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92期:承認自然權利並不困難,只要有心為地球做好事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承認自然權利並不困難,只要有心為地球做好事

科學證據一再證明全球環境危機加速,但是環境法卻無法改變這個趨勢,有時反而是造成這個結果的幫凶。


承認自然權利,正是因為當前法律體系正是毀壞自然的助力,而非阻止的良方。儘管接受並承認自然權利的國家與日俱增,保護自然更為給力,但由於承認自然權利伊始,很多界面與思維、甚至法律彼此的衝突,也會日益突顯亟待跨領域的整合,以確保承認自然權利是有效的機制,足以力挽狂瀾,不但有助於保障自然的主體性,而且有益於人類與自然的共生與發展。

關於權利的理念與時俱進,近代啟蒙以來,「普世(自然)人權」並非來自國家授予,而是因為其本身具有不可被剝奪的特性,逐漸被接受。例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就提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是「不証自明」的;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也宣稱「所有政治組織之目的是保存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人權」;所謂自然人權是為了聲明奴隸與其他權利的侵害是錯誤的;歷經二次世界大戰,世界人權宣言承認人類固有尊嚴以及一系列的權利,儘管許多權利都還未實現,卻為更公平的社會提供道德的圖景。

自然權利指涉環境破壞是道德錯誤的,應該予以制止,但迄今為止,承認自然權利的法律體系還非常有限。這個訴求不是基於科學證據,但就跟傷害人類是不道德的誡命一樣可以成立;人類或自然環境的權利都很難從科學程序得到驗證,但我們皆可從正義的基礎獲得參照,人與自然都需要滋養,以成就彼此所需之發展。

自然權利運動與動物權運動相似。動物權運動尋求提升非人類物種的生命。然而,動物權就像人權,傳統上優先保護個人,所有生物都有其固有價值,因此都有權維持生命。必須注意,承認自然權利超越動物權的論証,傾向自然群體的權利,簡言之,是一種集體權,也可能是一種個體權利,包括生態系統或其他自然主體,凡是有生命的、可持續的,像山川、樹木等。這種權利的屬性比較像國家的自決或文化的保存權利;

承認自然權利的理由在於權利的優位理論。唐獎得主拉茲就曾說過,一個人或其他主體有權,如果只要他們「能夠有權利」,其利益或福祉就足夠課以其他人義務。自然的利益顯而易見,攸關生存、棲息與其他生態角色的實現。惟,只談利益或者僅僅依照利益理論並無法說明何以自然「能夠有權利」這個命題。拉茲認為,任何主體之價值不在於為其他主體提供何種價值,而是只要自己有其價值,就能有權利。

有誰會否定自然與生俱來的價值?

宗教與靈性的主張也是自然權利的根源。人權來自聖經裡的神,但影響自然權利論述的更重要的源頭是很多原住民族的靈性。可以說,西方的權利思想與非西方的靈性觀共同構築的當今自然權利的概念,足以用來作為修補過去一切人類篡奪自然的不堪歷史。紐西蘭承認Whanganui 河及其周遭區域,作為法人,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就是一個「權利觀與毛利族靈性結合」的範例。厄瓜多憲法承認Pacha Mama的權利,就是將原住民的地球女神納入憲法的明證。以生態為中心的法律體系也可跟一神論的宗教相容並存,就像教宗方濟各2015年《願
受讚頌》的諭示Laudato si'一樣,批判了專制的人類中心主義,呼籲各方共商新的法律架構以維生態體系。

要注意的是,權利論述的提出不能仰賴經濟或功利的說詞,例如自然可以有更大「效用」之類。權利的語彙毋寧是更具道德堡壘之義,據以對抗這種算計而能保護弱者。例如,奴隸與童工不再被視為正確的事,即使社會整體或許可以因此而更富有。(另一方面,功利主義如果可藉以更好的保護環境,也許仍有助於自然權利的實現。)

人類以外的權利,包括自然,到底有無道德權利仍有爭論,但自然擁有法律權利,不斷的被承認、被許可、被制訂(當然還是脫離不了人類的行為),是不爭的事實。承認自然權利的憲法、法律、判決不斷出現。而許可非人類生物的法律權利也不是革命性或不尋常的現象。關於這種非人類生物的法律權利的道德考量總是影響其發展,但到底法律權利是不是要以道德為基礎,也許在於人類的一念之間。只要人類認為需要,就可以賦予任何主體權利地位,例如符號標示作為商標、技術方案作為專利、創作內容可取得著作權等,甚至公司組織、乃至國家等等,作為權利主體,都是「權利法定」的事例,也各有其義務。一旦受有損害就可訴訟救濟,也負有一定義務不得違反他人之權利。法律體系早就嫻熟處理非人類的權利與義務問題,並不像一般人想像那樣的艱難或出滿荊棘與阻礙。

