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4期:環境法體系如何誕生?

狐狸與刺蝟專欄

說法律是規範不是認識法律的好方法
說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種,並從此認識法律,可能不是一個好的策略。

應該先思考人怎麼來?要怎麼去?人受到什麼樣的約束?自然、家庭、社會、國家、地球,已知、未知,在這麼多的約束之中,有些是強制的約束,有些是非強制的約束,對人的影響不同。法律主要是統治者的治術,形諸文字是因為人智已開,但有無後盾讓人「不能不遵守」,則是國家統治的權力作用;就像有些民俗、文化傳統迄今為止,也會在國家之外,動用自己可用的武力、暴力加以維繫一樣,但那是特殊例外,並非普遍通行的效果。

法律的特徵既然是國家的權力作用,那麼掌握法律真髓的方法,最好是先認知國家在自然、人、秩序這三個層面的角色,根據人所處的周遭環境,融入自然資源的考量與技術的支撐,這樣的理解會是比較全觀的法律思維,比較不會偏失,也比較不會淪為一些概念的俘虜,擁有自己的「法學觀」。

要知道,只是學習法律,不一定懂得法學。

也就是,法律不是一套邏輯或字義之學,而是法律背後的時代、自然、技術、思想、環境等等的綜合體。制度可以借鑒,但整體法律觀的形成,顯然跟制定法律的國家背後的文化、資源、思想、習俗有關。法律的差異性比我們想像的還大、還深,相似性比我們自以為的還少。但思想觀念之彼此參照,法律背後的各種歷程,對認知整體法律還是可以起正面的作用。認識法律的「整體精義」,必須透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背後帶來的影響,綜合觀察、判斷、批評,才能日新又新,有機增長法律的生命。

『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荀子:君道)


法律的鳥瞰圖在哪裡?全知的法律架構體系要如何建立?如果理解法律是國家權力作用的表現,其實,將法律當作「既定的規範」對個人自由是相當危險的。國家在很多時候也不太希望受治者懂太多法律,尤其是法律背後的道理。國家既由社會、家庭、個人所組成,其變遷通常是漸進的,法律當然也會隨之變遷。社會不好、家庭、個人不良善,法律怎麼可能自己卓然挺立,發揮其預期的作用?所謂「法治國」,其實是國家的法律已經有一定的普及化以後,並且成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才有可能達到的境界。

即使美國的制憲先賢,在創建美國憲政制度之際,也不能保證後代子孫可以落實這部憲法,也要跌跌撞撞走了五十年、一百年、兩百年,加上其他的努力與機遇,才有可能有一絲絲當初制憲時預期的樣子,而且還不是最好的樣子。

法學在一定程度應該被當作是影響國家的外部力量之一,特別是對於法律背後的思想演變以及引進、參考、活用、轉換等等。事實上,這樣的過程,才是值得追求的法律演進模式,法學的永續才有意義,才有根柢。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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