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81期:巴黎協定或將更完整,台灣能否抓住機遇?

狐狸與刺蝟專欄

法官與法庭之友
在法庭上常聽到法官這樣表示:「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是法官的職權,不需要再請法律學者出庭陳述,告訴我們怎樣解釋或適用法律。」法官適用法律的職權意識明確不是壞事,如果能夠善用這項職權的話。
 
但是這樣的心態是否健康呢?
 
我國並沒有類似英美法傳統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允許不同立場、利益團體的利害關係人、團體,在某個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依照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提供法院參考。當然,要不要採納,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受限於文化與觀念,一般大陸法系的國家,像瑞士、德國、日本及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深怕與外界接觸,影響獨立判斷的空間。
 
上述兩種不同法律制度間的差異造成不同的法律文化成長模式。
 
法官投入司法體系之後,除了自己的努力加上整個司法資源的挹注外,如果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協助法官處理不同案件可能的法律爭議,法官唯一憑靠的就是自己,一個被假設總是可以自我成長良好的自己。在狹窄的辦公空間或居家環境中,由自己面對可能的重大政治、文化或社會案件,聽不到或假裝聽不到外界的任何聲音,即便兩造當事人為了求勝所推薦的法學專家的意見,也敬謝不敏。
 
對法官而言,全觀的正義,是不能有所偏倚的。在訴訟程序中,來自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都要謹慎的保持距離,以免落人口實,失諸偏頗,受人詬病。但是,再聰明、再能幹的法官,也一樣需要協助。兩造律師的雄辯滔滔,法官固然可以聽訟吾猶人也,從中汲取養分,形成自己的判斷。然而,這樣的假設,也不多見。多數訴訟大抵行禮如儀,都可在尋常的法庭攻防過程裡,加以妥善處理。但是,爭議性的案件如果也是如此這般的輕易帶過,可就關係到一個國家的法律成長了。
 
除了法庭那個狹窄的場域空間外,法官別無其他機會正常的接觸制度允許的意見,是不是有點可惜?傳統政治文化上的「明君」觀念,竟然也出現在司法體系之內,對法官的期許與要求,完美的近乎不可能。
 
要為法官的合理審判空間打開一扇窗,讓那怕是意見衝突的社會各界利害關係人充分自陳己見,法律上的己見,讓這些社會立場不同的私人或團體,在司法程序中合法的提出意見,由法官加以消納,統整在判決之中。從這個角度看,「法庭之友」的制度,有其正面且積極的意義。
 
儘管法官在審判時刻意保持中立,但判決畢竟有一方勝訴或敗訴,周延的判決意見是避免重複上訴的可能解決途徑,「法庭之友」即使接納不易,但是法律專家的協助也不妨考慮聽聽。
 
法官不是法學家,法學家當然也不能取代法官的角色。如果法官透過判決所提出的法律見解不能促使法律成長,肯定是令人扼腕的!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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