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15期:2050淨零排放之法律思考

環境法治觀察站

環境教育應該為動物開一扇門
「環境」如何教育?可以教育嗎?教育的範疇為何?內容是否應有框架?一直是環境工作者討論,甚至爭辯(面紅耳赤)的內容。今年10月,環保署召開「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範疇」之「自然保育領域」新增「動物保護範疇」諮商會議,結論建議將「動物保護」議題納入環境教育人員核心科目-環境倫理內,以增進素養。

這個結論似乎將動物保護議題視為「環教人員上課的科目」之一,且放在「環境倫理」學科,以示其「重要性」,是環境教育的「通則」。但真正的問題是:「動物保護」與環境教育的關係為何?動物只是「倫理」的一環,而不是「環境」的「專業領域」?甚或是「環境」的本質?這一連串的問題,其實關係著環境教育法的大哉問:環境教育法到底要關心什麼?用什麼方式關心。

環境教育八大專業領域之由來

民國100年施行之「環境教育法」迄今已超過十年,事實上,環教法本身並沒有明定環境教育之內涵,僅於第3條名詞定義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但因為環教法建立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制度,既然要認證,就需要評量考核;既然是考核,就需要考核主題與範圍,因此環保署通過環教法的子法「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100.06.22 ),將環教人員分為: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文化保存、社區參與等八大專業領域(第3條),一錘定音,迄未改變。

這八大專業領域為何訂立,並無太大理論依據,推敲是公眾意見諮詢、專家會議討論協商之結果。例如法案預告時(100年2月25日環署綜字第1000015954號函 ),僅有生態保育、污染防治資源管理、氣候變遷與調適、永續社區、學校環境教育等六大專業領域,尚無公害防治與文化保存。

八大專業領域的訂立,最大的影響是對於環教人員「學歷、專長、訓練、考試」等認證管道考評內容具有引導作用,但對於「經歷、薦舉」影響甚小。更何況,102年「環境教育法」修法後 ,環教人員分為行政及教學二類(第2條),環教人員之專業領域僅適用於環保署主責之教學人員,不適用教育部主責之行政類人員(第3條),只要(1)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2)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第5條),即可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為環教人員。

這是環保署對環教法實施後,全台各級學校均需設置至少一位環教人員,環教人員嚴重不足之妥協,援此修法授權教育部自行認證學校內環教行政人員。至此,「環境教育法」開始走味,專業領域之影響範圍大幅縮減。

動物保護議題融入環境教育法?

儘管如此,討論環境教育與「動物保護」的關係本身,仍是思考環境教育如何適應時代社會需求的重要課題。據統計,全台光是家貓家犬推估至少兩百萬隻以上,農委會更宣布今年底前將成立寵物管理科,進行貓犬登記列管 。可見,動物的保護已是社會的重要課題,而環境教育正是建立人與環境聯繫的重要「公民教育過程」,動物保護無疑是連結人與環境的重要環境,環保署如何回應這項議題,就很值得關注。

在現行環境教育法框架下,融入「動物保護」議題有幾種方式:(1)不動母法環境教育法,只在子法環教人員認證辦法中,增加「動物保護」為第九大專業領域;(2)在屬於八大領域之一的「自然保育」9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內增加內容;(3)在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30小時訓練課程內增加內容。

以下逐點析論之:

(1)增加「動物保護」專業領域優點是,引導主管機關思考、規範,與動物保護相關之學校科系與課程為何(學歷/考試認證),進一步發展屬於「動物保護」領域之90小時訓練課程(訓練認證),連帶也可帶出何謂與動物保護有關之專業,甚至是工作實績討論(專長/經歷認證),是較全面與完整的處置。

(2)在「自然保育」9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內增加動物保護議題,除了何以「動物保護」與「自然保育」有關的質疑外,亦將面臨既有課程排擠與孰輕孰重問題,且會很大程度限縮,對於動物保護有興趣之人員加入。讓其實可以涉及倫理觀、權利觀與哲學討論之動物保護議題被限縮,只有選擇「自然保育」領域訓練課程的人會接觸到。

