對「法律」--那純粹的國度,抱持一絲希望。當具體的案件事實、法律條文規定遇上「法律」--那象徵一個整體的價值、不可切割的精神,內涵卻不一定明確、充滿抽象概念、乃至彼此互斥的「存在」,常有令人意外的結果。所以,問題來了,此造、彼造、法官、律師、解讀者之間的法律,幾乎都不一樣。

不禁好奇:「法律」真的存在嗎?

法律的現實與分歧

每個人都有一個「法律的概念」,卻可能有不同指涉,彼此互不相容。法律不是神諭,當然可能有錯。審級制度下的「法律」、不同機關之間認知與運用的「同一部法律」、憲法法院的「法律」--更高精神意義的法律、國際關係中的「法律」--漸進式的規範形成過程、不同世代間的「法律」--得以永續與既有現實競爭的資源配置,讓人眼花撩亂,目眩神迷,無法專注,不明所以。法官可能是某個具體案件的至高「法律」,但在另外的法官眼中又不是這麼回事。

法律常常不是對於「法律性質」的通透,而是對於用法之人(法官、律師、法務等)的指示與預判。法律如果不是寫在其上的「法律文字」,甚或不是法律文字所指涉的一般意義,而是因人而異的解釋與運用結果,那「法律」到底是什麼?還能是什麼?

美國允許法律事務所廣告,如果哪家法律事務所聲稱自己是「倫理的」,或者讚揚自己「很行」,是不是會更誤導一般人對於「法律」的認知?法律跟倫理有什麼差別?對於法律很內行的人,到底是怎樣的人?

法律的重大分歧經常顯示在社會重大議題上,有時是「主權者的命令」,有時是「現實政治的妥協」,有時顯露一絲「正義的曙光」,更多時候是「相反」,即使以「憲法」的視野看待法律,也不一定有定鎚的效果,法律位階的最高性,並不擔保法律的一致性或確定性,有時甚至會失去法律的信仰,或者與法律的信仰背道而馳。有些自外於整個社會的「大法官」,自然樂於成為「定義法律」之人,將社會爭議定於一尊,以顯示其尊貴。問題是,「法官」、「法律人」這個群體的公信力正在下降,政治傾向是一大誘惑,「法律」難有正解。

法律的窘境

美國學者Steven D. Smith所寫的「法律的窘境」(Law’s Quandary),描寫一個外星訪客到一家美國的律師事務所,說她曾聽說「法律」是人類文明的皇冠,希望律師告訴她「法律這件奇妙的事物」。律師帶她看了取証、客戶諮詢、刑事審判、民事辯論、法學院的契約法課堂、事務所的圖書室等。這位外星訪客精疲力盡且頗感失望,告訴這位律師,她很希望律師展示「法律」,可是卻看不到。「法律」到底在哪裡?好像還是不清楚。

這是標準的「法律本體」論問題,探究法律的存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包括法律人自己。法律絕對不會只是「文字本身」,還有「其他東西」,那什麼是「其他東西」?不管是「實證法」或「自然法」的傾向論者,大概都不能滿足於這兩個簡單分類下的各自論述,也許多數是「執兩用中」,甚至「兩者皆可拋」吧。法律在文字之外,是不是還有什麼「神秘的根源」?也許是說不盡的人民的話語,只是被「法律」所忽略而已。「法律」及其從業人員,經常以「專業術語」取代「白話」,連帶也排除了法律不要的「事實」,那些被揚棄的,會不會剛好是「真正的法律」?或者是法律的真實根源?

「法律」的存在看似無可爭議,但「法律」到底是以何種型態出現在這個地球的每個角落裡?「法律」真的存在於地球的每個角落裡嗎?「法律是不是存在」的疑惑,會本體到像是問「上帝是否存在」那樣嗎?道理似乎也是相似的。

全盤接受「實證法律」的風險極為明顯,因為任何法律都不完美,因為任何法律都需要與時俱進,任何法律文字都有侷限,包括時間與空間,更不用講法律的產生過程始終充滿角力、利益衡量、甚至錯誤,有些還是故意的。與其關注「法律」的「普遍性」效力,還不如更加關注「法律」在具體個案上的「差異」。所有的「人法」之法律性質如果不是源自客觀存在的自然法則,甚或偏離了自然法則,那麼,「法律」也不再是「法律」,無非只是冠上「法律」之名的某種意志與利益,或者是對「法律」的曲解與濫用而已。有宗教信仰的人或傳統,可以依照上帝造人之意旨,理解「法律」;無宗教信仰之人,以理性而非神諭也可以描繪「法律」。

西方法律之源

在西方法律傳統裡,「法律」之於不同的人,至少有三個源頭:一、宇宙神秘引導之法則;二、由神諭或哲理開啟的思辨;三、羅馬以降的西方文明;歷史溯源遙遠,現實的法律綑綁了人們的身心,既無宗教、也無哲理的「法律」,還能有什麼「其他東西」?

對於處在逆境、困厄、挫折之下的人而言,「法律」在哪裡?「法律」應該是什麼?或許才是更清楚的,儘管那是超越法律文字的一種感受。但如果不是來自人,而是來自「環境」所遭受的破壞與損害,那麼「法律」到底在哪裡?「法律」是什麼?可以是什麼?可能又不是那麼明確、清晰了。如果文化愈來愈遠離「宗教」(不管有神或無神),也不再接受「哲學」,那麼,「法律」之外的「其他東西」會是什麼?能是什麼?

歷代法學家窮盡己力,冀能探索法律思想的一般性框架,不管名稱叫做實證法或自然法(如果簡化的話)。「法律」既脫離不了主權者的命令,也富含語言的精義,更是概念上專屬於法學的領域,「法律」的形象不拘泥於一,也不容易形塑自己的專一,不被認為屬於法律概念所需考慮的的既有社會事實之中,「法律」存焉。即使如此,「法律」如需「正解」,儘管可能有不一樣的「解」,且有時空之變異,但這樣的「法律」,也是面對「法律駁雜」之象所必須。所有運用「法律」的人,都面臨一種尷尬的窘境,那就是明明看起來「法律」規定就在那裡,而且使用的語言都一樣,為什麼每個人(不管基於不同或對立的地位)對於「法律」的認知與解讀竟有如此之差異?

法律在,演進中

「法律」明顯的不是止於「內生」的文字或理路,而須借助外部的事實,並有一種開闊的「法律」自然思想。外部性是由於社會情境與語言之運用,足以激發「法律」的生命,實現「法律」之價值。開闊的「自然思想」是一種開放性的物質概念,法律之所本的物質條件也必須成為「法律」的本質。只是,「法律」不像物理定律,有「客觀的法則」,有「法律」之形的「法律」,不一定有「法律」之實,名實不符,法律就成為不確定的象徵。就如同探討「法律」與「科學」何者更確定?一般一定以為是「科學」是確定的,但具有倫理性的法律,例如「子女應孝順父母」,其確定性極為顯著,儘管內涵不一。科學有依存模式的實在論問題,也有感知的問題。法律也是。

法律充斥著「反諷」,初一十五不一樣,絕對不是偏離事實的觀察而已。但是,法律即使有其「神秘地帶」,有心人透過努力,還是可能找得到。

「法律」真的在,只是尚未完善,還在演進。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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