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2期:關注新的、以原則主導的全球環境協定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關注新的、以原則主導的全球環境協定(上)
2015年有兩大事件,標誌著國際環境治理的新里程。一個是巴黎協定,一個是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

這兩份文件提供了外交的動能,前者指涉世紀末對抗氣候變遷的最後成效;對後者而言,時序則已經剩下不到十年,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人類可以做些什麼?

如果演化是一波又一波的變因與動能的交叉作用,那麼國際環境治理的演化,不也是在國際上一波又一波的環境公約推波助瀾下,延續其演化的路徑?

我們的問題是,要如何讓這條路徑變得更好?

2017年6月,由法國智庫Le Club des Juristes (CDJ)倡議通過一個全球環境協定Global Pack for Environment(GPE),形式可以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一個健康環境的權利、在經社文權利公約下新增一個議定書肯認環境權、或一個全新的國際環境機制。希望藉此擺脫過去國家、企業及個人將環境責任視為可有可無的道德宣示,並積極激活環境的權利意識,落實世界範圍內的環境保護。

不可諱言,我們正面臨環境的巨大危機。從古代文明意識水與樹的重要,採取過強烈的作為外,過去幾十年來,國際環境法也快速發展,但是國家對於環境議題的「過度彈性」,稀釋了環境的規範意義,也削弱了國家的責任,以致環境公約成為「口惠實不至」的話術,績效不彰。

可以說,國際環境治理迄今為止並無一套可行的「普遍性準則(原則)」,導致各個「環境法益」有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弊病,是否可借助一套可行的準則(原則),完善國際環境的問題,讓人類的未來更臻善境?在既有的國際環境公約的原則下,是否能夠梳理出這套準則(原則),使之公約化,形成新的環境法體系,彰顯「氣候時代」所需的「環境權利與正義」?

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之前,國際社會只知道「主權有完整且永久的自然資源支配權」,但從那時開始,「具有環境品質的合宜生活條件」是「基本人權」的概念,可說是人類在觀念上第一次肯認「生活在健康的環境」是屬於人權的一部分,人權不再僅是道德訴求而已,法律不應該違背這樣舉世公認的普遍標準。

據研究,目前全球至少存在超過500種以上的國際或區域環境文件,從空氣、土地、海洋生態、到危險廢棄物等,琳瑯滿目,目不暇給。從地理與部門的角度看,這些國際環境文件當然存在各自為政、治理失效的問題。那麼,究竟是否可能借助檢視當前國際環境治理的缺失的機會,提出一個足供所有國際環境治理參考的準則(原則),就成為GPE的重大任務。

GPE至少要面對幾個問題:(一)能不能有附加價值?能不能有公信力?在既有的國際環境文件框架上,還能長出新的法律風貌,且無礙於多元主義的理念?(二)會不會發生「新的沒來,舊的也沒解決」的窘境?(三)在國際情勢瞬息變化之際,一個新的全球環境協定,如何獲得青睞?不會受到來自國家的強大阻力?

在整合環境準則(原則)的過程裡,至少要處理幾個界面問題。例如,環境與人權是否連結?是否真的有利於環境的保護?同時也要注意環境與貿易、環境的執行、環境的有效等議題,並給出可判斷的準則,落實環境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有效監督與執行。

GPE計畫正式向聯合國提出之後,成功的在2018年5月14日,促成超過100個以上國家通過聯合國72/277號決議,名稱是”Toward a 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決議要求秘書處提交一份技術性、有證據基礎的國際環境法與相關國際機制的落差原因報告,以強化其執行。很快的,聯合國秘書處在2018年12月5日提出報告,正等待今年上半年的三次進一步討論。然後決定展開跨政府間的協商,力求儘速通過此一國際文件。

現在,要問的問題是:到底這樣的工作有何價值?至少應該有兩個層次可以觀察:認真面對國際環境法的破碎化以及落差;再來就是統一將準則(原則)法典化,以改進國際環境公約的執行效果;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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