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6期:環境倫理與環境法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倫理與環境法
環境、倫理、法律

倫理在中文的語境裡,可以指涉萬物各有倫類分理,不僅是人倫輩分而已。在希臘時期,倫理也是個人性格展現的言行而已。不論東西方,倫理穿越數千年的人類歷史,仍在有機演進。環境與倫理的關係,在不同的文明裡有著數之不盡的描述,也牽動不同文明的法治脈絡,在人類世下更是新的課題,啟動的是人類到底應該如何對待非人類的生物?人類的生活型態是不是應該降低對生態的衝擊,減少生態足跡?在當前社會,上述議題已經不是僅僅描述而已,而是規範與制度建立的有無、速度與效率的問題。對法律人而言,則是用盡描述性語言之後,尋找法律適用空間的過程,就此意義講,倫理對法律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

倫理與道德時而互通,偶有扞格,東西皆然。實然與應然的指令、涵攝、說理,通常是借助倫理與道德,而不是法律加以確定。被社會認可的倫理與道德,具有規範特性,即使並非以法律之名,亦可為實質的法律。倫理常為「應」、「權利」、「義務」、「責任」劃出清楚的界線,法律就此反而常常模糊不清。

砍樹不對,砍巨木更是罪大惡極;公司有營業自由,但不應污染土地與空氣,破壞生態平衡。前者這樣的倫理觀已經反應在森林法;後者,則還留在「企業社會責任」層次,在法律上還不是強制。再者如,人類應該尊重自然,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是正確的,前者是倫理,後者已成法律。

美國學者史東在近五十年前發出的「天問」:樹有沒有當事人適格?其文章的副標題就是邁向自然物體的法律權利。在他看來,賦予自然物體法律權利,不只是一種自然物體的倫理權利的法律轉化,更是對未來世代的「權利意識的累積」的一種有效的道德立場,是符合人類福祉的一種觀念進化。

如果法律有任何「內生」的因子,那會是來自倫理?如果以現代術語描繪,那會是「公眾意見」?一種看似流動、卻潛伏於同一方向的「價值」?若果如此,法律之誕生即使遠離倫理之羈絆,卻又相伴相生。都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這是為了表明法律超越道德,甚至與道德分道揚鑣,各自獨立。在環境領域,一部環境法律的誕生或修訂,固然伴隨著一定的環境倫理需求,但也常見法律通過了,由法律支撐的環境倫理又衍生了新的環境法的需求,如此有機演化,循環不已。在環境倫理與環境法之間,是否有其他影響的因素可以促使演化更為健康?更為及時?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法律欲擺脫倫理的束縛,因為光靠倫理無以成就一部好的法律,有時反而治絲益棼,徒增困擾。但倫理之於法律真的如此一無是處,亟欲避而遠之?在環境倫理與環境法之間是不是可能存在一種依據不同事件特性、不同族群利益、不同世代差異之間的深刻聯繫?

環境倫理與正義的轉化

自然就在我們的周遭,為什麼得不到正義?自然秩序何以跟人的秩序脫了勾?自然固有其神秘屬性,卻又是我們活生生的例證。環境倫理之產生或許並非來自恐懼,不是形而上學,而是更為實際的日常需要。比如說,人對一些自然景觀、一些特定物種(通常是較為熟知的)、或者一些生態系統的信念,決定了哪些自然景觀、特定物種、生態系統是不是值得尊重與保護。自然被「人化了」,人類只能以成本效益或市場服務來解析並鞏固跟自然的關係,如此一來,古典倫理概念下的義務轉換成功利主義的自利。從法律的角度講,這樣的功利觀念,成為侵權法的依據,必須是「人」受到侵害,才有機會尋求救濟,而不是「自然」本身,由人所代表,以主體權利之身分上法庭,「自己救自己」。這個「微小的差別」,成為幾十年來環境法學界的微弱呼喚,例如史東的樹應該有當事人適格之呼籲,迄今未能有所得。然而,這個「人化」的自然在「藍色星球」被太空船傳回地球表面之後也已經產生變化,一個具有「生態觀」的新種人類誕生,那一年之後,「正義論」正式發表,在那個薄紗背後沒有被深耕的自然與人的正義問題,成為往後數十年的思辨,於今尤甚。一層一層的地球薄紗揭露之後,反應在人類的具體思維、政策與法律的愈來愈多。自然的價值與人類對自然的態度與作為,成為各個領域必須重新思考與調整的重要部分。在此過程,人類運用熟悉的經濟分析方法試圖平衡自然與人類的關係,雖無解於「終極」的環境哲學,但規範與措施緊密相連,有時也逸脫成本效益分析之外,具有高度倫理性。環境哲學不是不重要,而是隨著具體作為而延展成更有深遠意義的人類演化資源,在關鍵時刻發揮具體判斷的作用。畢竟,作為法律與道德體現載體的「權利」,是因為其「權利主體」(不管自然或人類)確乎重要,而無關於是否滿足任何特定人類的優先傾向。關於自然的主體權利,法律的態度應該更開放。如果簡要的看待人類的世界觀,一個是認為自然應該滿足人類的物質需求;一個認為人的目的與價值必須以承認所有生命體的延續與相互依存為前提。前者不應簡化為「經濟觀點」,而是一種物質觀念;後者則是所有環境倫理與環境法所要彰顯的目的與價值,可以概括為一種「生態觀點」。如果環境影響評估或諸如當事人適格之類的環境法都是程序屬性的,都有一些前置的長篇報告卻欠缺特定的價值選擇。更多的憲法、環境法、甚至傳統的民法、民事訴訟法等,都需要保持一種「開放公眾意識」的新型倫理觀可能性,也因此,一些法律固有的概念,例如當事人適格、權利能力,「都需要有新的想像空間」,在法律之內,「誕生新的責任」,包括國家、企業與個人。環境法這樣的「國家承諾」行為,不應該以限制「自然權利主體」為基底,更不應該限制自然代表人之聲音,甚至未出生世代的訴求。或許,這正是「國家的開放性概念」的必然趨勢。

