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5期:環境於我何有哉?--環境法與侵權法

狐狸與刺蝟專欄

用人的權利類型保護自然是不對的!

法律將人與物區分,人為主體,物為客體,物受人的支配、管理、處分,天經地義。這套法律概念是不是依舊可以因應當今複雜的地球系統問題?是不是真的可以良善的治理河川、湖泊、森林與生態系?已經不無疑問。


過去『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問題鮮少有人聞問,很少引起關注,除非有很大的經濟利益;但在氣候變遷的時代,生物圈瀕臨崩潰的邊緣,物種加速滅絕,再不面對,不重新思考「物」的定位以及人跟物的關係,人類也會有生存的危機。

『人權』是人類文明進展的標誌之一,但也許人類世底下,『人權』要另有新解。不是僅有「人的權利」,而是要將『人』視為權利的承載者,更為完整的「人權概念」,還要將人的權利擴及複雜的、非人類體系、值得關切的對象。

「人權」從來不是毫無爭論,不管是觀念或實質。即使在「人種之間」,也有人權衝突。人權的歷史幾乎都是環繞著「人權的邊緣者」,可能是黑人、可能是婦女、可能是兒童、可能是殘疾者、可能是原住民,都是「人」。從邊緣或受害的角度,有人甚至批評人權是新的帝國主義所利用的木馬屠城的一部分,藉以進行「人道干預」以及資本掠奪。在人權系譜上,有些人就是比其他人更不像人。

在人類世談人權,應該開始「去人化」,不是將權利「給」人,而是重新理解「人的內涵」,是人與地球萬物共伴、共生,而不是以人為唯一依歸。如果沒有這樣的前提,「人權取向」對非人利益的保護會遺留重大的漏洞,有限語言與概念框架無法覆蓋非人的系統,很容易僅將眼光集中在人的經驗與屬性可及的物種或事件上,完全偏離人權「普世性」的意義與基礎。

「人權」最大的敗筆可能來自與「國家」、「公司」、「企業」的利益衝突。當有人死於愛滋之際,竟然還在爭論「疫苗的智慧財產權」;當有人缺乏食物與營養的時候,農經商業公司依舊穩穩的控制了全球食物供應;「人權」怎能不成為「商業的附屬品」?『人性』、『人』是否有所不同?1972年Christopher Stone就有一個提問:樹是否有當事人資格?為什麼法律始終無法認可河川、樹木、生態的「權利主體」地位,賦予它們「法律的權利」?時隔近五十年,史東的提問還沒有獲得解答。跟人的保護不同,河川、樹木、生態各有其應有的樣態,理應有屬於自己的權利與地位。或許,藉由科學與現實,人類已經全然了解自己與非人類物種間的複雜組成才是生存的整體,只有法律依舊沉睡不醒?

人類如果以為自己可以自外於萬物,還在以人權阻隔其他生物,那可是最大的錯誤,是毀滅地球的最大的惡源。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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