因此,概念上,「自然權利」的提出是為了彌補環境保護的欠缺而已。現有的人權內涵很難抵擋得住人類的優先保護性,例如健康環境的人權是要保護人?還是要保護其他物種?有衝突的時候,人類的選擇還不明確嗎?另以瀕危物種法而言,法律已經可以保護特定的瀕危物種,卻無法確保其生存之權利。『保護物種之生存』這個想法,在立法的時候,就很容易被認為「異想天開」,而遭到否決。

『自然能擁有這種權利?』人們總是會有這樣的疑問。

物種的法律權利一旦被承認、被認可了,就表示物種一旦遭到威脅或與人類利益產生衝突,其代表或物種本身可以尋求法律的救濟。接受自然權利的概念,要在現實的法律體系內生根才行,特別是跟「人的權利」有所衝突的時候,更是如此。這不是其他物種的「反撲」,只是祂們「微弱的呼籲」,只是當實定法尚未「慷慨」的通過並承認自然權利之前,難道其他物種之保護就「別無他『法』」了嗎?那些承認自然權利的國家,還沒有辦法完全阻止環境的退化,固然也是事實,但不應因此而悲觀、甚至批判;一些國家的法院以不同的理由與根據,判決承認自然的權利,好像在天空劃下一道彩虹,很快又消失不見,只能遙望浩瀚的星空而喟嘆;在美國的小鎮雖然通過立法承認自然社群與生態之存在與權利,卻被州法認定違反公司權利;更讓人驚訝的是,自然權利或重視自然之價值的訴求,只是很多美其名為「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則是用來增益營運利益而不是帶來實質的自然環境保護效果。

承認自然權利的實質問題是誰是權利擁有者?這就涉及自然的定義問題。不管是講地球母親、河川、生態系統、自然社群、冰川、物種或動物王國都一樣。儘管『人』的定義也存在差異,但上述這些的挑戰更大。要承認自然權利,借助一部分的生態知識是必要的,就像公司的定義來自商業的實際運作一樣。相對於界定「地球母親」這類宏觀概念的範疇,物種棲地、社群構造、生態功能這類名詞在科學上還是比較有共識一些,賦予其若干權利也比較簡單一點。就像台灣在2002年制定的環境基本法第二條對「環境」的定義,就有過廣的疑慮,以致產生不知如何、在何時、用於何處的問題。

除了定義問題之外,到底自然權利的內容是什麼?也是一大疑問。即使實定法承認自然的權利主體地位,允許在法律上提出訴求,如何判斷其「性質」、「生存」、「修復程度」、「發展」都是問題。假如缺乏可實現的「權利內涵」,即使賦予自然權利似乎意義也不大。然而,回顧人權的發展歷程也是頗多荊棘與波折,並不是一步到位的。自然權利所面臨的定義疑義、內涵不清等等問題,只要有心,在科學、哲學與法學的共同努力下,終有逐漸化解的時候。

在承認自然權利的初期,一個現實的挑戰是誰代表自然提出權利主張的問題。一個綜合性學科組成的團隊是必要的,不通曉自然之理的法律人在自然權利尚未運作妥當之前,是不足以單獨勝任這個任務的。就像未成年人、或法人需要自然人代理一樣。公眾想要代表自然權利提出主張,也需要上述這類團隊協助,否則難竟其功。這樣的模式,可以解決自然權利運作初期的法律與科學需要,完善這套制度設想帶來的優點,儘量避免產生過多不必要的缺點,而減損自然權利可以發揮的功用。

最後,也是最困難的挑戰是如何處理自然權利與公司權利、個人權利的衝突問題。這也是深深影響自然權利有效性的重大問題。自然權利無意阻撓所有人類活動,卻要最大限度避免環境破壞的人類活動。這是什麼意思?如果生物擁有權利,那麼破壞其棲地的行為就會被宣告為違法,即使現行法並無明文規定。承認自然權利的優點毫無疑問,一旦是跟人權衝突呢?應該也不會比判斷言論自由與平等非歧視來得困難吧?不過,自然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可能衝突是涵蓋整個體系的,一定需要長時間的累積經驗,才有辦法形成更好的共識。個人、公司、國家都有權利,而自然沒有,且常遭破壞,天平失諸偏頗,地球不好,人類久居其間,也不至於太好。這種片面失衡的狀態,唯有承認自然權利得以化解。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