理論上,每個環境法,不管是空氣、水、土壤、野生動物、海洋等,都寓有一種從國家、企業到個人都必須改變習性、品味以及嗜好的倫理觀,消費者也要有適度犧牲的觀念。環境法從來都不應只是被理解為一種技術性法規的集合,一種空洞意志的展現。環境法可以是、且應該是人類新的共享原則的體現、新的價值觀的建立、新的政治共識的統合。只是,這樣的環境法對「既有法」的思維與架構衝擊太大,竟被遺忘了其「國家承諾」與「人民價值體現」的本質。

從哲學上的反省到法律體系的調整

將世界「客體化」是西方文明建構的關鍵部分,使科學的精細與準確達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引導人類的文明。哲學上的客體化世界,反應成為法律體系上的人與物(物質世界、自然環境)分離,人為主體,物為客體,人支配物之秩序,成為法律體系維繫的價值基礎。在此價值觀念支撐下的環境法,既掙脫不出傳統民事的糾葛,例如將公害視為「民事之一環」,受困於因果關係之無法建立,於是公害就可以隱遁到私法;也無法藉由行政法突破困境,例如規制國家所致的環境退化責任,始終付諸闕如。公法與私法的路徑既然不暢通,是不是有其他的選項,可以指引出一條讓人與非人的世界共存的道路?

『環境』顧名思義是指「環繞在人類周遭的處境」,跟每個人都有關連,也會因為所處「環境」而影響每個與其相關的個人。在此環繞的處境下,所有人以外的自然條件、生物系統、社會人文都彼此關聯,形成一個人類彷彿才剛開始認識的「新世界」。難怪著名的法國哲學家塞爾會感慨,「我們並不認識這個世界,我們才剛開始要認識它,而且每個人所認識的環境會因為所處環境之不同而有差異。」環境成為環繞著人類且因其條件不同而決定人類生命樣態的總稱。理論上,環境法應該是如上「環境」之「法的總稱」,得以因應條件各異、卻大大影響人類生存的處境,但事實是,當前的法律將「環境」客體化,視環境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得以使用的資源,而未慮及人類將因此受到何種程度之影響,或者,應該如何避免這樣的可能劫難。

民主、法治與環境法

『權』如果是一種『權利』,那總有個「根據」;『權』如果是一種權力,那也會有個「理據」;環境的權利有待法律賦予一個實證的「根據」;而環境的新生力量則有賴新的人類的政治意識甦醒,給予一個超越傳統的正當化「理據」;以英、美為代表的西方法律思想,既啟蒙了許多舊的文明,也描繪了許多新興國家的願景,但在環境倫理的正義轉化上,這套民主+法治的公式,是不是依舊可以成就西方優越的潮流,同時抑制其他威權與專制的興起?值得關注。在自由放任與資本全球化之下,民主似乎是自然不和諧的代名詞,法治則以自然環境的破毀為代價,如果不轉型,那個曾經風光的公式必然退色。如果道德與法律意識的演進無法認可自然主體的德性,讓環境法與人類倫理並存且適性發展,民主或會成為失根的浮萍。當環境法愈來愈成為既有法律體系的一個「旁枝」,壯大民主的「法治」就無法轉型,就會窒礙難行。倫理之傳統既有其淵源悠久之歷史典故,再多的倫理詞彙或未能完整捕抓自然之奧義。在現實意義上,自然超越倫理,成為獨特的「生命、哲學體驗」,而無法以法律將以表述?一切向人看的既有法律體系,從結果來看,一定要反應人類的利益;從契約關係來看,則要經過人為的「權利化加工」,故而必須將自然去主體化,成為人類可以「宰制」(法律用語是所有、管理、處分、使用之類)的對象;但是,這樣的「人法語彙」,能不能透析自然(環境)跟人一樣的內在價值?亦即,存在人心,與自我意識為人無法分離且相伴相行的體驗?

倫理的層次與多樣性是人類世下必須重新拾回的價值,特別是規範性的倫理必然成為法律論辯與改革的支柱,作為人,一日不能沒有倫理與道德,更不會一日而無法律。在此認知下,民主得以開枝散葉成更具韌性的個人與集體;法治也得以擺脫人籠的桎悟,豐盈其規範的內裡。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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