(3)在核心科目30小時訓練課程內增加動物保護議題,雖然可以將教育對象一舉擴大到八大專業領域訓練,以及學歷認證管道(學歷認證者,需加上核心科目課程),但核心科目課程限制範圍更窄,且授課時數更少,到底能擠出多少時間給動物保護議題,令人質疑。

綜合來說,在前述環保署會議討論的幾種方式中,不管是(2)加入「自然保育」9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或(3)加入核心科目30小時訓練課程,都無法擴大到所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道,即學歷、專長、訓練、考試、經歷、薦舉等,無法引起更多的討論,甚至可以說是在扼殺動物保護議題在環境教育中所能展現的生命力與驅動力。

環境教育該應為動物開一扇門

動保團體認為「動物保護教育」是以動物權和動物福利等觀念為基礎的教育。在西方社會,無論是在哲理思辨、法律規範、或是社會與自然科學的領域中,動物權與動物福利本身都已是不可忽略的「教育素材」 ;認為環境教育內涵裡,不應該只有自然保育,或是野生動物保育,因此主張納入環境教育法,甚至修訂「動物保護法」,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第4-1條,107.12.07新增修訂) 。

既然107年動物保護法修法後,動物保護議題應落實於國民教育,環境教育法就應該隨之跟上,最起碼從增列專業領域範疇,發展所謂動物保護議題之90小時專業訓練課程開始,深化動物保護法所稱之教育內涵(動物保護法尚未發展)。這才是環境教育法作為連結人與環境之「公民教育過程」的正辦,而非畫地自限,視八大專業領域為金科玉律,不可動搖。

將動物保護列入專業領域之好處明顯可見,亦無壞處,更有動物保護法專法支持,環境教育法應該為動物保護開一扇門。更何況,在戶外環境教育參訪,以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是否結合動物展演上,已有諸多爭執。農委會援此訂立「動物展演管理辦法」(108.09.26修訂),規範動物權事項。

而環保署則曾發佈「涉及動物活動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指引」,認為動物活動係指涉及動物之展示、飼養、餵食、觸摸、騎乘、表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之相關活動。指引明確指出任何申請設施場所「設有動物表演者」不予通過;同時說明,需全部範圍申請認證,如有意圖分割、縮小設施場所範圍,規避其設有動物表演設施場所者亦不予通過。過去將動物作為展演的工具,進而想以之作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已經被排除,但更多涉及動物的活動跟環境教育的界線則依舊在拔河、拉鋸,還沒有一致性的解決方案。

生物多樣性之父威爾森(E.O.Wilson)曾提出「親生命假說」(biophilia hypothesis),主張喜愛親近大自然與動物是人類的本質。動物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如果增進人與自然、環境的連結,是環境教育的目的?那我們更要思考以「動物保護」議題為媒介,所傳達之意義。

具有動物保護意識是認知演進的過程,18世紀英國因為鬥狗、鬥牛和鬥雞等虐待動物的活動盛行,促使英國於1911年率先制定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人們逐漸意識到,在人(權)之外的他者動物,也應當享有一定的權利(即動物權animal rights)。這種意識,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率先於與人最親近之寵物上發展,甚至滲透進入民法。

縱使我國民法採取權利主體與客體二元論,認為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則均屬「物」(參民法第66條、第67條),但仍有法院嘗試提出不同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指出:

本院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法院尚且勇於挑戰既有框架,環境教育法為何不大膽突破八大專業領域的框架?環境教育法不能只有「尊重生命」原則,當然更要面對「動物保護」內涵,透過專業領域納入進行思辨。環境教育法要更廣開大門,在動物(寵物)都快要比新生兒還多的時代,不將動物保護視為專業領域,不好好面對動物在環境中的地位更是不現實的,也是環境教育與社會脫節的明證。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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